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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229343 日期:2023年5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者作为替代,被归类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进行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符合国家利益时,可以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因而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该事业需要高级学位或特殊能力、申请人拥有高级学位或特殊能力,以及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尽管拟议事业需要高级学位或特殊能力,但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高级学位或特殊能力。现本事项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重申先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先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本办公室以引用方式并入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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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宽泛地主张审理主任的否决“违反法律或政策,且无记录中的证据支持”。申请人称,USCIS在提交申请时以及在其对证据请求的答复中“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给予应有考虑”。申请人依赖记录中的证据,主张USCIS因未适当分析所提交的证据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书面论证意见未随附任何进一步文件。
本办公室面前的动议并非针对审理主任否决的重新开案或复议,而是涉及本办公室最近的上诉决定。本办公室审查新的论点,但仅限于其涉及本办公室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本办公室不能考虑对审理主任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当前动议对本办公室上诉决定之前的诉讼阶段提出新的错误指控。在此,申请人指控审理主任决定中存在一般性错误,但未指出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陈述新事实或提交支持该动议的额外证据。申请人的动议依赖记录中的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上诉决定的正当理由。8 C.F.R. § 103.5(a)(3)。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主张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在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不能通过宽泛地不同意本办公室的结论并笼统地主张USCIS未充分考虑证据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申请人的主张缺乏复议动议所要求的特定性。
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因此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4)。
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应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因此,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