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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7291883 日期:2021年5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从事身份验证和信息收集技术开发的软件公司,寻求以L-1A非移民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项目经理”,该身份适用于将以管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调任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曾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框架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高管或涉及特殊知识的身份”。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II. 受益人在国外的就业
记录显示,申请人的俄罗斯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以“开发团队经理/软件工程师”职位雇用受益人。审理主任基于以下认定否决了申请: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曾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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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先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曾以该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身份受雇,并提交了支持该主张的额外证据。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一直声称受益人在国外的职位属于该法第214(c)(2)(B)条所定义的涉及特殊知识的身份,依据是其领导了公司核心产品的开发。申请人辩称,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承认或处理其特殊知识主张,并强调法规、条例和相关判例法允许受益人从涉及特殊知识的职位调任至美国的管理或高管职位。
经审查,记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未考虑其关于受益人在国外曾以涉及特殊知识身份受雇的主张。至少在其一份支持信中,申请人特别引用了8 C.F.R. § 214.2(l)(1)(ii)(D)中特殊知识的监管定义,并声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并有资格担任管理职位”。由于审理主任未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知识主张,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决定。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在国外担任开发团队经理/软件工程师的就业涉及法规和条例所定义的特殊知识的主张,并给予申请人提交支持该主张的额外证据的机会。在否决申请之前发出的补件通知仅限于确立受益人以管理身份受雇所需的证据。
如前所述,申请人还在上诉中提供了额外证据,以支持其关于受益人在国外的就业属于管理身份的主张,包括其部分所称下属的教育资历证据。由于此事将发回重审,审理主任在作出新决定时应考虑这些证据。
审理主任还应要求申请人解决记录中关于受益人职责性质的不一致之处。外国实体董事的一封信提供了受益人在国外职位的细分说明,表明其15%的时间用于向公司总裁汇报,总共60%的时间用于监督和项目管理任务,其余时间用于主持同行评审。然而,申请人还提交了受益人简历的副本作为支持证据。受益人表明其对外国实体的职责包括:为PC和移动端设计、构建和维护业务应用程序;为Android、Windows和Linux平台构建独立组件和库;研究和构建OCR组件,包括传统计算机视觉算法和RNN;开发和优化用于处理Android和Web平台视频流的算法;开发用于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程序组件;编写单元测试和回归测试;代码审查;以及编写文档和提供技术支持。
虽然所有提交的描述都表明受益人领导一个软件开发团队,但其本人对工作职责的陈述表明,他还与公司其他软件开发人员一起参与直接、动手的产品开发、文档、测试和支持活动。这些职责在申请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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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补件通知时提供的职责描述中明显缺失。对受益人职责的描述不一致,因此使人对申请人关于其时间分配细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产生怀疑。参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指向真相所在的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
如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可通知申请人任何其他可能的否决理由。审理主任应给予该公司合理机会回应发回重审时提出的所有问题。在收到及时回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