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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458706 日期:2022年11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运动员、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 P)
申请人是一家拳击推广与管理公司,寻求延长受益人作为国际公认运动员的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P)(i)(a)条,8 U.S.C. § 1101(a)(15)(P)(i)(a)。该P-1分类使某些高绩效运动员和教练可获得非移民签证。该法第204(i)(2)条和第214(c)(4)(A)条,8 U.S.C. §§ 1154(i)(2), 1184(c)(4)(A)。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赴美国仅是为了参加需要具有国际声誉的运动员参加的杰出比赛。参见该法第101(a)(15)(P)(i)条和第214(c)(4)(A)(i)(I)条;8 C.F.R. § 214.2(p)(1)(ii)(A)(1), (4)(i)(A)。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1 现本事项基于第二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在其中主张其先前逾期动议的迟延可因该迟延超出其控制而予以宽恕。
经审查,我们将重新开案本事项,以审理先前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的实质内容。然而,基于下文所述理由,目前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合并动议将被驳回。
一、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待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1)
1 记录显示,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于2021年3月11日将决定邮寄给申请人及其律师。在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期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布指导意见,表示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如在不利决定作出后60天内提交将被接受。基于该延长的截止期限,申请人先前的动议如在2021年5月13日或之前(包括60天期限加3天邮寄时间)被USCIS收到,本应被视为及时提交。记录显示,申请人首次尝试提交先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是在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28日,USCIS发出通知拒绝该提交,理由是“[付]款金额不正确或未提供。”此后,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以正确费用提交了先前的动议,即在我们作出不利决定后88天,从而导致该动议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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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复议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2)证明该决定基于初始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为获得重新开案,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有正确费用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二、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在本案中,所涉先前决定是我们对先前合并动议的驳回,该动议系逾期提交。
A. 复议动议
尽管申请人表示其提交的是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但申请人并未主张先前动议的驳回基于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是不正确的。申请人承认先前动议逾期,且未主张我们的驳回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该复议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法规要求,将被驳回。
B.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一项主张,即其先前动议的延迟提交可由我们酌情予以宽恕。具体而言,法规允许在逾期被证明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控制的情况下,审查逾期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参见8 C.F.R. § 103.5(a)。申请人已通过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证明其第一份重新开案动议的迟延提交超出其控制。因此,我们将重新开案本事项,以审查第一份重新开案动议的实质内容。2
我们将讨论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先前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了新事实或证据,证明受益人赴美国仅是为了参加需要具有国际声誉的运动员参加的杰出比赛。
- AAO上诉决定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赴美国仅是为了参加需要具有国际声誉的运动员参加的杰出比赛
2 对于复议动议没有类似的规定。8 C.F.R. § 103.5(a)。因此,我们无法宽恕申请人先前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也不会在此处理该动议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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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在其初始提交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假设性比赛”的拳击赛程样本,这些比赛尚未确定,但其中也包括一场实际计划于2019年9月在[已隐去]德克萨斯州举行的冠军争夺战。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申请人的样本赛程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实际参加具有杰出声誉的体育比赛,因为“一份暂定的、假设性的未来拳击比赛赛程以及赛程上声明这些赛事‘不真实’的承认表明,这些并非确定赛事,而是代表受益人打算或希望参加的比赛类型。”
此外,我们认定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所提交的假设性赛程在拳击界属正常的论点。申请人主张拳击比赛“几乎从不提前数年安排”,所提供的假设性比赛样本赛程在拳击界是正常的。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德克萨斯州拳击推广人)的信函,称[已隐去]无法提供“其未来数年拳击比赛”的赛程,因为“这些事情不会提前四五年做,因为无法提前那么久做。”(原文强调)。[已隐去]进一步表示,“我从未能够可靠地提供拳击手超过未来约六个月的行程安排。”我们观察到,尽管[已隐去]的信函声称拳击赛程无法提前数年设定,或者根据[已隐去]的个人经验,无法提前超过六个月设定,但申请人的样本赛程仅包括一场实际拳击比赛,定于申请提交后数周举行,接下来的三场假设性比赛定于提交后约六个月内举行。这些因素表明申请人未提交受益人比赛的正常样本赛程。
此外,尽管记录中提及受益人计划于2019年9月参加一场冠军争夺战,但记录中不包含关于拟议比赛或受益人样本拳击赛程中列出的任何其他假设性赛事的任何文件,且申请人未解释为何无法提供这些拟议赛事的文件。
此外,关于[已隐去]世界拳击理事会代表在申请提交后提供的陈述,声称受益人将于2019年11月和2020年4月参加冠军争夺战,我们认定,虽然在提交后添加额外赛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允许的,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在提交时受益人打算参加具有杰出声誉且需要具有国际声誉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我们指出,申请人必须证明从提交时起并持续至审理期间,移民福利的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 (12)。
最后,我们注意到,尽管上诉时申请人引用了一封来自俄克拉荷马州体育委员会专员的信函,声称像受益人这样的国际拳击手只被允许参加与“其他具有类似排名和技能的国际排名拳击手”的拳击比赛,但受益人样本赛程中提供的假设性拳击比赛均未安排在俄克拉荷马州举行,且申请人未提供来自相关地点专员的证据,表明该等假设性比赛将仅与具有类似排名和技能的其他国际排名拳击手进行。基于上述,我们的上诉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拟议的比赛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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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声誉并要求具有国际声誉的运动员参加。参见该法第214(c)(4)(A)(ii)(I)条;8 C.F.R. § 214.2(p)(4)(i)(A)、(ii)(A)。
- 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
在其先前的动议中,申请人重申受益人“将与在BoxRec国际排名中排名相近、技能相近的职业拳击手比赛……”。申请人提供了若干补充文件,包括一份日期为2021年4月的新拳击合同,涉及受益人与3之间2021年5月的一场比赛,一份来自www.boxrec.com关于的打印件,以及一封来自的补充信函,声称“匹配技能相近的拳击手”是“行业惯例”。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规定:
确定比赛是否处于国际公认的表演水平从而要求国际公认的运动员或团队参加的相关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赛事的收视率、上座率、收入和主要媒体报道水平;
- 国际公认运动员或团队过往参与的程度;
- 参赛运动员的国际排名;或
- 有文件记录的参赛者择优要求。
如果记录显示国际公认水准的参赛者目前不寻常或不常见,这可能表明该赛事目前可能未达到国际公认的表演水平。此外,虽然不一定具有决定性,但比赛对所有技能水平的参赛者开放这一事实,在分析其是否处于国际公认的表演水平时可能是一个相关的负面因素。如果赛事包含基于技能水平区分的比赛类别,则重点应放在运动员或团队寻求参加的具体比赛类别的声誉和认可水平上。
2 USCIS政策手册N.2(A)(l),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2-part-n-chapter-2;另参见USCIS政策警报PA-2021-04,《关于P-1A国际公认运动员的补充指南》1-2(2021年3月26日),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10326-Athletes.pdf。
申请人先前的动议未包含足以证明受益人拟议的比赛属于“要求国际公认运动员”参加的赛事的证据。8 C.F.R. § 214.2(p)(4)(i)(A)。申请人未提供与“[受益人拟议赛事的]收视率、上座率、收入和主要媒体报道水平”相关的证据
3 我们注意到,新拳击合同并未如申请人所声称的那样载明比赛将在俄克拉荷马州举行;相反,合同未指明比赛场地。我们进一步注意到,根据受益人在www.boxrec.com上的比赛成绩(最后访问于2022年11月4日),该场比赛已于2021年7月在德克萨斯州Event Center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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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认运动员]过往参与”赛事的程度;“参赛运动员的国际排名”;或“有文件记录的参赛者择优要求”。参见2 USCIS政策手册,同上,N.2(A)(l);另参见USCIS政策警报PA-2021-04,同上,1-2。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申请人的动议未提出与受益人是否仅为参加要求具有国际声誉运动员参加的卓越比赛而前来这一问题相关的新事实。然而,这些方面的证据缺陷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我们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因此,经审查,申请人的第一次重新开案动议未包含充分回应上诉驳回理由的新事实,也未证明上诉应予重新开案。基于此,我们将不改变驳回上诉的决定,申请将继续被拒。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