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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B-, INC. 案 日期:2018年5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韩国餐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厨房助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能够从事非临时性或季节性、且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无技能劳动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为由驳回了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记录在案的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自优先日1起向受益人支付劳工证上所述的所提供的工资。见 8 C.F.R. § 204.5(g)(2)。在本案中,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16,973美元,优先日为2017年5月17日,上诉时提交的文件克服了审理主任的驳回理由。具体而言,申请人2017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显示其净收入超过了所提供的工资。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S-B-, Inc.,ID# 1430314(AAO 2018年5月31日)
1 申请的优先日是基础劳工证提交至劳工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