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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037947 日期:2025年5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4年)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的非公民。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主任于2022年5月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声称已投资于ILP(即新商业企业)的$500,0002的合法来源,该新商业企业与区域中心ILLC相关联。3 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与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
1 2022年3月15日,Joseph Biden总统签署了《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和最低投资金额。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已于2014年11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上诉裁决。 2 申请人表示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参见 8 C.F.R. § 204.6(f)(2)(2014年)。 3 ILLC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参与EB-5项目的实体。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参见 8 C.F.R. § 204.6(e)(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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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或政策的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其合并动议中,申请人首次提交了一份2014年9月的银行对账单,来自I的I支行,账户名称为I,Ltd.,并解释了该文件此前无法获得的原因。申请人还重新提交了银行对账单、商业发票和协议、宣传册以及公司注册证书,这些是其在下级程序中回应主任的补证请求(RFE)时曾提交的,我们已在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时予以考虑和处理。申请人主张,ILtd.的银行对账单证明了新事实以确立资格,因为该银行对账单表明资金来源于ILtd.。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该银行对账单描述了“实际收到其推广服务的佣金,并向中国大陆的中间机构支付转佣金”。虽然由2014年9月银行对账单形式的证据所支持的新事实描述了ILtd.一定程度的业务活动的发生,但它不足以证明其资金如何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或者,换言之,该银行对账单未充分确立其从中赚取金钱的实体的性质,例如~---------~,以便我们能够评估那些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且该对账单未确认ILtd.作为佣金或其他收入收到的资金未与同一账户中其他来源不明的资金混同,例如来自“无法辨认”的对方账户名称的296,000美元和237,000美元存款。此外,2014年9月银行对账单的新可获得性,即使与先前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相结合,也未确认转移到创造就业企业(JCE)的美元资金来源于申请人配偶汇至I的人民币资金。记录中仍不包含实质性、相关性或证明性证据以证明申请人配偶的资金曾离开中国以兑换成美元并交付给JCE。
如上所述,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理由,并说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移民上诉委员会通常要求复议动议主张在先前决定时发生了错误。复议动议的本质正是主张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7 (BIA 2006)。申请人未主张我们先前驳回其上诉时存在法律错误。且其未确立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申请人的动议实质上表达了其对我们结论的不同意见。但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在法律问题上犯了错误,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参见 O-S-G-, 24 I&N Dec. at 58。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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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