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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594305 日期:2025年5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第二优先就业类(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驳回了随后的动议。经审查,我们认定驳回通知系错误发出。我们依据8 C.F.R. § 103.5(a)(5)根据移民局动议重新开案,并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第二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系基于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记录显示,申请人打算开设自己的物流管理公司。在我们先前关于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尽管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其未能证明该事业的全国重要性。尽管申请人主张移民创业和小型企业具有全国重要性,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特定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此外,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解释财务预测或员工增长的基础,以使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性经济利益。我们还认定,记录未显示申请人的事业将对物流管理行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0 (AAO 2016)(讨论评估全国重要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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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在我们先前关于申请人首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驳回了其重新开案动议,因为其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在本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先前已提交文件的副本,其称之为“澄清并重新整理后的证据”。申请人再次主张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因为其与美国国家政策指令一致,并有助于小型企业绩效、运输效率和创造就业。申请人未陈述任何未经先前审议的、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因此,申请人的提交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在我们先前关于申请人首次合并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出我们先前上诉决定中任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之处。在其当前的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忽视了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全国重要性的证据。然而,申请人引用的证据是我们先前决定中已审议过的证据,例如其商业计划和关于物流服务的文章。
申请人当前的动议未指出我们先前驳回其复议动议的决定中任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之处。因此,其提交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其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重复了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已审议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