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311681 日期:2025年5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SCOPS 拒绝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上诉及随后的复议动议。此事现因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她拟从事的工作——作为旅游与酒店管理专家,专注于通过创新解决方案提升美国的行业实践——根据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8 - 891 (AAO 2016),符合国家重要性要求。她声称,我们在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时犯了错误,未承认她的论点证明了法律适用错误和证据失实陈述。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我们的结论与既定法律先例相矛盾,且未能正确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她指出,提交的证据,如她的个人陈述、专家意见信以及行业报告和研究,确立了其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动议的范围仅限于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声称我们适用了超出所需标准的审查水平,并在驳回上诉时错误地最小化了两位意见信的权重。我们得出结论,虽然申请人的动议重述了她认为支持其工作国家重要性的论点和文件,但她未确立我们在结论中犯了法律错误。我们指出,
原文第 2 页
记录未通过支持性文件显示她的工作如何充分延伸至其潜在雇主或客户之外,以在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层面上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或美国经济。我们解释称,提交的文章和报告未涉及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该具体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如何可能具有表明国家重要性的更广泛影响。见同上,第889-90页。关于意见信,我们指出它们未具体说明申请人的拟议工作如何在酒店领域内具有国家影响、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或 Dhanasar 所设想的其他国家重要性指标。此外,尽管记录讨论了酒店和工商管理领域内的创新,但证据未确立与拟议工作相关的任何具体创新,使其能够与相关领域内的当前实践区分开来。
就本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表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尽管申请人重申其论点,即她的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广泛的积极影响,且未对支持性文件赋予适当权重,但她未证明我们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和政策,或在分析书面证据时犯了错误。根据 8 C.F.R. § 103.5(a)(4),该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