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A-W-.1-I- 日期:2018年5月3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医疗保健服务领域的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三项证据标准。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持续声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
原文第 2 页
。
案由 A-W-.1-1-
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此分类的资格。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aff'd, 683 F.3d 1030 (9th Cir. 2012);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认定“真相不应仅由证据数量而应由其质量来确定”,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因此,当申请人在至少三项标准下提交了合格证据时,我们将确定全部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
二、分析
申请人是 (以 名义经营)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CEO)。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已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ii)关于其本人的已发表材料标准,且其在 担任领导角色符合8 C.F.R. § 204.5(h)(3)(viii),但证据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v)关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标准以及8 C.F.R. § 204.5(h)(3)(ix)关于高薪或显著高报酬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标准并已确立此分类的资格1。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A. 证据标准
关于该外国人的已发表材料,刊载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且与该外国人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相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1 尽管申请人此前曾依据8 C.F.R. § 204.5(h)(3)(ix)主张资格,该条款涉及高薪或显著高报酬,但其在上诉中不再继续如此主张,记录亦不支持认定其满足该标准。因此,本决定将不再进一步讨论该标准。
原文第 3 页
。
案由 A-W-.J-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的要求。记录包括若干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及其联合创办 的文章。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规定。
该外国人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为满足该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作出了一项贡献,该贡献是原创的且属于指定领域之一,并且该贡献已上升至整个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水平,而非仅限于单一组织。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意味着申请人的工作已对该领域产生显著影响。参见8 C.F.R. § 204.5(h)(3)(v);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4 (D.D.C. 2013)。
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首先主张,审理主任未对随申请提交的推荐信给予足够的证据权重,且未认识到其中一些信件并非申请人为本次申请而主动征集的。值得注意的是,来自 的信件日期为2017年5月11日,即记录显示 举行正式剪彩仪式的日期,而其他信件写于2015年,用以支持 设立门诊部分住院计划(PHP)的申请。尽管审理主任援引 Matter of Caron International, 19 I&N Dec. 791, 795 (Comm. 1988) 以说明主动征集的推荐信并非资格的推定证据,但其所提交的每封信件均在其决定中得到了分析,且审理主任指出其中许多信件早于申请提交日期。
经审查,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这些信件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 已对整体医疗保健服务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反,这些信件侧重于 将为 的新妈妈们带来的影响。 总裁在其2015年9月5日的信中表示,“[W]我们认为 拟议的计划将是改善 护理的重要一步——纽约州是一个缺乏任何特定类型产后治疗中心的州。” 写道, “将对在我的选区以及整个纽约州遭受围产期情绪障碍的女性大有裨益。”此外,尽管 罗德岛州写道 “是美国首家独立的围产期 ”,但其信件及其他信件表明,在其他几个州,医院正在提供相同类型的服务。记录未能证明向 居民提供的医疗保健福利构成对医疗保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其随申请提交的媒体文章证据,并特别指出 上的一篇文章。尽管
原文第 4 页
。
案由 A-W-J-1-
申请人主张该文章显示其在美国产后抑郁症治疗方面的影响力,但申请人所关注的文章部分仅表明他希望建立一个类似于澳大利亚那样的计划。部分文章(以及部分推荐信)指出,作为一家独立于医院或医疗保健系统、为新生儿母亲提供护理的PHP, 是一家“首创型”企业。然而,原创性或创新性仅是此标准要求的一个方面,且申请人未能通过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贡献在此时已对该领域产生显著影响。
最后,申请人主张,如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所述,该商业模式的影响已超出地方层面,并指出与[已隐去]签订的一项研究合作协议。然而,该协议表明,合作目的是研究该模式治疗产后抑郁症及相关障碍的有效性,并未证明其已导致更广泛的实施。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该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也符合该标准的要求。证据证实申请人作为[已隐去]的联合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的角色,以及[已隐去]的杰出声誉。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该标准的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不符合资格,因为其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符合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全面处理全部材料。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记录,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专业水平。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W-1-1-, ID# 1242714 (AAO 2018年5月30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