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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批发分销公司创始人兼总裁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6年5月2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EB-2特殊能力:职业执照或专业认证(8 C.F.R. § 204.5(k)(3)(ii)(C))、EB-2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EB-2特殊能力:薪资或报酬(8 C.F.R. § 204.5(k)(3)(ii)(D))、EB-2特殊能力: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最终实质审查框架的合法性主张(Mukherji v. Miller)、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EB-2特殊能力: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EB-2特殊能力:职业执照或专业认证(8 C.F.R. § 204.5(k)(3)(ii)(C))、EB-2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EB-2特殊能力: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最终实质审查框架的合法性主张(Mukherji v. Miller)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重新审查后认定受益人未满足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因而不属于EB-2特殊能力人士;国家利益豁免问题因基础资格未确立而未审理并保留。本次决定为终局决定,提交动议不会中止决定效力。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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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e Beneficiary meets the requirement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we conclude it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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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ling of a motion will not postpone the effect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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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美国汽车零部件批发分销公司,为受益人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寻求EB-2特殊能力类别及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受益人是该公司创始人兼总裁,申请人主张其具有超过19年国际供应链专业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wholesale company and distributor of automotive parts,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the Beneficiary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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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is the founder and president of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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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laims the Beneficiary has over 19 years of experience as an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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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属于特殊能力人士,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会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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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SCOPS决定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受理并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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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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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SCOPS未考虑全部证据、忽略有证明力的提交材料并适用过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SCOPS failed to consider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ignored "probative" submissions, and applied an overly stringent standard in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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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AAO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决定,重新审查后不同意SCOPS关于受益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认定,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Y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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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our de novo review, we disagree with SCOP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Beneficiary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six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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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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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信件,证明受益人在所寻求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经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后仍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两封雇佣证明信,主张受益人在两家公司持续任职,满足十年全职经验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受益人满足该标准。

两封雇佣证明信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相关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两封信均缺少出具日期,也未说明任职是否为全职,因此不足以证明该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信件日期,无法确定任职时长;未说明全职性质;与ETA-9089中同时从事两份每周40小时以上工作的陈述存在未解释的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of the letters specify whether the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was, in fact, full-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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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新审查后撤回SCOPS的认定:两封信均未载明出具日期,无法确定受益人任职持续了多久;两封信也未说明任职是否为全职。AAO另注意到申请人在ETA-9089中称受益人在两个职位均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但未解释如何同时从事两份全职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are deficient in that neither letter reflects the date it was writ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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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further details explaining how the Beneficiary was concurrently working in two full-time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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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职业执照或专业认证(8 C.F.R. § 204.5(k)(3)(ii)(C))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证明受益人持有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职业或行业的认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其德克萨斯州销售和使用税许可证,主张该证允许其作为分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合法销售进口汽车零部件。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受益人满足该标准。

德克萨斯州销售和使用税许可证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可合法销售进口汽车零部件,从而支持受益人满足执照或认证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文件仅授权公司销售产品,不能证明受益人个人持有职业执照或认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件主体是公司而非受益人,且性质是销售许可而非职业执照或专业认证。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is document authorizes the Petitioner to sell its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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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文件授权的是申请人公司销售产品,而非受益人个人持有从事职业的执照或专业认证;按法规文义,公司销售许可不能等同于受益人的职业执照或认证,故撤回SCOPS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the Beneficiary holds a license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 or a certifica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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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证明受益人本人是专业协会会员。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因加入相关协会而满足会员资格标准,并提交两份会员证书。

原审意见

原文记载SCOPS是否认定该标准不明确。

两份会员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具有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两份证书均未签发给受益人,不能证明其本人会员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证书持有人并非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It submits two membership certificates issue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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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两份会员证书均非签发给受益人本人,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该标准;法规要求证明的是受益人本人具有特殊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of these certificates were issued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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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薪资或报酬(8 C.F.R. § 204.5(k)(3)(ii)(D))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证明受益人获得可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或抗辩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任何与该标准相关的证据。

AAO 认定与理由

申请人未对SCOPS关于未提交薪资证据的认定提出异议,AAO据此认定该问题在上诉中已被放弃,SCOPS关于受益人不满足该标准的认定保持不变;此为未争辩事项,非本次重新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contested this finding,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under this criterion has been waiv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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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先满足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受益人是否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SCOPS未考虑全部证据、忽略有证明力的材料并适用过严标准;并主张受益人通过两份独家协议和推荐信显示其在危机管理和网络建设方面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长。

原审意见

SCOPS原认定受益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并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其不具备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但AAO重新审查后不同意该三项标准认定并撤回相关结论。

两份客户独家协议

证明目的
作为“其他可比证据”,证明受益人是顶级供应链管理专业人士,获得两家国际制造商信任负责巴基斯坦和美国产品上市。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证据未被确立为可比证据,且未清楚说明取得两份协议如何表明其特殊能力相对于他人的水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相对于同行的比较口径,未显示显著高于通常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does not clearly illustrate how obtaining these two agreements are indic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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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详细说明受益人的影响,证明其在危机管理和网络建设方面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长。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信件虽讨论受益人的技能、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及给公司带来的利益,但很少说明其专长如何显著高于该领域其他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同行比较的说明,未显示显著高于通常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letters discuss the Beneficiary's skills, positive relationships with his clients, and benefits provided to those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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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新审查后认定受益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因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AO同时指出,即使假定满足剩余标准,记录仍不足以显示受益人的专长显著高于同行:推荐信虽描述其技能、客户关系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但很少说明其专长如何显著高于同行;两份独家协议也未清楚显示其特殊能力相对于他人的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he does not qualify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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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offer little discussion as to how his expertise is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f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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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how the Beneficiary's training, expertise, or professional accomplishments is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business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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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框架的合法性主张(Mukherji v. Miller)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AAO受巡回上诉法院有约束力判例约束,不受联邦地区法院非先例判决约束;Kazarian v. USCIS确立两步审查框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根据Mukherji v. Miller,USCIS适用最终实质审查步骤不合法。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该主张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其不受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约束,非先例意见约束力很小;且Mukherji涉及杰出能力类别,与本案特殊能力类别不同,故SCOPS按Kazarian两步框架分析并无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not bound to follow a decision of a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in contrast to the precedential authority of the case law of a 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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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ukherji decision arises out of a different category, 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 not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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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须先确立EB-2基础资格,再依Dhanasar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个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会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认定受益人未确立EB-2基础资格,未审理国家利益豁免问题并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he merits a discretionary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therefore, also reserve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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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两封雇佣证明信是否载有出具日期及全职说明,并核对ETA-9089中关于两个职位每周40小时以上工作的陈述;AAO据此认定十年全职经验标准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letter reflects the date it was writ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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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he Beneficiary was working "40+" hours per week in both pos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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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德克萨斯州销售和使用税许可证的持有人和性质,区分公司销售许可与受益人个人职业执照或认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copy of its Texas Sales and Use Tax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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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两份会员证书的持有人是否为受益人本人;AAO以证书非签发给受益人为由否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of these certificates were issued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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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独家协议和推荐信是否包含与同行比较的说明;AAO认为材料未显示专长显著高于通常水平,此为最终实质审查的假定性讨论,并非本次必须审理的步骤。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offer little discussion as to how his expertise is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f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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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也未审理学术记录和成就认可两项标准;不得将保留或未审理事项视为已失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address the remaining criteria related to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or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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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he merits a discretionary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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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129038 日期:2026年5月28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零部件批发公司和分销商,为受益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将其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以及因此对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属于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也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职位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现根据8 C.F.R. § 103.3,该事项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所依据的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A)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B)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C)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D)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F)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成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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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业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做到了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的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该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所依据的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职位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2)该人士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3)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惠及美国。同上。

二、分析

申请人称其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汽车零部件批发商和分销商,专门供应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和售后专业汽车零部件、电气部件、油漆及油漆相关材料。受益人是申请人的创始人和总裁。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拥有超过19年的国际供应链专业人士经验,并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符合所依据的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最初主张受益人满足官方学术记录、在該職業中至少十年全职经验、执业执照或认证以及会员资格等监管标准,依据8 C.F.R. § 204.5(k)(3)(ii)(A)-(C)、(E)。申请人还主张受益人的资格存在“其他可比证据”——即与客户签订的两份独家协议,其声称这些协议“证明[受益人]作为顶级供应链管理专业人士的特殊能力”。

SCOPS认定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k)(3)(ii)中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具体而言,SCOPS认定受益人满足官方学术记录、在該職業中至少十年全职经验以及执业执照或认证的标准,依据8 C.F.R. § 204.5(k)(3)(ii)(A)-(C)。3 由于SCOPS认定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人士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参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3 尚不清楚SCOPS是否认定受益人满足§ 204.5(k)(3)(ii)(E)的会员资格标准。除了指出申请人提交了来自I I的会员资格认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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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满足至少三类证据,他们随后进行了最终实质审查。然而,在该审查中,他们认定受益人不具备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未能考虑证据的整体、忽视了“具有证明力”的提交材料,并在决定中适用了过于严格的标准。

经本办公室重新审查,本办公室不同意SCOPS关于受益人满足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认定,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其不符合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的资格。4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提交了两封来自_________和....I___.的就业证明信。来自.________~的信函称受益人自2005年12月29日起“持续受雇”于该公司,并“自那时起一直担任董事职务”。来自~------~的信函几乎相同地称受益人自2009年8月19日起“持续受雇”于该公司,并“自那时起一直担任首席执行官职务”。然而,这些信函存在缺陷,因为两封信函均未反映其撰写日期,因此不清楚受益人在任一公司受雇了多长时间。此外,两封信函均未明确说明受益人的就业是否实际上为全职,以核实其声称的就业并显示其满足所需经验。5 基于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撤回SCOPS的相反认定。

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提交了其德克萨斯州销售和使用税许可证的副本,其声称该许可证允许其作为分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在整个德克萨斯州合法销售进口汽车零部件。虽然该文件授权申请人销售其产品,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持有该法规明文所要求的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受益人符合该标准的资格,本办公室将撤回SCOPS的相反认定。

SCOPS未对该证据提供分析,也未就这些文件是否足以满足该标准作出结论。 4 虽然本办公室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但已审查并考虑了整个记录。 5 本办公室还注意到,申请人在填写其表格ETA-9089时声称受益人在两个职位上每周工作“40+”小时。申请人未提供进一步细节解释受益人如何同时从事两份全职工作。

原文第 4 页

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未对SCOPS的结论提出异议或予以回应,该结论即其未提交任何与薪资标准相关的证据,因而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该要求。由于申请人未对该认定提出异议,受益人在该标准下的资格已在上诉中被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F-C-S-, 28 I&N Dec. 788, 792 n.6 (BIA 2024)(拒绝处理未在上诉中受到质疑的认定)。因此,SCOPS关于受益人不满足该标准的认定不受影响。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因其在-----~-------------'·的会员资格而满足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两份签发给……l___的会员证书,有效期分别为2023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31日。然而,这两份证书均非签发给受益人。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该标准。参见8 C.F.R. § 204.5(k)(3)(ii)(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外籍人士是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外籍人士”)(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无需处理与官方学术记录或成就认可相关的其余标准,也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6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各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5(D)(1)(解释称,如果某人满足六类证据中的至少三类,USCIS随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但我们注意到,即使我们认定受益人满足其余这两项标准,其仍无法证明其满足初始步骤,即满足证明特殊能力所需的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外,即使受益人满足了所需数量的标准,记录仍无法证明其拥有的专业程度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遇到的水平。例如,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受益人的两份独家协议和推荐信“详述了受益人的影响”,并显示其在危机管理和网络构建方面具有“‘显著高于普通’的专业能力”。然而,尽管这些信件讨论了受益人的技能、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以及为这些公司提供的利益,但几乎没有讨论其专业能力如何显著高于该领域的其他人。同样,尽管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独家协议(作为可比证据提出但未获认定)显示“其作为顶级供应链管理专业人士的特殊能力,已获得两家国际制造商的信任和承诺,委托其管理在巴基斯坦和美国的产品发布”,但证据并未清楚说明获得这两份协议如何表明

6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SCOPS未能将分别与……和……签订的独家协议作为可比证据予以处理,该证据足以满足8 C.F.R. § 204.5(k)(3)(ii)(F)项下关于成就认可的……标准。然而,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不予处理也无需处理该标准。

原文第 5 页

其特殊能力相对于他人的水平。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5(D)(1)(“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高于该领域的其他人;某一特定领域大多数成员所具备的资格不能证明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通常遇到的水平。”)。总体而言,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的培训、专业能力或职业成就如何显著高于商业行业通常遇到的水平。

最后,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USCIS对最终实质审查步骤的适用是非法的”,依据是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D. Neb. Jan. 28, 2026)。然而,与具有先例效力的美国巡回法院判例法不同,我们不受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约束。参见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此外,尽管当法院的推理适当提交给我们时我们可以予以考虑,但未公布的判决意见不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参见Suchite-Salguero v. Atty Gen. United States, 147 F.4th 355, 359-60 (3d Cir. 2025)(“[W]e have cautioned over and over again that non-precedential opinions carry little to no weight for future cases.”);Wang v. Holder, 569 F.3d 531, 538 n.5 (5th Cir. 2009);cf Matter of K-S-, 20 I&N Dec. at 719(考虑地区法院判决的推理)。我们还注意到,Mukherji判决源于不同类别,即杰出能力,而非我们面前的特殊能力类别。另参见8 C.F.R. § 204.5(h)。因此,在本案中我们不受Mukherji裁决的约束,且SCOPS依据Kazarian所规定的现行两步审查框架对签证申请所作的分析并无错误。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基础EB-2类别的资格,我们无需考虑其是否值得对劳工证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的自由裁量豁免,因此也保留这些问题。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EB-2类别的各项要求,我们认定其未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情形的外籍人士,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5-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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