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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D-B- 案 日期:2018年5月2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自由式摔跤运动员兼教练,寻求在体育领域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拥有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此外,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将继续在其领域工作,或申请人将对美国提供实质性预期利益。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七项,且一份摔跤教练职位录用函表明他将在美国继续在其领域工作。
经重新审查,我们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实质性预期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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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得到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类标准中的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aff'd, 683 F.3d 1030 (9th Cir. 2012);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认定“真相不能仅凭证据数量而应凭其质量来确定”,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既单独审查也在全部证据的整体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可能为真”)。因此,当申请人在至少三项标准下提交了合格证据时,我们将确定全部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摔跤运动员兼教练。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七项标准,下文将对此进行全面分析。他还主张其提交的职位录用函证明他将在美国继续在其领域工作。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至少满足三项证据标准。1
A. 证据标准
该外国人获得其从事领域内卓越表现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较低知名度奖项或奖励的文件。8 C.F.R. § 204.5(h)(3)(i)。
1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至少满足三项证据标准,我们无需处理其意图继续在其领域工作的证据或其对美国预期利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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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证明,在作为“青年”或“少年”摔跤运动员获得的其他奖项中,申请人于2011年获得 (60公斤级)第一名,于2012年获得 (66公斤级)第一名,于2013年获得(66公斤级)第二名,于2015年获得 第三名,并于2016年获得 第二名。随申请提交的媒体文章表明这些是全国性比赛,在某些情况下影响了 国家摔跤队的选拔。我们还审查了这些奖项的翻译认证,认定其符合 8 C.F.R. § 103.2(b)(3) 的要求。因此,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本项标准。
该外国人加入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协会的成员资格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提交了其加入 的成员资格证据。在其推荐信中, 的 表示“据我作为该领域专家的了解,该组织要求成为其成员的教练取得杰出成就……”(原文强调)。然而, 未详细说明 成员的资格要求,也未解释其如何得知这些要求。如果证言证据缺乏具体性、细节或可信度,申请人就更需要提交佐证证据。Matter of Y-B-, 21 I&N Dec. 1136 (BIA 1998)。为支持该陈述而提交的一份文件,即国际联合摔跤样式联合会“区域协会认可条例”,并未涉及 的成员资格要求。此外,记录缺乏证据证明该领域公认的专家评判 准成员的成就。因此,申请人未满足本项要求的明文规定。
关于该外国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涉及该外国人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申请人提交了若干媒体文章,或为报纸文章副本,或为从网站打印的材料。虽然这些文章包含所需的认证翻译,但报纸文章均未包含出版日期或报纸名称,另有数篇未标明作者。这些文章不符合本项标准下提交证据的监管要求。
此外,记录未明确证明所提交网络文章的来源,其中许多似乎是从第三方位置(如互联网论坛)获取,而非来自原始创作者。记录缺乏关于传播范围或预期读者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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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审理主任明确要求提供该信息,但记录中缺乏关于这些未知出版物的传播范围或预期读者群的证据。此外,申请人在上诉时未就此问题提供任何新数据。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记录不支持认定该材料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
最后,所有文章均报道了申请人参加的摔跤比赛。许多文章仅列出其姓名和在特定比赛中的名次,而其他文章则附带讨论值得关注的比赛和参赛者,包括申请人。这些文章均不能说是关于申请人的,因为它们是关于数名摔跤运动员的比赛结果,在某些情况下是关于格鲁吉亚摔跤队整体前景的。参见 Noroozi v. Napolitano, 905 F. Supp.2d 535, 545 (S.D.N.Y. 2012)(同意 USCIS 的认定,即关于一支队伍、仅简要提及申请人的文章不满足本项标准)。因此,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本项标准的要求。
证明外籍人士以个人或评审组成员身份担任评判他人工作的证据,且该工作属于与所申请类别相同或相关的专业领域。8 C.F.R. § 204.5(h)(3)(iv)。
申请人提交了一张由 签发的身份卡,表明其为国际裁判。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提及一封信函,信中称申请人曾担任 的裁判,并转而提及一封由 主席于2016年10月17日出具的信函。然而,该信函并未提及申请人曾担任裁判,亦不支持该主张。此外,记录中缺乏证据说明裁判职责如何符合本项标准。
此外,申请人指出其在 主办下完成为期一周的 后获得的证书。申请人未详细说明获得该证书为何能确立其符合本条规定。基于上述所有问题,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本项标准的要求。
证明外籍人士在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及一封未注明日期、由 所有者 签署的信函,该信函表明申请人在其摔跤俱乐部担任儿童志愿教练,并采用一种基于格鲁吉亚摔跤风格(称为chidoaba)的独特训练技术。然而,该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通过使用基于成熟格鲁吉亚摔跤风格的训练技术,对摔跤领域作出了原创性贡献。更重要的是,记录中缺乏证据支持认定该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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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D-B-
任何迹象表明该训练技术对申请人所训练的学员之外产生了影响。因此,申请人未满足本项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的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
申请人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笼统地提及由同行摔跤手、教练及其他摔跤专家提交的信函,以支持其依据本项标准的主张。无论是该书面论证意见还是这些信函,均未证明申请人的摔跤比赛属于艺术展览或展示。因此,申请人未满足本项标准的要求。
证明外籍人士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领导角色应通过其在整体组织层级中的职位及该角色相应的职责来体现。关键角色应通过申请人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影响来体现。申请人在该角色中的表现应确立该角色对组织或机构整体是否具有关键性。
在上诉中,申请人依据其作为 教练和裁判的角色主张符合本项标准。如上所述,虽然证据确认申请人具备裁判资格,但记录未证明其曾担任 的裁判。记录亦未说明其裁判工作如何构成对该组织的领导或关键角色。
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其以官方身份担任 的教练。一封由该组织主席 出具的未注明日期的信函,未载明申请人的职务或受雇日期,但称其“对工作非常投入”,“为我们儿童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列出由其训练的十二名儿童“取得了一定成功”。该信函未提供关于其角色或其工作对该组织影响的具体信息。
此外,最初随申请提交的几封信函对申请人角色的描述各不相同。 自称为“格鲁吉亚青年队教练”,称申请人曾担任顾问,但亦未提供关于其职责或任职期间的细节。 称申请人在2015年 训练期间是其“教练和陪练伙伴”。虽然证据表明申请人对 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未确立该角色的确切性质或其对该组织的影响。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模糊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在此,其未如此行事。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 具有卓越声誉。因此,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的角色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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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步证据,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提交符合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作出Kazarian案中所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596 F.3d at 1119-20。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认为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申请类别所需的专业水平。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人士的类别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D-B-, ID# 940124 (AAO May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