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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专家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5月2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提交是否因缺少地址而被不当拒绝、I-290B表格签名是否有效
不成立 I-290B表格签名是否有效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是上诉提交的可受理性问题:AAO同意I-290B表格包含所需地址信息、不应以不完整为由被拒绝,但因该表格未获有效签署而驳回上诉。AAO未对杰出能力分类的实质资格(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作出重新认定;该实质问题不在本次决定的分析范围内。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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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theless,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because Form I-1290B was not properly sig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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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商业管理专家身份提交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外国人分类(《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本次为对原审拒绝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business management specialist who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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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b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she demonstrate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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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b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she demonstrate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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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上诉被不当拒绝,请求AAO认定提交及时;其称拒绝通知错误地表示提交材料缺少地址,而提交的表格实际包含表格说明所要求的地址信息;并称被拒绝的提交包裹在提交截止日期过后才被退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appeal was improperly rejected and requests that the AAO reconsider the filing as 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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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审查记录(包括USCIS系统和提交的申请)后同意申请人:I-290B表格包含所需信息,不应以不完整为由被拒绝;但认为I-290B表格未获适当签署,申请人签名看似复制粘贴或由印章或类似装置制作,不能作为有效签名,故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Form I-290B contained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and should not have been rejected as incomplete. Nevertheless,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because Form I-1290B was not properly sig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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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上诉提交是否因缺少地址而被不当拒绝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3(上诉程序);表格说明要求提交表格包含地址信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拒绝通知错误地称提交材料缺少地址,提交的表格实际包含表格说明所要求的地址信息;且被拒绝的提交包裹在截止日期过后才被退回。

原审意见

原审以提交不完整为由拒绝该上诉提交。

提交的I-290B表格及USCIS系统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提交表格包含表格说明所要求的地址信息,从而证明以缺少地址为由的拒绝不当。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记录(包括USCIS系统和提交的申请)后同意申请人,认定表格包含所需信息,不应以不完整为由被拒绝。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地址信息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of the record, including USCIS systems and the submitted filing,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Form I-290B contained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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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审查记录(包括USCIS系统和提交的申请)后同意申请人,认定I-290B表格包含所需信息,不应以不完整为由被拒绝。该争点获支持,但并未使上诉整体成功,因为AAO另以签名问题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Form I-290B contained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and should not have been rejected as incomp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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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90B表格签名是否有效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2(a)(2)要求申请人本人签署其移民福利请求;USCIS政策手册规定有效签名须为本人手写标记或签名,且须与本人通常签名方式一致;不接受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笔或类似装置制作的签名,也不接受电子或数字生成的签名; photocopied、scanned、faxed或类似复制的签名须源自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件。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28 U.S.C. § 1746;United States v. Bueno-Vargas, 383 F.3d 1104, 1111 (9th Cir. 200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上诉被不当拒绝并请求认定提交及时;其未就签名问题提出具体主张(原文未记载)。

原审意见

原审以提交不完整为由拒绝上诉提交;原文未记载原审对签名问题的意见。

提交的I-290B表格上的申请人签名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表明其本人签署了上诉请求,从而满足提交的形式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签名看似复制粘贴或由印章或类似装置制作,用于多份文件,不能作为有效签名;并援引政策说明有效签名须与本人通常签名方式一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签名外观与本人通常签名不一致,且看似由复制粘贴、印章或类似装置制作,而非本人手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 appears to have been copied and pasted or created by a stamp or similar device for use on multiple documents. This is not acceptable as a valid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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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gency interprets the regulatory term "valid signature" to mean a signature that "is consistent with how the person signing normally signs his or her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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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I-290B表格上的申请人签名看似复制粘贴或由印章或类似装置制作,用于多份文件,不属于有效签名。AAO指出,若签名系电子方式施加于表格,该行为使提交无效,因为其并非在伪证处罚下适当签署;有效签名须与本人通常签名方式一致。AAO据此认定申请人未履行证明资格的责任,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Nevertheless,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because Form I-1290B was not properly signed.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 appears to have been copied and pasted or created by a stamp or similar device for use on multiple documents. This is not acceptable as a valid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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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signature is electronically applied to a form, that act nullifies the filing because it is not a valid signature, and it is not properly signed under penalty ofper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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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at bu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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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决定的核心是I-290B表格签名是否有效,而非杰出能力证据的实质审查;核对材料时应区分上诉提交的形式问题与原审对十项标准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s not acceptable as a valid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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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援引USCIS政策手册说明有效签名须与本人通常签名方式一致,且不接受印章、自动笔或类似装置制作的签名;可据此核对提交表格上的签名外观,但不应推测补充材料即可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oes "not accept signatures created by a typewriter, word processor, stamp, auto-pen, or similar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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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虽同意地址信息不应导致拒绝,但该认定不构成对上诉实质内容的支持;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Form I-290B contained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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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119735 日期:2026年5月28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管理专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她至少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申请人主张上诉被不当拒收,并请求AAO将提交视为及时而予以重新考虑。申请人辩称,拒收通知错误地称提交材料缺少地址,并坚持认为所提交的表格实际上确实按照表格说明包含了所需的地址信息。申请人还主张,被拒收的提交材料包直到提交截止日期过后才被退回。

经审查记录,包括USCIS系统和所提交的材料,我们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即表格I-290B包含了所需信息,不应以不完整为由被拒收。然而,上诉仍将被驳回,因为表格I-290B未正确签署。申请人的签名似乎是通过复制粘贴或使用印章或类似装置制作以供在多份文件上使用的。这不被接受为有效签名。

USCIS要求向该机构提交的表格和其他文件上须有有效签名。8 C.F.R. § 103.2(a)(2)。《USCIS政策手册》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都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签署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

原文第 2 页

文件。”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C.1(引用8 C.F.R. § 103.2(a)(2))。USCIS政策解释称,有效签名是“由某人作出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且该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福利请求资格的人作出,以表明“[t]该人知悉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t]该人已审阅并批准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t]该人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真实且正确。”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无欺诈或他人其他不当行为证据的情况下,某人在移民表格上的签名建立了一项强有力的推定,即签署人知悉并同意其内容。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引用Thompson v. Lynch, 788 F.3d 638, 647 (6th Cir. 2015);Bingham v. Holder, 637 F.3d 1040, 1045 (9th Cir. 2011))。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声明的证明力源自声明人的签名。

USCIS不接受为移民福利提交的表格上的电子或数字制作的签名。尽管签名若“经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方式复制……可被视为有效,但该副本必须是含有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除非另有规定。”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若签名以电子方式施加于表格上,该行为使提交无效,因为其不是有效签名,且未在伪证处罚下正确签署。最终,即使提交方向USCIS提交表格的复印件,该复印表格也必须包含提交方的原始签名,且该签名须与该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因为“申请人或申请人必须签署其福利请求。”8 C.F.R. § 103.2(a)(2)。

《USCIS政策手册》进一步解释称,该机构将法规术语“有效签名”解释为“与签署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的签名。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解释称USCIS表格上签名的外观必须与该人正常签名以优势程度一致)。尽管“法规不要求签署人在向USCIS提交的请愿书、申请或其他请求上提交‘原始’或‘湿墨’签名”,USCIS确实“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装置制作的签名”,例如现成软件中的笔工具。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另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A(称“[除]另有特别授权外,福利请求人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请求”)。USCIS实施这些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维护移民福利系统的完整性并验证福利请求人的身份。”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A。

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福利请求的证明力源自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实际签名。28 U.S.C. § 1746(要求声明人签名);另见U.S. v. Bueno-Vargas, 383 F.3d 1104, 1111 (9th Cir. 2004)(“我们认定,在伪证处罚下签署声明符合宣誓或确认的标准,因为它是声明人理解其陈述的法律意义以及若其撒谎可能受到惩罚的信号。”)。通过要求申请人在伪证处罚下亲自审阅并签署移民表格以核实福利请求、所提交证据及相关主张的真实性,USCIS旨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只有申请人能够证明这些事项的真实性。当USCIS表格未经申请人签署

原文第 3 页

以证明其真实性时,申请或请愿及支持证据的证据基础便不复存在。

尽管我们承认申请人可能因其案件中此处的不利认定而面临困难,但我们无权豁免或无视该法的任何要求(经法规实施)。见United States v. Nixon, 418 U.S. 683, 695 (1974)(规定“[只]要该法规仍然存在,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可疑签名的审查和分析本身就是一项裁决,当福利请求未在伪证处罚下正确签署时,拒绝该请求是适当的。

在签证请愿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出境事由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5-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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