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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0-G-E- 日期:2018年5月31日
对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记录已证明其具备所寻求利益的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外国国民若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该外国国民必须证明其投资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移民投资者可直接投资于NCE,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如本案申请人所为。区域中心向USCIS申请指定。经指定的区域中心识别并与NCE合作,NCE则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联,该项目由NCE直接承担,或由一个或多个称为“创造就业实体”(JCE)的独立实体承担。区域中心可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f)(4)(iii)。
投资资本不得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8 C.F.R. § 204.6(e)(定义资本)。为证明资本的合法来源,申请人必须
1 区域中心是通过“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见8 C.F.R. § 204.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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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等证据,或识别任何其他资金来源的文件。8 C.F.R. § 204.6(j)(3)。仅证明资金存入的银行函件或对账单本身不足以证明。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0-11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ssoc. Comm'r 1998)。记录必须将资金路径追溯至合法来源。Ho, 22 I&N Dec. at 210-11;Izummi, 22 I&N Dec. at 195.2 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2(A)(2), (4),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申请人在NCE中投资了$500,0003,该NCE与区域中心(该区域中心)相关联。NCE拟向JCE贷款最多$38,500,000的EB-5资本,以开发一个住宅社区。
申请人表示其$500,000投资来源于出售位于尼日利亚的财产。具体而言,转让契据表明申请人以160,000,000奈拉(截至出售日期2015年3月15日相当于$800,802)4出售该财产,并将出售所得中的$500,000投资于NCE。虽然记录包含2007年转让契据,显示申请人以50,000,000奈拉(截至购买日期2007年4月9日相当于$376,676)5购买该财产,但缺乏证明其购买该财产所用资金来源的文件。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主张USCIS应尊重财产契据以证明其投资资本的合法来源,因为该财产并非“新购资产”。申请人还提交了文件,表明其是一家2008年注册成立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2007年购买财产的资金合法来源。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将其对NCE的现金投资分析为一种债务形式,因而错误地要求“法规中资本定义所提及的额外担保和个人责任”。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要求提供证明财产购买资金来源的文件,因为其并非近期取得该资产,2007年转让契据即为证明。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称“在最近的USCIS培训手册中,其澄清如果
2 这些要求确认所使用的资金并非来源可疑。Spencer Enterprises, Inc. v. United States, 229 F. Supp. 2d 1025, 1040 (E.D. Cal. 2001), aff'd 345 F.3d 683 (9th Cir. 2003)(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因为她未指明其所有就业的性质或提交五年的纳税申报表)。 3 申请人表示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下调至$500,000。见8 C.F.R. § 204.6(f)。 4 见OANDA, https://www.oanda.com/currency/converter/(最后访问于2018年4月10日,并纳入记录)。 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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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的资产是申请人近期取得的,USCIS应要求提供该资产如何及何时获得的证据。”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作为“USCIS EB-5培训材料”提交的文件并未说明资金来源分析仅适用于近期取得的资产。此外,所提交的证据似乎是来自 的打印件,而非USCIS官方培训材料。
尽管审理主任发出了补证通知(RFE),申请人仍未提供文件证明其购买该房产所使用的合法资金来源,而他的新商业企业(NCE)投资正是源自该房产。在上诉中,申请人既未提交关于购房资金来源的说明,也未提交证明其以合法取得的资金购买该房产的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投资资本直接和间接来源于合法途径。参见 8 C.F.R. §§ 204.6(e), 204.60)(3)。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对NCE投资的合法来源。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O-G-E-, 10# 1196212 (AAO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