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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5月31日)

类别 NIW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特殊能力——专业执照或认证、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特殊能力——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对行业贡献的认可、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特殊能力——专业执照或认证、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特殊能力——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对行业贡献的认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符合EB-2基础类别(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结论为不符合;由于不符合基础类别,国家利益豁免问题被明确保留,未作实质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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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address and we reserve the issue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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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持学生签证在美,计划在美国成为室内设计师;她通过I-140表格申请EB-2职业移民,主张自己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was in the United States on a student visa when she filed the petition and she plans to become an interior designer in this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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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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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类别,也未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the underlying visa classification, nor did she merit a discretionary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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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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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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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高等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245 (BIA 1977) 要求学位课程为四年。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法条并未要求授予学位的课程必须持续四年,因此其文凭应属于专业学位;她还提交了雇主和客户信件,以证明其具备五年渐进工作经验。

原审意见

主任承认申请人持有三年制学位,但认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类别要求四年制学位,因此不合格;主任还认为V-Y-R-的信件不符合证明五年渐进学士后经验的要求,A-S-的客户信也不符合要求。

V-Y-R-(J-S-公司共同所有人)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五年渐进学士后室内设计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未说明申请人全职工作,也未说明其达到十年经验;V-Y-R-称二人自2013至2022年共同经营J-S-工作室,该期间本身不足十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全职说明、十年经验说明及具体职责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Even overlooking the Director's concern ofV-Y-R-'s position in the organization, the letter does not contain "a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duties performed by the alien or of the training rece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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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she did not state the Petitioner worked full time during their tenure together. Second, she did not state that the Petitioner attained l 0 years of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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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J-S-客户)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和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主任意见,该信来自客户而非前雇主或培训者,且描述的是公司J-S-完成的工作,而非申请人个人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来源不符合规定(非前雇主或培训者),内容未描述申请人个人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Not only was this letter from a client instead ofwhat the regulation requires-from a former employer or trainer-but A-S- described the work that the company J-S- performed rather than the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duties performed b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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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法条本身未规定四年,但Shah判例确立了四年要求,且申请人未回应Shah,故视为放弃该争点。即使不考虑四年学位问题,V-Y-R-的信件未说明申请人在取得同等学士学位后累积并履行室内设计师职责至少五年,A-S-的信件描述的是公司业务而非申请人个人职责,因此不满足监管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atute does not contain a "requirement that the degree-granting program last four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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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Shah, 17 I&N Dec. 244, 245 (BIA 1977) does make that a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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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forfeited or abandoned their ability to address the four-year degree requirement grounded in the Shah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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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 does not contain "a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duties performed by the alien or of the training rece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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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J-S- did for this client does not equate to the Petitioner performing those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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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当前或前雇主信件证明申请人在其寻求的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V-Y-R-和A-S-两封信件,主张其具备十年以上室内设计工作经验。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V-Y-R-的信未讨论具体项目、职责或经验细节;A-S-的信未具体说明申请人的工作,而是描述公司完成的项目;律师关于十年经验的陈述缺乏佐证。

V-Y-R-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至少十年全职室内设计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缺少全职工作和十年经验的关键说明,且未具体描述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全职、未说明十年经验、未具体描述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she did not state the Petitioner worked full time during their tenure together. Second, she did not state that the Petitioner attained l 0 years of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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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上诉阶段未讨论该信,AAO视为放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上诉未回应,视为放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appeal brief does not address the second letter and as such, she has abandoned those claims here and in any subsequent proceeding relating to t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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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V-Y-R-的信未说明申请人全职工作,也未说明其达到十年经验(信中称2013至2022年共同经营),因此缺少关键信息。申请人上诉时未回应A-S-的信,视为放弃该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she did not state the Petitioner worked full time during their tenure together. Second, she did not state that the Petitioner attained l 0 years of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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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ppeal brief does not address the second letter and as such, she has abandoned those claims here and in any subsequent proceeding relating to t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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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执照或认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证明申请人持有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室内设计证书证明其符合该标准,并称证书通常不载明职业要求,其目的是向潜在客户证明其培训和资历。

原审意见

主任指出申请人最初未主张该标准,补件时提交室内设计证书,但主任认为该证书未证明该职业需要执照或认证,因此不授予该标准。

室内设计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专业认证,满足特殊能力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证书仅证明完成课程学习,并非职业执照或认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该职业要求执照或认证,证书本身不是执照或职业认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ertificate in question merely reflects the Petitioner completed her studies at the advanced course of the Preparatory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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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未解释主任认定为何错误,也未说明已提交证据如何满足该标准;该证书仅反映申请人完成了某预备课程高级班的学习,并非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ertificate in question merely reflects the Petitioner completed her studies at the advanced course of the Preparatory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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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a license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 or a "certifica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as contemplated by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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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证明申请人因服务而获得高薪或其他报酬,显示其特殊能力。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依据V-Y-R-的信件、2021年银行流水及俄罗斯“设计师”薪资统计数据,主张其报酬显示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主任承认V-Y-R-的信件,但认为其未充分说明申请人所称重大贡献的具体含义;缺乏工资记录支持银行流水代表其报酬;薪资统计数据来源不明且未区分设计师类型。

V-Y-R-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高于行业平均的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关于公司成功完成项目并获得高于平均付款的陈述属主观无佐证陈述,无证据价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具体金额或佐证,未说明申请人个人报酬。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that V-Y-R-'s unsupported and subjective statements have no evidentiary value and will not satisfy the Petitioner's burden of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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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银行流水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报酬来自室内设计服务。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主任意见,申请人未证明其中多少(如有)属于其工资或报酬;上诉未回应,视为放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资金与申请人报酬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not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e what amount of the funds, or if any, were attributable to the Petitioner's salary or other remuneration in exchange for her interior design services for the company 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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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设计师”薪资统计数据(据称来自GorodRabot.ru)

证明目的
证明室内设计师的平均工资,以比较申请人的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材料缺乏来源标识,无法核实数据准确性;仅显示“设计师”,未明确为室内设计师,且末页出现网页设计师和平面设计师招聘信息,进一步削弱其价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来源不明、职业类别不明确、未证明与室内设计师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it lacks any identifiers that would reveal the source of thi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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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salary data relates to interior designers in Rus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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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V-Y-R-的主观且无佐证的陈述无证据价值;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回应银行流水与报酬的关联问题,视为放弃;薪资统计数据缺乏来源标识,且仅显示“设计师”而未明确为室内设计师,材料末页还出现网页设计师和平面设计师招聘信息,削弱其证明力。此外,申请人作为公司共同所有人,其报酬比较对象应是经营室内设计业务者,而非室内设计雇员,但未提供此类比较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that V-Y-R-'s unsupported and subjective statements have no evidentiary value and will not satisfy the Petitioner's burden of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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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akes no effort to overcome that conclusion on appeal. We therefore consider this topic to be waived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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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lacks any identifiers that would reveal the source of thi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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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did not provide any supporting materials reflecting salaries or other remuneration for those who operate interior design busi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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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对行业贡献的认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证明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申请人在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两封信件显示其在室内设计项目成功完成中发挥关键作用,对项目有重大贡献,同事赞赏其独特视角,并称其具有“杰出能力”,可贡献于美国建筑与设计未来。

原审意见

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的奖项和信件,但指出信件缺乏细节和佐证文件,未显示申请人获得行业认可或其对领域的影响。

V-Y-R-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和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仅表达对公司及项目的好处,未描述对室内设计行业或领域的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行业或领域层面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V-Y-R- only expressed benefits to their company and their projects, but she did not describe any impact the Petitioner had on the interior design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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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和行业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主要关注公司本身及其项目,未具体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或其对行业的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申请人工作及行业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letter from A-S- we reiterate our above analysis in which this letter's author primarily focused on the company itself and on his projects where the company performed work to their satisf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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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标准要求对“行业或领域”的认可,而非对个别项目或企业的认可;V-Y-R-仅表达对公司及其项目的好处,未描述申请人对室内设计行业或领域的影响;A-S-的信主要关注公司本身及其项目,未具体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或其对行业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requires recogmt10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not to individual projects or to a business in general-but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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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R- only expressed benefits to their company and their projects, but she did not describe any impact the Petitioner had on the interior design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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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要求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有能力推进该事业;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基础签证类别,也未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基础类别,因此无法获得国家利益豁免;AAO明确保留对该豁免问题的审理,未按Dhanasar框架进行详细分析,因为该问题对最终结果无必要。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qualif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by extension she cannot qualif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nd a detailed discussion of her waiver claim cannot change the outcome of t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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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address and we reserve the issue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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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时,应区分法条文本与Shah判例确立的四年学位要求;本案中申请人未回应Shah,AAO据此认定该争点被放弃。
    核对原文依据
    Matter ofShah, 17 I&N Dec. 244, 245 (BIA 1977) does make that a require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forfeited or abandoned their ability to address the four-year degree requirement grounded in the Shah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特殊能力各标准时,注意AAO对证据来源、内容具体性及比较口径的要求;例如薪资证据需明确职业类别并与申请人作为公司共同所有人的情况可比。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salary data relates to interior designers in Russ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She did not provide any supporting materials reflecting salaries or other remuneration for those who operate interior design busines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国家利益豁免问题在本案中未被实质审理,AAO明确保留;不得将上诉驳回理解为对Dhanasar三要素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address and we reserve the issue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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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681069 日期:2024年5月3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持学生签证在美国境内,她计划在美国成为一名室内设计师。她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她进一步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NIW)。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她值得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获得对工作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NIW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作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在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积累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到的专门知识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我们

原文第 2 页

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他们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到的专门知识水平。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一般见6 USCIS政策手册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一旦申请人证明符合EB-2分类的资格,他们随后必须证明他们值得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获得对工作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NIW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批准NIW,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proposed endeavor)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是否批准或拒绝NIW的纯自由裁量决定仅由USCIS作出。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四个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结论,即USCIS批准或拒绝NIW的决定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II. 分析

A. EB-2分类的资格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的资格,既不能作为持有高级学位且具有该领域至少五年学士后逐步积累工作经验证据的专业人士成员,也不能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她不符合USCIS考虑她是否值得豁免工作要求的必要基础移民分类资格。

  •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持有三年制学位,但认定她不符合该条款的资格,因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要求四年制学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法规并未包含“授予学位的项目须持续四年的要求。因此,[她的]文凭[]符合专业学位的要求。”

虽然我们同意法规并非要求授予学位的项目须由四年组成的法律依据,但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245 (BIA 1977)确实将此作为一项要求,且审理主任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Shah裁决。我们还注意到,尽管不具有先例效力,一个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确认Shah正确解释了美国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四年学习。见Viraj, LLC v. U.S. Atty. Gen., 578 F.

原文第 3 页

App'x 907, 910 (11th Cir. 2014)。与Shah和Viraj一致,USCIS长期以来将学士学位视为需要四年教育的学位。

尽管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关于其学位的整体认定提出异议,但她未回应Shah裁决或源于该裁决的学位要求。基于这一不足,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丧失或放弃其回应源于Shah裁决的四年学位要求的能力。Matter of F-C-S-, 28 I&N Dec. 788, 789 n.3, 791 n.6 (BIA 2024)(认定未在上诉中质疑的问题视为放弃);Moore v. Harper, 600 U.S. 1, 36 (2023)(认定未向上诉机构提出的问题在上诉中视为丧失)。

暂且不论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获得了等同于美国四年制学士学位的学历,我们也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来自其企业J-S-的共同所有人V-Y-R-的信函不符合规章要求,未能证明她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学士后逐步积累的经验。即使忽略审理主任对V-Y-R-在组织中职位的关切,该信函也未包含“对外籍人士所履行职责或所接受培训的具体描述”。8 C.F.R. § 204.5(k)(2)。

尽管V-Y-R-的信函讨论了其本人和申请人在组织中履行的一些职能,但我们无法从该信函中辨明申请人在获得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后至少五年内积累并履行了室内设计师的职责。我们也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来自J-S-客户之一A-S-的信函不符合规章要求,未能表明她持有必要数量和类型的证据。该信函不仅来自客户而非规章所要求的前雇主或培训者,而且A-S-描述的是J-S-公司所履行的工作,而非“对[申请人]所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见8 C.F.R. § 204.5(g)。换言之,J-S-为该客户所做的工作并不等同于申请人履行了那些职责。

基于我们的分析,申请人未确立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分类的资格。

  • 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即官方学术记录表明她拥有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符合8 C.F.R. § 204.5(k)(3)(ii)(A)的规章要求。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标准,我们同意。

以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形式提供的证据,表明外籍人士在为其寻求的分类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作为该标准下的证据,申请人提供了两封信函。对于来自V-Y-R-的第一封信函,审理主任指出该信未讨论申请人参与的具体项目,也未提供关于其职责或经验的详细信息。关于来自企业客户A-S-的第二封信函,审理主任指出该信未具体涉及她的工作,而是提供了关于

原文第 4 页

J-S-工作室作为企业所完成项目的详细信息。审理主任还回应了申请人律师关于她在该职业中拥有超过10年经验的陈述,但认定记录中未包含佐证其律师主张的证据。

关于V-Y-R-的第一封信,它缺少法规要求的关键信息。第一,她未说明申请人在二人共事期间从事全职工作。第二,她未说明申请人获得了10年经验,因为她表示二人自2013年至2022年共同经营J-S-工作室。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涉及第二封信,因此她已在本程序中以及与本申请相关的任何后续程序中放弃了这些主张。F-C-S-, 28 T&N Dec. at 789 n.3, 791 n.6; Philipp, 77 F.4th at 709-10。

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该标准要求的论点和证据。

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某一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最初并未主张符合该标准的资格,并在补件通知中如此说明。作为回应,申请人提及她的室内设计证书,并主张该证书证明其符合该标准的资格。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室内设计证书,审理主任指出该证书不能证明该职业需要执照或认证。因此,审理主任拒绝就该标准给予申请人认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证书通常不会载明其签发所针对职业的要求,且证书的目的是为潜在客户确立申请人的培训和资历。她进而推测审理主任认定她不符合该标准是错误的。

但犯错的是申请人,其在上诉中在两方面犯错。第一,未解释审理主任的认定如何不正确。第二,她未说明此前提交的证据如何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所涉证书仅反映申请人在预科系高级课程完成了学业。申请人未提供法规所设想的"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某一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申请人未提交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证据。

外国人已就服务获得薪金或其他报酬的证据,该证据表明其具有特殊能力。8 C.F.R. § 204.5(k)(3)(ii)(D)。

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依据V-Y-R-信函中的陈述、她本人2021年的银行对账单、俄罗斯"设计师"薪资统计的证据。在审理主任的决定中,他们认可了V-Y-R-的信函,但认定该信函未充分阐述她所称申请人对业务作出重大贡献具体何指。审理主任还指出缺乏工资记录以支持申请人关于其

原文第 5 页

银行记录代表其从该业务获得的报酬的主张。在上诉中,申请人实质上重述了其此前与该标准相关的主张。

我们从V-Y-R-的信函开始,她在信中表示该组织"能够完成许多成功的室内设计项目",且他们"就其工作获得报酬,高于我们领域的平均报酬"。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此类简单陈述在此并不足够。我们同意V-Y-R-缺乏支持且主观的陈述没有证据价值,不能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See Matter ofMariscal-Hernandez, 28 I&N Dec. 666, 673 (BIA 2022); see also Matter ofAzrag, 28 I&N Dec. 784, 787 (BIA 2024)。

接下来,我们讨论申请人的银行对账单。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其中多少资金(如有)可归于申请人的薪金或其为公司J-S-提供室内设计服务所获的其他报酬。我们同意,且申请人在上诉中未作任何努力推翻该结论。因此,我们认为该问题在此已被放弃。F-C-S-, 28 I&N Dec. at 789 n.3, 791 n.6。

最后,我们将讨论薪资统计证据。申请人主张该证据来源于GorodRabot.ru,其显示"设计师"的平均月薪为49,128俄罗斯卢布。第一,尽管该文件提及GorodRabot.ru,但缺少任何可揭示该证据来源的标识。这往往削弱证据的价值,因为这使我们无法与原始来源核实数据的准确性。第二,该文件仅反映薪资统计与"设计师"相关,尚不清楚该薪资信息适用于何种类型的设计师。事实上,该材料的最后一页有一个题为"推荐职位空缺"的部分,其中包含一则网页设计师的招聘公告和另一则平面设计师的招聘公告。这进一步削弱了该证据的价值,因为它不能证明该薪资数据与俄罗斯的室内设计师相关。

在我们上述分析之下潜藏着一个有害问题,即申请人提供的论点和证据涉及室内设计工作者——即公司雇员——而非她作为室内设计公司共同所有人的情况。她未提供任何支持材料反映经营室内设计业务者的薪金或其他报酬。为满足该标准,证据必须表明申请人就服务获得的薪金或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者而言表明其主张的特殊能力。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5(B)(2)。无可争辩的是,室内设计公司的所有人,即使可能履行室内设计职责,其从事的工作也可能与室内设计雇员不同。

最终,申请人提出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佐证,其未证明直接来源于其室内设计工作的证据、可能或可能不与室内设计师相关的其他材料,且她最终未提供与其此前工作进行适当比较的证据。基于所有这些理由,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满足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符合该标准。

原文第 6 页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根据该标准,审理主任认可了申请人提交入卷的奖项和信函。审理主任指出缺乏细节和支持性书面证据以证实信函中的主张,并认定这些信函未表明申请人获得对其成就及对行业重大贡献的认可,也未表明其工作如何影响了该领域。

现在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卷宗中的两封信表明她"在室内设计项目的成功完成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进一步表示,这些信函反映"她对项目作出了重大贡献",且她"继续以其想法和新鲜视角令同事惊叹,这表明她具有独特且有价值的视角,受到业内其他人的赞赏"。她还提出,这些信函强调了她的"高专业素质和潜力,称她具有'杰出能力',能够为美国建筑与设计的未来作出贡献"。

我们注意到,法规要求的是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而非对个别项目或一般企业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虽然申请人提供的信函包含对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一般性赞扬,但并未表明她的成就和重大贡献延伸至行业或领域。

例如,V-Y-R-仅表达了对他们公司及其项目的益处,但未描述申请人对室内设计行业或领域的任何影响。同样,在A-S-的信函中,我们重申上述分析,该信函作者主要关注公司本身及其项目,即公司令其满意地完成工作的项目。但没有任何具体涉及申请人工作的内容,也未涉及她可能如何影响行业或领域。总之,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证据要求。

鉴于上述分析,申请人未满足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无论是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还是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由于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推而广之她也不能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对其豁免主张的详细讨论不能改变本上诉的结果。

因此,我们将不处理并保留申请人根据Dhanasar框架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问题。Patel v. Garland, 596 U.S. 328, 332 (2022)(citing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see also Matter ofChen, 28 I&N Dec. 676, 677 n.1, 678 (BIA 2023)(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7 页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3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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