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302019_01B7203

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动议支持(2019年5月30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支持 · 讨论的标准 资本置于风险之中(投资定义)、是否存在不允许的合同性还款权利(债务安排)、就业创造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依据INA第203(b)(5)条申请EB-5投资移民分类,通过区域中心向新商业企业投入资金。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初次拒绝,理由为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将资金置于风险之中,未显示其会像股权权益人一样承担投资损失。此前AAO曾驳回上诉,认为其与新商业企业的安排不符合8 C.F.R. § 204.6(e)对“投资”的定义。

程序经过

初次拒绝由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作出;申请人上诉后,AAO曾作出驳回决定;随后AAO基于服务动议重新开案,撤回此前决定,并在本次决定中批准签证申请。本次范围限于重新开案后的上诉处理,不涉及其他申请。

争议标准

核心标准为8 C.F.R. § 204.6(j)(2)及§ 204.6(e)所要求的“投资”,即申请人须将资本置于风险之中,并承担与股权权益一致的可能损失。争议还涉及申请人与新商业企业之间是否构成不允许的债务安排,即是否赋予投资者合同性还款权利。

提交的证据

原文未逐项列明证据文件种类;仅提及记录涉及申请人与新商业企业之间的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赋予合同性还款权利。原文未描述具体资金金额、资金来源文件或就业创造文件,也未说明证据缺失或矛盾的具体内容。

AAO 认定

AAO重新开案并撤回此前驳回决定,最终批准签证申请。原文未在本次决定中逐项展开对风险承担、债务安排或就业创造的独立分析;其结论体现为对上诉的维持。审理主任此前的拒绝意见不等同于AAO本次认定。

裁决结果

ORDER明确:上诉获准(The appeal is sustained)。AAO同时撤销此前决定并批准该签证申请。该结果忠实于ORDER,不扩展为对其他案件或类别的规则。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I-526投资人申请中资本风险与还款权利安排的争议。原文提及2018年10月30日政策手册“Redemption Language”更新及Matter of Izummi、Chang v. USCIS等参考,但本案不据此推出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阅:I-526申请及与新商业企业的安排文件、关于合同性还款权利的条款、此前AAO驳回决定与本次重新开案的服务动议、以及ORDER原文。原文未讨论的要素(如具体资金来源路径、就业创造计算)应明确为未讨论。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资本置于风险之中(投资定义)

证据:AAO重新开案并撤回此前认为不符合8 C.F.R. § 204.6(e)“投资”定义的驳回决定,最终批准申请。

认定理由:本次决定以批准上诉和签证申请作结,表明AAO不再维持此前关于未满足投资定义的认定;但原文未逐项展开风险分析。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

是否存在不允许的合同性还款权利(债务安排)

证据:原文引用2018年10月30日政策手册“Redemption Language”更新及Matter of Izummi、Chang v. USCIS的讨论。

认定理由:AAO提及还款权利安排的政策背景,但本次决定未明确逐项认定该安排是否构成不允许的债务安排;结论体现为批准申请。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

就业创造

证据:原文仅概述EB-5类别要求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未在本次决定中讨论具体就业创造证据或认定。

认定理由:本次AAO决定未对就业创造要素作出明确认定,故保留为未讨论。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C-F- 日期:2019年5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526,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作出所需金额的合格股权投资、且该投资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移民投资者可选择通过“区域中心”投入所需资金。1 区域中心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指定为此类中心。经指定的区域中心确定并与NCE合作,而NCE又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联,该项目或由NCE直接承担,或由一个或多个称为“创造就业实体”的独立实体承担。区域中心可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j)(4)(iii)。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否决了表格 I-526,即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规定证明申请人在~-----------~NCE中将其资本置于风险之中。具体而言,他认定她未能证明她将承受与其股权权益相一致的投资损失风险。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她未能依据 8 C.F.R. § 204.6(j)(2) 确立资格,因为她与NCE的安排不符合 8 C.F.R. § 204.6(e) 所规定的“投资”定义。

2018年10月30日,USCIS更新了其《政策手册》,新增题为“赎回条款”的一节,澄清其关于债务安排的政策。《政策手册》规定:

移民投资者与新商业企业之间任何赋予投资者合同性还款权利的协议,均属不允许的债务安排。在此类情形下,投资资金不构成合格的资本出资。

1 区域中心是一个经济单位,参与通过“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促进经济增长。见 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原文第 2 页

案由 C-F-

脚注20。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88 (Assoc. Comm. 1998)。Matter of Izummi 讨论了一般意义上的赎回协议,而不仅限于投资者持有还款权利的情形。USCIS 通常不赞成表明预先意图尽快退出投资的赎回条款,并指出一个地区法院以投资者是否持有还款权利作为界限。见 Chang v. USCIS, 289 F.Supp.3d 177 (D.D.C. Feb. 7, 2018)。

我们现在基于服务动议重新开案上诉,撤回先前的决定,并批准签证申请。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C-F-, ID# 6019553 (AAO May 30,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5-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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