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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947563 日期:2024年11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汽车技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也未能确立豁免所需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申请人首次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基于第二次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他至少满足 8 C.F.R. § 204.5(k)(3)(ii)(A)-(F) 中的三项特殊能力标准。他在相关部分主张,其显示完成高中水平教育课程的证书,结合其工作经验,表明他拥有汽车技术学士学位的同等学历。我们指出,他未提供“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业记录”,而这是满足 8 C.F.R. § 204.5(k)(3)(ii)(A) 标准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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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对申请人首次合并动议的决定中,我们确认了他的主张,即我们错误地认定他未满足 8 C.F.R. § 204.5(k)(3)(ii)(A) 的官方学业记录学位、文凭或证书标准,或 8 C.F.R. § 204.5(k)(3)(ii)(F) 的重大成就认可标准。然而,我们指出,他未提交新的、具有证明力的事实,也未具体说明在我们作出上诉决定时我们的决定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为支持其第二次合并动议,申请人主张他至少满足 8 C.F.R. § 204.5(k)(3)(ii)(A) 的官方学业记录学位、文凭或证书标准,因此符合特殊能力个人资格,因为审理主任此前认定他满足另外两项标准。他引用了此前提交的关于其在巴西陆军服役的证据,并主张该服役“包括全面的培训和能力培养项目,相当于汽车维护和修理领域的正规学术教育”。他主张军事院校可以符合学院级机构的资格,并概括引用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声称“[军]事培训可以被评估并转换为学术学分,可用于满足特殊能力的教育要求”。然而,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5 并不包含支持申请人论点的语言。他还重申其论点,即一名独立评估人认定其教育和工作经验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但正如我们先前所解释的,即使情况如此,仍不能满足“[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业记录”的要求。8 C.F.R. § 204.5(k)(3)(ii)(A)。
此外,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最新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相关的范围内考虑该新证据。同样,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对我们先前决定中已审议问题的再次争辩。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一方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概括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裁定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