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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5月29日)

类别 NIW · 领域 医疗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第(D)项薪资或报酬标准、特殊能力——第(B)、(E)、(F)项证据类别、特殊能力——满足三类标准后的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第(D)项薪资或报酬标准、特殊能力——满足三类标准后的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上诉被驳回,申请维持被拒。本次决定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在提交时确立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也未满足特殊能力的三类证据标准(第(D)项因缺少同领域薪资比较而不符合,第(B)、(E)、(F)项因未争辩而视为放弃),故不具备EB-2基础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未作实质审理并予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 will remain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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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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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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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护士,自行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寻求EB-2第二优先类别(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拒绝后其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nurse,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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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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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于2022年5月提交;提交时未持有美国高等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提交的学历记录显示其于2023年6月取得硕士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 was filed in May 2022, and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 academic record showing he obtained a master's degree in June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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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拒绝前,申请人收到补件通知;通知指出其虽提交税务文件证明薪资,但未提交证明其薪资相对同领域他人较高的文件,并要求其提交说明特殊能力如何带来相对高薪的证据或其他相关证据。申请人未提交同领域可比薪资等支持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Prior to the denial of the petition,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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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supporting evidence, such as documentation of comparable salaries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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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的EB-2资格,并认定其作为裁量事项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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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援引其硕士学位主张符合EB-2,未争辩五年渐进工作经验问题,也未争辩第(B)、(E)、(F)项证据类别;就第(D)项薪资类别主张其薪资足以显示特殊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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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points to his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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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dispute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regarding this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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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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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initial evidence of record establishes his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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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决定,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申请被拒。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Y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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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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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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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高等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加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资格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8 C.F.R. § 103.2(b)(1);参见Matter of Katigbak。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硕士学位使其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时未持有美国高等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且未证明学士学位加五年渐进工作经验。

显示2023年6月取得硕士学位的学历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高等学位,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学位晚于申请提交日,与提交时资格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学位取得时间晚于提交日,不能证明提交时已具备高等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degree post-dates the filing date of the petition, it is not relevant to demonstrating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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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就业经历的工作经历信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学士学位后的渐进工作经验,以等同硕士学位。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该期间不足五年;上诉中申请人未争辩。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就业期间不足五年,未达到等同硕士学位的经验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stated that he was employed from November 2018 to April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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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硕士学位于2023年6月取得,晚于2022年5月的提交日,不能用于证明提交时的资格。关于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路径,主任依据工作经历信认定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的就业不足五年,申请人在上诉中未争辩该点。因此两条路径均未确立。

核对原文依据
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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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ch reflects fewer than the required minimum of five years of progressive employment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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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e qualifies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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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第(D)项薪资或报酬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须初步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A)-(F)中至少三类证据;其中(D)为证明申请人所获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显示特殊能力。满足三类标准本身不当然确立资格,还需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薪资足以显示特殊能力,并质疑移民局未给出薪资范围或最低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税务文件,认定该证据不符合第(D)项标准。

税务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所获薪资,以符合第(D)项薪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税务文件不符合该标准;AAO维持,指出缺少与同领域他人的比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同领域可比薪资或说明薪资因特殊能力而高于同领域他人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scusses tax documents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d determined that this evidence did not meet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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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supporting evidence, such as documentation of comparable salaries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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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补件通知已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薪资相对同领域他人较高,或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说明特殊能力如何带来高薪;申请人未提交同领域可比薪资等支持证据。AAO强调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仅凭税务文件不足以满足该标准,因此记录不符合第(D)项。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d not submitted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his salary was high relative to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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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atisfy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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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第(B)、(E)、(F)项证据类别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初步要求满足8 C.F.R. § 204.5(k)(3)(ii)(A)-(F)中至少三类证据,包括(B)雇主信证明至少十年全职经验、(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F)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就主任关于第(B)、(E)、(F)项不符合的结论提出争辩。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第(B)、(E)、(F)项类别。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说明申请人未对主任关于第(B)、(E)、(F)项的结论提出异议,因此视为放弃这些争议,不再审查。该处理属于上诉范围问题,并非本次对这三类证据重新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consider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under these categories to b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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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满足三类标准后的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即使满足至少三类证据标准,也不当然确立特殊能力资格;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申请人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8 C.F.R. § 204.5(k)(2)、(k)(3)(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整体上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资格。

整体记录(包括护理领域经验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整体上具有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在未满足三类标准的前提下仍审查整体证据,认为未达到特殊能力的高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显示其专业水平不寻常或在领域中突出。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may have experience in the field of nur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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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三类证据标准,AAO指出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AAO仍审查了整体证据,认为申请人虽可能有护理领域经验,记录未显示其具有不寻常或突出的专业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reviewed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and conclude that he does not meet the elevated standard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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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he has a level of expertise that is unusual or stands out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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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确立EB-2基础资格后,申请人须证明: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工作的有利位置;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作为裁量事项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确立EB-2基础资格,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条件;并明确因上述驳回理由具有决定性,不再审理Dhanasar框架下的其余论点,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he is in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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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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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高等学位资格时,应以申请提交日为准审查当时已取得的学位或学士学位后五年渐进工作经验;本案2023年6月取得的硕士学位不能回溯证明2022年5月提交时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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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第(D)项薪资标准要求将申请人薪资与同领域他人比较,仅有税务文件不足以显示相对高薪;补件通知已明确要求可比薪资或其他相关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had submitted tax documentation as evidence of his salary, he had not submitted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his salary was high relative to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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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第(B)、(E)、(F)项在本案中因上诉未争辩而视为放弃,AAO未对其重新作实质认定;这不等于本次对这些类别作出新的失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consider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under these categories to b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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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本次未审理,属于保留事项;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三要素的实质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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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776302 日期:2024年5月2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护士,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进行国家利益豁免。参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邀请以及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的资格,既不属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也不属于特殊能力个人。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不值得作为酌情事项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本法第203(b)(2)(B)(i)条。

高等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渐进式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到的专门知识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

原文第 2 页

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如果申请人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将随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他们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到的专门知识程度。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分类的资格,他们随后必须确立其值得作为酌情事项获得“国家利益”的工作邀请要求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以酌情1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关于这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参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II. 分析

A. 高等学位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因为他未证明在提交申请时拥有美国高等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申请于2022年5月提交,申请人提交的学业记录显示他于2023年6月获得硕士学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以其高等学位为由,主张其基于硕士学位符合EB-2分类的资格。然而,由于该学位晚于申请提交日期,它与证明申请人的资格无关;资格必须在提交时确立。8 C.F.R. § 103.2(b)(1);另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指出申请不能在未来日期、自我申请人根据新的事实组合变得符合资格之后获得批准)。

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因为他未证明其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以及在其专业领域至少五年的学士后渐进式经验。审理主任解释说,作为申请人就业历史证据提交的一封信函称其受雇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这反映的渐进式就业经验少于所要求的最低五年。在上诉中,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关于此点的结论未提出异议。

1 参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EB-2分类中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

B. 特殊能力

如上所述,为证明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A)-(F)中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A)和(C)项关于其学位和认证的要求。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资格所依据的以下类别的要求:

  •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信函形式的证据,表明该个人在为其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 该个人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以及
  •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该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是否满足8 C.F.R. § 204.5(k)(3)(ii)(B)、(E)或(F)要求的结论提出异议。因此,我们认为申请人是否符合这些类别资格的问题已被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8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关于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k)(3)(ii)(D)的要求,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中的初始证据确立了其资格。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讨论了申请人提交的税务文件,并认定该证据不符合该标准。申请人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提供如下内容:

我坚持认为我确实赚取了足以表明我具有特殊能力的薪资。USCIS没有提及任何薪资范围甚至最低薪资来表明特殊能力……由于没有薪资范围、最低薪资甚至任何规则或标准来确立具有特殊能力者的薪资[应为何种水平],我不理解为何我不符合资格。这是USCIS的错误结论,应予撤销并予以澄清。

在申请被否决之前,申请人收到了一份补件通知(RFE),其中指出,尽管申请人提交了税务文件作为其薪资的证据,但他未提交文件证据以表明其薪资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较高。该RFE建议申请人提交证据,以表明其主张的特殊能力如何导致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较高的薪资或其他报酬,或任何其他相关证据以表明其薪资如何证明特殊能力。申请人未提交支持性证据,例如其领域可比薪资的文件,也未以其他方式表明其薪资如何因其特殊能力而高于其领域其他人。过去和现在的举证责任

原文第 4 页

在于申请人以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他在此未这样做。因此,记录不满足该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204.5(k)(3)(ii)条下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其未能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证明其资格的最初要求。因此,我们无需就是否被认可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已审查全部证据并认定其不符合该类别所要求的更高标准。虽然申请人可能具有护理领域的经验,但记录并未显示其具有在该领域不寻常或突出的专长水平。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EB-2类别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因此,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由于所认定的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有关Dhanasar框架下资格的其余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裁决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EB-2类别的各项要求。该申请将继续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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