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以外国企业家身份提交I-526,寻求EB-5投资移民分类,主张通过区域中心向新商业企业投入合格资本。移民投资项目办公室主任以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将资本置于风险之中、未显示其会像股权权益人一样承担投资损失为由拒绝。此前AAO曾驳回上诉,认为其与新商业企业的安排不符合8 C.F.R. § 204.6(e)对“投资”的定义。
程序经过
初次由移民投资项目办公室主任拒绝I-526;申请人上诉后,AAO曾作出驳回决定;随后AAO基于移民局服务动议重新开案,撤销此前决定,并重新审理本次上诉。本次裁决范围是服务动议重开后的上诉,而非新的初次申请。
争议标准
核心在于申请人与新商业企业之间的安排是否构成合格的资本投入,即资金是否真正置于风险之中并符合8 C.F.R. § 204.6(e)的“投资”定义;争议还涉及合同中还款权利是否构成不允许的债务安排。决定引述2018年10月30日更新的政策手册“赎回条款”部分,说明投资者拥有合同还款权即属不允许的债务安排。
提交的证据
原文未逐项列明证据文件种类;仅概括记录涉及申请人与新商业企业之间的安排及资本投入情况。原文未说明具体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文件或就业创造材料,也未描述证据之间的矛盾。
AAO 认定
AAO重新开案并撤销此前驳回决定,最终认定应批准该签证申请。原文未具体展开AAO对资本风险、赎回条款或债务安排的新认定理由,仅通过命令体现结论。脚注提及Izummi案及Chang v. USCIS案对赎回条款的讨论,但未据此作出详细事实认定。
裁决结果
ORDER明确:上诉获支持(The appeal is sustained),并批准签证申请。该结果系服务动议重开并撤销此前决定后的裁决,不等于对未讨论要素作出新的实体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I-526阶段资本是否构成合格投资的争议;不涉及I-829解除条件、区域中心I-924申请或就业创造的具体认定。原文未讨论资金来源路径、项目细节或商业计划。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申请人与新商业企业之间的投资协议及任何赎回或还款条款;证明资本置于风险之中的文件;以及本次服务动议重开所依据的程序记录。原文未列明具体金额与证据清单,不宜推定。
逐项证据与认定
资本置于风险之中/合格投资
证据:AAO最终批准签证申请并支持上诉;原文未展开具体证据种类。
认定理由:AAO通过服务动议重开、撤销此前驳回决定并批准申请,表明本次裁决认定资本投入符合要求;但原文未详细说明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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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商业企业的安排是否构成不允许的债务安排
证据:2018年10月30日政策手册“赎回条款”部分;Izummi案及Chang v. USCIS案脚注。
认定理由:决定引述政策手册说明合同还款权属不允许的债务安排,并提及相关判例对赎回条款的讨论;但未明确以该标准作出独立的事实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就业创造
证据:原文未提交或讨论就业创造相关证据。
认定理由:本次裁决未涉及就业创造要素的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
资金来源与路径
证据:原文未讨论资金来源文件或资金路径。
认定理由:本次裁决未对资金来源与路径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
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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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H-Y- 日期:2019年5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作出所需金额的合格股权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移民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区域中心”投资所需资金。1 区域中心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指定为此类中心。经指定的区域中心确定并与NCE合作,而NCE又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联,该项目或由NCE直接承担,或由一个或多个称为“创造就业实体”的独立实体承担。区域中心可以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j)(4)(iii)。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否决了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将其资本置于NCE的风险之中。具体而言,他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将承受与其股权利益相一致的投资损失风险。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其未能根据 8 C.F.R. § 204.6(j)(2) 确立资格,因为其与NCE的安排不符合 8 C.F.R. § 204.6(e) 所规定的“投资”定义。
2018年10月30日,USCIS更新了其政策手册,新增题为“赎回条款”的一节,澄清其关于债务安排的政策。政策手册规定:
移民投资者与新商业企业之间任何赋予投资者合同还款权利的协议均属不允许的债务安排。在此类情况下,投资资金不构成合格的资本出资。
1 区域中心是一个经济单位,涉及通过“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促进经济增长。见 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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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H-Y-
脚注20。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88 (Assoc. Comm. 1998)。Matter of Izummi 总体上处理赎回协议,而不仅限于投资者持有还款权利的情形。USCIS 通常不赞成表明预先意图尽快退出投资的赎回条款,并指出一个地区法院以投资者是否持有还款权利为界限。见 Chang v. USCIS, 289 F.Supp.3d 177 (D.D.C. Feb. 7, 2018)。
我们现在基于服务动议重新开案上诉,撤回先前的决定,并批准签证申请。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H-Y-, ID# 6011733 (AAO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