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飞机飞行员,通过 I-140 表格寻求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主张自己属于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豁免该 EB-2 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自己属于特殊能力人士;主任还认定,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自己属于特殊能力人士,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了 I-140 申请。申请人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提出上诉。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上诉后 30 个日历日内向 AAO 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但 AAO 未收到此类材料。本次程序为上诉,AAO 进行 de novo 审查并简易驳回。
争议标准
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上诉必须具体指出主任裁决中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依据 8 C.F.R. § 103.3(a)(1)(v)。AAO 进行 de novo 审查。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上诉声明,其中笼统主张其 I-140 申请被错误拒绝、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USCIS 官员未按优势证据标准客观评估所有证据而施加了新标准,并表示将在 30 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AAO 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具体指出主任关于特殊能力认定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材料。
AAO 认定
AAO 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出主任关于其未能证明特殊能力人士身份的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申请人转而讨论主任裁决未涉及且不属于拒绝依据的问题,例如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以及申请人是否在类似努力中展示成功。AAO 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具体指出错误结论的材料,仅有申请人满足资格标准的一般性主张。
裁决结果
AAO 依据 8 C.F.R. § 103.3(a)(1)(v) 简易驳回上诉。AAO 未就特殊能力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标准作出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程序性驳回。简易驳回不涉及特殊能力或国家利益豁免实体标准的认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指引。AAO 未讨论特殊能力各项标准、国家利益豁免三项要素或拟议事业的实体内容。
阅读提示
需核对:上诉声明是否具体指出主任裁决中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申请人声称将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是否实际提交;上诉声明中讨论的事项是否属于主任拒绝依据的范围。
逐项证据与认定
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特殊能力人士身份;申请人上诉声明未具体指出该认定中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认定理由:AAO 因上诉未具体指出错误而简易驳回,未对特殊能力资格作出实体认定,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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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证据:主任认定因申请人未证明特殊能力而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上诉中讨论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等事项。
认定理由:AAO 因上诉未具体指出主任拒绝依据中的错误而简易驳回,未对国家利益豁免实体要素作出认定,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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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具体指出错误的要求
证据:申请人上诉声明仅笼统主张申请被错误拒绝、官员施加新标准,并表示将提交书面论证意见;AAO 未收到具体指出主任关于特殊能力认定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材料。
认定理由:依据 8 C.F.R. § 103.3(a)(1)(v),上诉人必须具体指出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申请人未做到,故简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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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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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0140731 日期:2022年5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飞机飞行员,寻求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特殊能力个人。审理主任还认定,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特殊能力个人,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见 8 C.F.R. § 103.3(a)(1)(v)。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1日提交上诉。申请人关于上诉理由的陈述全文如下:
申请人的[原文如此] I-140申请被错误否决。申请人符合INA 203(b)(2)(b)项下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为该事业确实具有国家重要性。USCIS官员没有根据优势证据标准客观评估所有证据。相反,他们施加了新颖标准。正如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将证明的,[申]请人已在类似努力中证明成功;以及其事业具有广泛影响和促进社会福利的潜力。因此,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没有具体指出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特殊能力个人的结论中存在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见 8 C.F.R. § 103.3(a)(1)(v)。相反,申请人讨论了审理主任决定中未涉及且不属于否决依据的问题,例如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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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以及申请人是否已在类似努力中证明成功。申请人表示其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AAO提交我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然而,我们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陈述,具体指出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特殊能力个人的结论中存在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除了一般性主张申请人满足所请求福利的资格标准外。见同上。因此,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见同上。
命令:根据 8 C.F.R. § 103.3(a)(1)(v) 简易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