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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Y-X- 案 日期:2018年5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作出所需金额的合格股权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移民投资者可通过“区域中心”投资所需资金。1 区域中心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指定为此类中心。经指定的区域中心确定并与NCE合作,NCE则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联,该项目或由NCE直接承担,或由一个或多个称为“创造就业实体”(JCE)的独立实体承担。区域中心可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j)(4)(iii)。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否决了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将其资本置于NCE的风险之中。具体而言,他认定她未证明她将承受与其股权权益相符的投资损失风险。主任在动议中重申了该认定。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她未能根据 8 C.F.R. § 204.6(j)(2) 确立资格,因为她与NCE的安排不符合 8 C.F.R. § 204.6(e) 中规定的“投资”定义。
根据 Bl 等人诉 Nielsen 等人案(案号 1:18-cv-00429(D.D.C. 2018))中的和解协议,我们现在基于服务动议重新开案上诉,撤回我们之前的决定,并批准该签证申请。
1 区域中心是一个经济单位,通过“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参与促进经济增长。见 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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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Y-X- 案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Y-X-, 10# I 727294(AAO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