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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8468315 日期:2020年5月2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为研究生,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使用,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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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类别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二、分析
申请人于2018年6月提交申请时,是田纳西州[已隐去]大学[已隐去]设备实验室的一名研究生研究助理。2018年8月,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并开始在田纳西州[已隐去]国家实验室[已隐去]担任博士后研究助理。1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主张其已满足四项标准,概述如下:
- (iii),关于该外国人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
- (vi),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证据标准中编号为(iv)和(vi)的两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两项所主张的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仅满足了所主张四项标准中的两项。我们将在下文解释我们的认定。
关于该外国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且与该外国人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相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申请人提交了19篇在线文章的副本,其中第一篇本质上是来自[已隐去]自身网站的新闻稿。其余18篇文章(均未署名个人作者)均源自[已隐去]文章,有时经过改写或转述,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逐字复制,包括文章标题。申请人主张,转载或
1 该任命本质上是临时的,最长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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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已隐去]新闻稿的网站构成主要媒体,但记录表明这些网站本质上是外部内容的聚合器。 题为“[已隐去]”的[已隐去]文章描述了[已隐去]黑磷如何从运动中产生少量电力。这些原理最终可能使设备被整合到服装中以供能为低能耗设备供电,但这被描述为“该技术较为未来主义的应用之一”,仍处于初步的概念验证阶段。 来自[已隐去]的共同来源文章并非关于申请人。文章将申请人列为“共同领导了制造和测试这些设备的努力”的两名学生之一,但除此身份识别外,申请人的姓名不再出现,仅出现在一张合影的说明中。文章还表明,[已隐去]的一名副教授“指导了该研究”,并长篇引用了他的话。另一名[已隐去]教职员工将该副教授归功于文章所描述的“材料和[已隐去]方面的进展”。
监管语言要求已发表材料“关于该外国人”,并且“与该外国人在该领域的工作相关”。这是两个独立的特征;任何一方都不暗示或包含另一方。对研究团队的集体和匿名提及可能与那些研究人员的工作相关,但并非关于该团队的任何特定成员。
该外国人在该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为满足此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做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可以表明这些贡献已在该领域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上升至重大意义的水平。“重大意义”一词并非多余,因此具有某种含义。参见Silverman v. Eastrich Multiple Investor Fund, L.P., 51 F.3d 28, 31 (3rd Cir. 1995),引自APWU v. Potter, 343 F.3d 619, 626 (2nd Cir. Sep 15, 2003)。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备忘录指出:
尽管获得资助和发表的工作可能是“原创的”,但仅此事实不足以证明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在学术研讨会上经同行评审的演示或在学术期刊上经同行评审的文章,若引发了广泛评论或受到该领域其他工作者的关注,或引文索引中的条目(特别是相当数量的条目)将该外国人的工作引用为该领域的权威,可能证明该外国人对该领域贡献的重要性。
USCIS官员应考虑该领域专家在意见信中可能提供的关于该外国人贡献重要性的证明性分析,以协助评估该外国人的原创贡献是否具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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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话虽如此,并非所有专家信函都提供此类分析。具体阐明该外国人的贡献如何对该领域及其对后续工作的影响具有重大意义的信函具有附加价值。缺乏具体内容且仅使用夸张语言的信函不具有附加价值,不被视为可作为满足此标准依据的证明性证据。2
申请人在一份15页的陈述中以技术细节描述了其研究。例如,她指出:“我首次通过[已隐去]浸润法成功制备了用于[已隐去]电池正极的[已隐去]复合泡沫,具有高面积载量和面积容量。”
申请人提交了数封信函,以高度技术性的细节描述了其工作,但未清楚解释申请人的工作为何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由申请人的博士研究导师签署的一封信函包含以下段落:
我们的实验室开创了一种基于电池技术的._!_____ ___.I系统的设计,用于从人体运动中发电。申请人将其努力投入到L________,...,.........,""""'-.........!..><.l<..., .________ _.系统的创新设计与制造中。她是第一位通过使用电泳沉积将.______ _.黑磷集成为llsystem电极的科学家。通过结合两个相同的c=Jhfack磷电极,该器件表现出42 nW/cm2的功率和0.792 µJ/cm2的能量输出,并能够[在]低至0.01 Hz的频率下工作。
写信人断言申请人的工作具有价值,“以实现开发更好储能设备的目标”,但未充分解释为何申请人的贡献特别是对实现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申请人是研究团队的一名成员。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期刊文章有五位署名作者。申请人是两项美国专利的共同所有人;每项专利中她是六位署名发明人之一。该信描述了项目本身,但未具体说明申请人(而非其合作者)对这些项目所作的贡献。
不同研究人员(对申请人工作的第一手熟悉程度各不相同)签署了记录中的信件,但有一些迹象表明这些信件并非全部来源独立。一些信件在格式(如以粗体突出显示的段落)和措辞上存在相似之处。例如,上文引用的信件还包含以下段落:
[申请人]还受邀并担任专家审稿人,为该领域的学术期刊评审其同行的作品。她受邀并同行评审了提交给同行评审科学期刊Nanotechnology的稿件
2 USCIS Policy Memorandum PM-602-0005.1, Evaluation of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Certain Form 1-140 Petitions; Revisions to the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AFM) Chapter 22.2, AFM Update ADJ 1-14, 9 (Dec. 22, 2010), http://www. uscis. gov /legal-resources/policy-memor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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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Materials Research Express。这些期刊旨在发表处于材料科学与技术前沿的论文,尤其是跨学科性质的论文。要在这些期刊上发表,论文必须达到最高的科学质量标准,包含重大且原创的新科学内容,并应在特定科学技术领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另一封归属于 大学一位教授的信件包含一段基本相同的文字: ~I--~I
[申请人]曾担任专家审稿人,评审在该领域备受推崇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其他科学家的作品。
[申请人]曾受邀担任《Nanotechnology》期刊的专家审稿人。Nanotechnology旨在发表材料科学与技术前沿的论文,尤其是跨学科性质的论文。要在该期刊发表,论文必须达到最高科学质量标准,包含重大且原创的新科学内容,并应在某一特定科学技术领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作为比较,申请人自己的陈述中出现以下表述:
我曾受邀担任同行评审期刊《Nanotechnology》所投稿件的专家审稿人。《Nanotechnology》旨在发表处于科学与技术前沿的论文,尤其是具有跨学科性质的论文。要在该期刊上发表,论文必须达到最高的科学质量标准,包含重大且原创的新科学内容,并应在科学与技术的某一特定领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提交了一封由其导师在~I---~国家实验室签署的信件。该信包含以下段落:
使用 I I及其混合物,[申请人]比较了具有受控缺陷密度的I I复合阳极的电化学性能。她进一步对与缺陷相关的不同合金化产物的形成进行了系统分析。
一段几乎相同的文字此前曾出现在申请人的介绍信中: 我通过使用u,-_____________ ___.,I I ~----------~'及其混合物,比较了具有受控缺陷密度的I I复合阳极的电化学性能,并进一步对与缺陷相关的不同合金化产物的形成进行了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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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据称来自不同来源的多封信件中使用相同措辞,可能削弱这些陈述中主张的权重和可信度。3
还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几封信对申请人给予高度评价,但仅限于与“其职业阶段”作为“新兴早期职业科学家”的有限比较。对研究生而言异常重要的成就,在整个领域的背景下可能不那么重要,该领域包括许多拥有数十年经验的专家。
正如所引用的USCIS政策备忘录所指出的,“相当数量”的文章“将外籍人士的工作引用为该领域的权威,可能证明外籍人士对努力领域所作贡献的重要性。”4 申请人称其已发表文章的引用次数确立了其工作的重要性。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来自Clarivate Analytics的基准引用率表格,表明对申请人几篇论文的引用超过了化学、材料科学和工程等广泛类别论文的平均引用率。然而,高于平均的引用率并不必然表明该领域的重大意义。仅有平均值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范围来显示申请人的已发表工作与最常被引用文章的比较情况。
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表明其一篇论文“获得了足够的引用,使其基于该领域和发表年份的高被引阈值,进入材料科学学术领域的前1%。”然而,该通知的日期为“[截]至2018年11月/12月”,即提交日期后数月。申请人未提交提交日期之前的类似证据。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日期时满足资格要求。见8 C.F.R. § 103.2(b)(l)。
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了与引用率相关的百分位数数据,但这些数据来自2019年,并未显示申请人在2018年6月提交日期时的状况。
同一份将申请人文章称为“高被引”的打印件还显示了申请人与合著者在该文章中引用的59篇文章中30篇的引用总数。当时,申请人的文章有54次引用。在所列的30个来源中,25个的引用超过54次;其中6篇文章各被引用超过1000次。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工作属于一个狭窄的研究领域,该领域总体上吸引了该领域的显著兴趣和关注,但并未表明申请人的工作在同一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人还提交了其部分文章页面浏览量的百分位排名,与各自期刊同期发表的其他文章相比较。申请人未建立页面浏览量与被引用或其他可衡量的影响力指标之间的直接关联。
3 See Surinder Singh v. BIA, 438 F.3d 145, 148 (2d Cir. 2006) (upholding an adverse credibility determination in asylum proceedings based in part on the similarity of the affidavits); see also Mei Chai Ye v. US. Dep 't. ofJustice, 489 F.3d 517, 519 (2d Cir. 2007) ( concluding that an immigration judge may reasonably infer that when an asylum applicant submits strikingly similar affidavits, the applicant is the common source). In evaluating the evidence, the truth is to be determined not by the quantity of evidence alone but by its quality. See Matter of Chawathe, 25 l&N Dec. 369, 376 (AAO 2010) (quoting Matter of E-M-, 20 l&N Dec. 77, 80 (Comm'r 1989). 4 USCIS Policy Memorandum PM-602-0005.1, sup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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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表格,将其2017年和2018年论文的引用次数与另外三位“备受尊敬的科学家”同期获得的引用次数进行比较。申请人未证明这三位个人构成代表性样本。
记录显示,在提交时,申请人在~I---~的一位研究生同学尽管发表的论文数量略少,但引用次数比申请人多近60次。该同学的h指数和i-10指数(追踪整体引用率而非单篇文章表现)也高于申请人的指数。
在引用其工作的文章中,申请人特别提请注意六篇“由知名出版物发表的重要综述文章,这些文章报道、评论并引用了[其]研究贡献。”与其他报道原创研究并引用来源材料作为背景的文章不同,这些综述文章报道与特定关注领域相关的近期文献。
每篇综述文章平均包含超过190条引文。这些文章并未表明所引来源是因其重要性或影响力而被选择,而非因其与所综述主题的相关性。
这些综述文章对申请人的工作提供了不同程度的评价。《ChemistrySelect》上的一篇文章“聚焦于提升[已隐去]电化学性能的一些有效策略”,该文称申请人的“文章提供了一种有效且广泛适用的方法,用于为电池电极材料建立不同的[已隐去]构建单元。”申请人的文章是标题为“[已隐去]”一节中至少引用的六篇文章之一。其他几篇综述文章侧重于描述而非评价所综述文章中的研究。
除学术文献外,申请人主张其工作还引起了主流媒体的关注,其中最突出的例子似乎是NBC新闻的一篇网络文章。该文章描述了若干不同团队对“[已隐去]衣物”的研究,其中之一是申请人在[已隐去]的研究团队。该文章指明了负责该研究的教职人员,但未单独提及申请人。同样,其他提交的文章(其中许多是对[已隐去]新闻稿的进一步提炼)指明了[已隐去]但未指明申请人。由于这些文章未将申请人与研究团队中其他匿名成员区分开来,它们无法用于确定申请人个人所作的具体贡献。
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工作对该领域的影响程度,例如通过使用其专利技术。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不合理地要求提供其工作被广泛使用的证据。然而,申请人从事的是应用科学与工程。鉴于申请人已指出其专利作为其贡献的证据,考虑该专利技术如何被投入使用是相关的。该法规要求提供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的证据。专利本身仅证明原创性,而非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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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工作涉及电力的产生与储存,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领域,其实际应用影响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在重要领域工作或在知名机构学习是不够的。申请人在一个研究项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该项目[已隐去]在一份新闻稿中进行了宣传,随后若干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但该新闻稿中报告的结果是初步和暂定性的,并附有免责声明,说明在商业实施成为可能之前仍有工作尚待完成。
同样,该领域对某些类型电池技术的兴趣导致了对申请人部分文章的引用,但提供给审理主任的证据具有高度选择性,并未表明申请人的工作特别是具有重大意义而获得认可。申请人指出,若干不同国家的研究人员引用了其已发表的工作,但这种地理分布本身并不必然证明所引用工作的重要性。
申请人继续从事有前景的工作,可能带来重要的新实际应用,但她未证明截至提交申请时,她已在该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步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了记录,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该分类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在向顶端迈进的人士。提交申请时,申请人仍是一名研究生。截至本裁定,她的博士后培训仍在进行中。如前所述,记录中的信件表明申请人“与同领域同龄人相比[sic]处于该领域的绝对顶端,作为[sic]新兴早期职业科学家”,并且“在其职业阶段已升至其领域的绝对顶端”。然而,法规门槛是该领域的绝对顶端,而非“其职业阶段”“其同龄人”中的绝对顶端。申请人在确立其在该领域的地位时,不能任意排除该领域最有经验和成就的成员。
我们已解释为何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ii)关于有关她的已发表材料的要求。除前述讨论外,重要的是所有提交的已发表材料均出现于2017年7月下旬。除其他缺陷外,单一一波的媒体关注并非持续声誉的有力证据。
同样,当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其总引用次数中有一半以上与2014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有关。若该程序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我们本会考虑到记录未确立截至提交日期存在被大量引用的文章的一贯模式。
申请人继续从事有价值的工作,但在重要领域中一个有前景职业生涯的最早阶段并不等同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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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