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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物理教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17年11月2日)

类别 NIW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Dhanasar第一要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Dhanasar第一要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件: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Dhanasar第三要件:综合权衡豁免工作邀请与劳工证有利于美国、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要求
不成立 Dhanasar第一要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要求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物理教师,持菲律宾教育硕士学位,经美国学历等效评估认定为相当于美国理学硕士(科学教育方向)。她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主张继续在美国高中从事STEM物理教学。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最初认定其符合EB-2高级学位分类,但认为未证明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因而拒绝申请。AAO先驳回其上诉,后又驳回其第一次重新开案动议;本次是第二次重新开案动议,AAO在2017年7月发出补证请求后重新审理。

争议标准

本次唯一争议是申请人是否满足Dhanasar三要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权衡后豁免工作邀请和劳工证有利于美国。EB-2高级学位资格已由审理主任认定且AAO同意,不再争议。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学历记录、雇佣历史确认信、教师资格与证书、培训研讨参加与结业证书、前同事/主管/学生及家长推荐信、教学表现评估、学生获本地认可的证书,以及讨论美国物理教师短缺和STEM教学需求的文章与研究报道。缺失的是证明其教学影响超出本校或本学区、进而影响更广泛STEM教育领域的证据。

AAO 认定

AAO认定其高中物理教学具有实质价值,且其资历足以表明她处于推进课堂教学的有利位置,故第二要件满足。但第一要件不满足:所提交材料只显示本地层面工作,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超出学校或学区的全国性影响;Dhanasar先例中教学活动的处理亦支持此结论。因第一要件未满足,第三要件未作实质权衡。

裁决结果

AAO经重新审理后驳回第二次重新开案动议,认为申请人未提出证明其符合所寻求利益的新事实,也未满足Dhanasar三要件,因而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该教师的国家利益豁免请求;EB-2高级学位资格已获认可,不涉及杰出人才标准。第二要件虽满足,但因第一要件失败,不能据此推断其他教学类NIW申请的结果。

阅读提示

核对本次动议提交的新证据是否具体说明其教学影响超出本校或学区;核对补证请求所要求的全国性影响材料是否已回应;核对AAO对第二要件的肯定与第一要件否定之间的界限,以及第三要件未讨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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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证据:菲律宾教育硕士学位及美国学历等效评估,认定相当于美国理学硕士(科学教育方向)。

认定理由: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AAO在决定中明确同意该认定;本次争议不涉及此项。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3 页第 7 段

Dhanasar第一要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

证据:关于高中物理教学及STEM教学方法的说明、美国物理学会文章、报纸与政府研究摘要。

认定理由:AAO认定其在高中课堂实施STEM教学为学生提供有价值的教育益处,具有实质价值。

原文位置:第 4 页第 3 段

Dhanasar第一要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证据:关于物理教师短缺和STEM教育需求的文章与研究报道;证明其在校内工作的材料;推荐信与教学评估。

认定理由:AAO认为材料只证明本地层面工作,未证明其影响超出学校或学区并波及更广泛STEM教育领域;Dhanasar先例中教学活动未达国家重要性的处理亦被援引。

原文位置:第 4 页第 4 段、第 4 页第 8 段

Dhanasar第二要件: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

证据:学历记录、雇佣历史确认信、教师资格与证书、培训证书、同事/主管/学生及家长推荐信、教学表现评估、学生获本地认可的证书。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整体显示其为经验丰富的教师,足以表明其处于推进提高学生STEM成绩这一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

原文位置:第 4 页第 6 段、第 4 页第 7 段、第 5 页第 2 段

Dhanasar第三要件:综合权衡豁免工作邀请与劳工证有利于美国

证据:申请人主张教学资格、有利推荐信及获得劳工证不切实际;AAO未对权衡因素作实质分析。

认定理由:因第一要件未满足,AAO认为进一步讨论第三要件没有意义,未作出满足或不满足的认定。

原文位置:第 5 页第 4 段

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要求

证据:本次动议提交的补充文件及对补证请求的回应。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未提出证明其符合所寻求利益的新事实,且未满足Dhanasar三要件。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5 页第 6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L-M-C-G- 案 日期:2017年11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物理教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在申请人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申请人证明:(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总体权衡,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但未确立豁免所需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并亦否决了其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1 该事项现因第二次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文件并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2017年7月,我们发出证据请求(RFE),要求申请人提供满足Dhanasar所确立三部分框架的证据。作为回应,她提供了进一步证据并主张其“已满足新框架下的三项条件”。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否决该动议。

1 Matter of L-M-C-G- ID# 29257 (AAO Oct. 17, 2016) 是我们在此事项中的最近一次决定。

原文第 2 页

关于 L-M-C-G- 案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2)。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需另行证明豁免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该法第203(b)条规定了这一顺序框架:

(2) 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

(A) 一般规定。~签证应提供给……合格移民,即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或因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将前瞻性地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且其在美国科学、艺术、专业或商业领域的服务由美国雇主寻求。

(B) 豁免工作要求~

(i) 国家利益豁免。……[T]司法部长在认为符合国家利益时,可豁免(A)项关于外国人在美国科学、艺术、专业或商业领域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的要求。

尽管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我们近期为裁定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设立了新的框架。见 Dhanasar,26 I&N Dec. 884.2。Dhanasar 指出,在确立 EB-2 资格后,USCIS 可行使裁量权,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第一项条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外国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该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

2 在宣布这一新框架时,我们撤销了此前的先例决定 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22 I&N Dec. 215 (Act. Assoc. Comm'r 1998) (NYSDOT)。

原文第 3 页

。

关于 L-M-C-G- 案

确定拟从事的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

第二项条件将焦点从拟从事的事业转向外国国民。为确定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教育、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从事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

第三项条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总体权衡,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在进行此分析时,USCIS可评估如下因素:鉴于外国国民资格的性质或拟从事的事业,外国国民获得工作机会或申请人获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其他合格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将从外国国民的贡献中受益;以及外国国民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在每一案件中,所考虑的因素必须综合表明,总体权衡,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3

二、分析

申请人获得了菲律宾的教育学文学硕士学位。记录包括一份美国教育同等学历评估,说明申请人持有相当于美国理学硕士学位的国外同等学历,主攻科学教育。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我们同意该认定。动议中唯一争议的问题是,根据Dhanasar所确立的三部分分析,申请人是否已确立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A. 拟从事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受雇于 。她表示自2008年起在肯塔基州 工作,持续至2014年6月,此前自1985年起曾在菲律宾任教。申请人一贯表示其打算继续作为高中物理教师,为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学科的学生服务。

3 关于这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原文第 4 页

。

关于 L-M-C-G- 案

在RFE中,我们要求申请人提供文件证据,记录其拟从事事业的潜在前瞻性影响。作为回应,申请人主张其向高中学生教授物理的工作旨在影响更广泛的STEM教育领域。她引用了若干文章和研究报告,讨论美国合格物理教师短缺的问题。例如,申请人提供了一篇美国物理学会的文章,题为“根据新研究,需要训练有素的STEM教师以提升美国的全球竞争力”。申请人还概述了强调高中课堂需要新的创新性STEM教学方法的报纸文章和政府研究。我们认定,申请人在高中课堂实施STEM技术的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因为其为学生提供了宝贵的教育益处。

然而,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理由是“美国长期严重缺乏合格的物理教师”且“对合格物理教师的需求如今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大”。申请人进一步解释其工作如何旨在促进“教育作为国家要务”,并断言“教育创造一种旨在持久的经济”。然而,尽管她提供了记录其在地方层面工作的证据,她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工作产生的利益超出其所在学校或学区,从而更广泛地影响STEM教育领域。4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特定事业的预期影响支持国家重要性的认定,她未满足Dhanasar框架的第一项要件。

B. 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申请人提交了学业记录、确认其工作经历的函件、其作为教师的资质和证书证据,以及各种奖项和证书,包括若干因参加、完成和出席与其专业发展相关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而获得的奖项和证书。此外,申请人提供了来自前同事、主管、学生及其家长的推荐信,证明其教学专长及对学生表现的积极影响。推荐人讨论了申请人的才华、奉献精神及对其所在学校的贡献。例如,来自 项目有效性主任 的一封支持信称,她为“基于项目的学习环境提供了国际视角”,并且她的“教学策略”以及“将传统方法融入化学、物理和空间科学的能力”使她作为教师脱颖而出。

总体而言,记录显示申请人具备经验丰富的教师的资格,包括她被提名为 最具影响力的学生导师,以及她在其学校发起并协调一个国际人道主义项目,向世界贫困地区发送物资。除讨论申请人在课堂进展的支持信外,记录还包含其良好的教师绩效评估,以及奖项和

4 在Dhanasar案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这些活动不会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Id at 893。

原文第 5 页

Matter of L-M-C-G-

证书,反映其学生因学业成就而获得地方认可。因此,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表明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提高学生STEM成绩的拟议事业,因此我们认定她满足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5

C. 权衡因素以确定豁免对美国的利益

如上所述,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总体权衡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在此,申请人主张她因教学资质、有利推荐以及获得劳工证不切实际而有资格获得豁免。然而,由于申请人未能如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所要求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她没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进一步讨论第三项要件下的权衡因素将无实际意义。

III. 结论

基于动议,申请人未提供证明其符合所寻求利益资格的新事实。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中规定的三项必要要件,我们认定她未能确立资格,或作为自由裁量事项 otherwise 不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L-M-C-G-, 10# 505907 (AAO Nov. 2, 2017)

5 尽管我们认定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在其课堂支持STEM学生,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过往工作已影响其任教学校之外的教育领域,或她以其他方式对推进在其领域引起重大关注的新颖STEM学习技术不可或缺。因此,即使申请人通过证明其拟议工作在领域内具有更广泛影响(例如影响其学区之外的STEM教育实践)而满足第一项要件,记录也未显示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此类事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11-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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