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工程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3年5月30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因无实际意义而应驳回、受益人是否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类别资格、所提供职位是否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类别要求、更改签证类别请求是否应获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信息与通信技术提供商,拟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集成工程师,并在I-140表中请求按第二优先类职业移民中的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类别进行分类。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为上诉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资格,也未证明所提供职位符合该类别要求。上诉时,上诉人主张其在I-140表上误选了签证类别,主任本应批准其更改类别的请求。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在上诉提交后,USCIS记录显示,上诉人已为同一受益人获得另一份申请的批准;该已批准申请属于上诉人本次请求更改至的移民签证类别,并与本申请共享同一优先日。本次AAO审理范围仅为该上诉。
争议标准
核心程序问题是:在上诉人已就同一受益人取得其所请求更改类别下的另一份批准申请、且优先日相同的情况下,本上诉是否仍具有实际裁决意义。AAO援引行政法庭可依审慎原则将上诉作为无实际意义事项驳回的做法。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上诉人提交了I-140表及相关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误选签证类别、主任应允许更改类别。USCIS记录还显示,上诉提交后,同一上诉人为同一受益人取得的另一份申请已获批准,该批准属于本次请求更改至的类别,且优先日与本申请相同。原文未具体列明受益人的学历、工作经验或职位要求等证明文件。
AAO 认定
AAO认定,由于另一份申请已获批准,且该批准属于上诉人本次请求更改至的类别并共享同一优先日,继续裁决本上诉似乎缺乏实际意义。AAO据此将本上诉作为无实际意义事项驳回。AAO未就受益人资格、职位要求或更改类别请求的实体是非作出认定。
裁决结果
AAO的ORDER为:上诉被驳回(dismissed),理由是无实际意义(moot)。该驳回不构成对原申请实体资格的批准或否定。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案在上诉阶段因另一份申请获批而产生的无实际意义问题。AAO未审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类别的实体标准,也未就更改类别请求的实体是非作出裁定。本案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或类别更改做法的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时应查阅:I-140表所填类别与上诉人主张的误选情况;上诉提交后获批的另一份申请及其类别、优先日;德州服务中心的拒绝通知;以及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原文未讨论受益人学历、工作经验、劳工证及职位要求等实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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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因无实际意义而应驳回
证据:USCIS记录显示,上诉提交后,USCIS已批准上诉人为同一受益人提交的另一份申请;该批准属于上诉人本次请求更改至的类别,并与本申请共享同一优先日。
认定理由:AAO认为,既然同一受益人已在所请求更改的类别下取得批准且优先日相同,继续裁决本上诉缺乏实际意义,故依审慎原则将上诉作为无实际意义事项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受益人是否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类别资格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为上诉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类别的资格;上诉中上诉人主张误选类别。原文未列明受益人学历或工作经验的具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未就受益人资格作出实体认定,而是以上诉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故该要素保留未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所提供职位是否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类别要求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为上诉人未证明所提供职位符合所请求类别的要求;原文未列明职位要求的具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未就职位要求作出实体认定,而是以上诉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故该要素保留未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更改签证类别请求是否应获准
证据:上诉人在上诉中主张其在I-140表上误选签证类别,主任应批准更改类别的请求。
认定理由:AAO未就更改类别请求的实体是非作出裁定,而是因另一份申请已获批且优先日相同而认定上诉无实际意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032743 日期:2023年5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与通信技术提供商,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集成工程师。该申请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该类别允许潜在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并随后具备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的工作。同上;另见 8 C.F.R. § 204.5(k)(2)(定义“高级学位”一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或所提供职位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误选了错误的签证类别,且审理主任本应批准该公司修改类别的请求。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在本上诉提交后,USCIS批准了申请人为受益人提交的另一份申请。该获批申请属于该公司寻求将本申请变更为的移民签证类别,且与本申请共享相同的优先日期。
因此,对本上诉的裁决似乎缺乏实际意义。我们将因此以案件已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参见 Matter of Luis, 22 I&N Dec. 747, 753 (BIA 1999)(指出“作为审慎事项”,行政裁判机构可以以已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和动议)。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