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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223815 日期:2024年5月2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教练,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后续上诉,维持代理主任的决定。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未附新证据,并请求我们“重新考虑不利决定并重新开案申请人的表格 I-140”,理由是他主张代理主任犯了错误。申请人未主张我们的上诉决定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申请人也未提出新事实或提供支持性文件证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在此,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新事实,且该动议未获任何文件证据支持。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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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代理主任“未适当考虑所有证据片段”。他进一步主张代理主任“剥夺了申请人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从而侵犯了他的正当程序权利”,因为她未分析裁定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框架中的所有因素。
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对先前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对程序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在此,申请人对代理主任决定所指称的错误与其在上诉论证中所指称的相同。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已处理这些论证。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先前上诉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申请人也未主张我们先前上诉决定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导。
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以优势证据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显示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适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未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