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以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身份申请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要求及劳工证,主张符合国家利益。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其符合基础EB-2分类,但未证明豁免职位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程序经过
主任初次拒绝后,申请人提出上诉,AAO作出决定驳回上诉,认定其未满足Dhanasar框架第一和第二项要件。申请人随后提出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本次AAO仅审查该合并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
争议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且依决定时记录证据该决定不正确。申请人负优势证据举证责任。
提交的证据
本次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或新事实,也未具体指出AAO在分析中出错的具体文件,或错误法律结论、Dhanasar框架适用错误的实例。其仅概括主张AAO未适当考虑上诉中的证据与论点、未提供有意义的审查,并称维持拒绝将造成明显不公。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证据或事实以克服上诉决定所述理由,也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或依当时记录证据该决定不正确。其概括性主张未具体指明未被适当考虑的论点与证据,故不构成重新开案或复议的依据。
裁决结果
驳回重新开案动议;驳回复议动议。上诉因此维持驳回,原申请仍被拒绝。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次合并动议的程序与举证问题,未重新实质审理Dhanasar第一、第二项要件,也不对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作出判断。
阅读提示
核对本次动议是否附有新事实与文件证据、是否具体指明先前决定中错误分析的文件或法律结论,以及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范围;并核对ORDER中两项动议分别驳回的表述。
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
证据: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交新证据或新事实,仅重复上诉中的概括性主张。
认定理由: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案动议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申请人未满足该要求,故无重新开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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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证据:申请人未指出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Dhanasar框架适用错误的实例,也未具体指明AAO错误分析的具体文件。
认定理由:8 C.F.R. § 103.5(a)(3)要求证明先前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且依当时记录证据不正确;概括性主张不足以满足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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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一项要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证据:本次动议未提交新证据;AAO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实质审理该要件。
认定理由:先前上诉决定认定未满足第一项要件,但本次仅审查动议的程序与举证要求,未重新作出实质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3 段
Dhanasar第二项要件(申请人处于推进拟议事业有利位置)
证据:本次动议未提交新证据;AAO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实质审理该要件。
认定理由:先前上诉决定认定未满足第二项要件,但本次仅审查动议的程序与举证要求,未重新作出实质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3 段
基础EB-2分类资格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基础EB-2分类;本次动议未对此提出争议。
认定理由:主任已认定基础EB-2资格成立,本次AAO决定未改变该认定,焦点仅在于国家利益豁免及动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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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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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918539 日期:2023年11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一名企业管理人员,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以及针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但未确立豁免所需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
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请求利益资格的动议。
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述分析框架的第一和第二项要件。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的上诉决定未适当评估证据,但未指明我们在分析中出错的具体文件。她还声称我们错误适用法律标准,但未指出我们错误法律结论或错误适用Dhanasar框架的任何实例。此外,申请人声称我们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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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考虑上诉中提交的证据和论点”或“对申请进行有意义的审查”,但她未具体指明我们上诉决定中未适当考虑的论点和证据。
申请人进一步声称,维持对其申请的否决“将导致明显不公”并“违背公平和公正原则”。然而,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供新证据或事实以克服我们上诉决定的所述理由。此外,她未证明我们的上诉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机构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申请人未确立与我们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也未表明我们在法律或机构政策上出错。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据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申请人的上诉因此仍被驳回,其基础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