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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268543 日期:2024年5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Petitioner)是食品零售行业的运营经理,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Petitioner)是特殊能力个人,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Petitioner)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Petitioner)做到这一点,我们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
如果申请人(Petitioner)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界定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Petitioner)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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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petition)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作为酌情事项3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Petitioner)证明:
- 拟议事业(endeavor)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权衡,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如上所述,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审理主任(Director)认定申请人(Petitioner)未证明其为特殊能力个人。审理主任(Director)指出,尽管申请人(Petitioner)提交了其业务运营的证据以及2022年IRS表格1099-NEC非雇员报酬,但记录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A)至(F)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Petitioner)称其“是作为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获得担保的”,且所提交的证据表明其“通过18年的零售业务知识拥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申请人(Petitioner)提供了其同事撰写的几封信函。
作为初步事项,申请人(Petitioner)在上诉中未具体指出审理主任(Director)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这本身即构成驳回上诉的依据。8 C.F.R. § 103.3(a)(1)(v)。此外,经审查这些信函,我们注意到作者赞扬申请人(Petitioner)在食品零售行业的能力及其个人特质。然而,申请人(Petitioner)未阐明所提交的信函如何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A)至(F)中任何具体证据标准,也未详细讨论任何证据标准。因此,申请人(Petitioner)未证明其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
由于申请人(Petitioner)未满足8 C.F.R. § 204.5(k)(3)(ii)中所含的任何标准,其无法满足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无需提供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申请人(Petitioner)是否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此外,我们无需就作为酌情事项,申请人(Petitioner)是否有资格或是否值得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决定。因此,我们保留这些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3 另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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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