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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349402 日期:2022年11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招聘顾问,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并寻求豁免与这一EB-2分类相关的职位要求。参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此事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继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提交额外证据支持其主张。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2)证明该决定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
8 C.F.R. § 103.5(a)(l)(i) 的法规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制在申请人已就该行动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妥当的 Form I 2908,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
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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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或是否证明我们驳回先前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1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提交了复议动议,但并未主张我们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作出先前决定。相反,申请人提交了两份关于总统行动的备忘录,涉及国家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并请求我们根据这一额外证据考虑我们的决定。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误将重新开案动议作为复议动议提交。因此,我们将把其复议动议视为重新开案动议,并根据其是非曲直进行裁决,而非简易驳回复议动议。
由于申请人的意图似乎是提交重新开案动议,我们提供以下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的背景。一般而言,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另见Selimi v. Ashcroft, 360 F.3d 736, 739 (7th Cir. 2004)。在给予双方公平机会发展和陈述各自案件的前提下尽快结束程序,存在强烈的公共利益。INS v. Abudu, 485 at 107。
基于其裁量权,USCIS“在决定何时重新开案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并且“应当有权采取限制性做法”。Id. at 108。过于随意地批准动议可能导致无休止的拖延,因为外国人不断产生新事实以证明资格,这可能造成不必要地浪费时间处理申请请求。参见INS v. Abudu, 485 U.S. at 108的一般性论述。新事实必须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以至于“如果程序……被重新开案,连同所有随之而来的延迟,所提供的新证据可能会改变案件的结果。”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另见Maatougui v. Holder, 738 F.3d 1230, 1239-40 (10th Cir. 2013)。因此,寻求重新开案的一方承担“沉重负担”。INS v. Abudu, 485 at 110。就当前动议而言,申请人未满足该负担。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供了2022年3月两项总统行动的副本,概括于:(1)一份“关于认定根据国际能源署实施的国际能源计划美国义务要求从战略石油储备中提取和销售石油的备忘录”;以及(2)一份“关于认定严重能源供应中断的备忘录”。
申请人请求我们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全国重要性部分考虑这些总统行动。他主张石油短缺、燃料价格上涨以及使用石油储备应对供应中断支持认定其拟议事业——在欧洲、
1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讨论记录中的每一项证据。虽然我们认可这一请求,但如前所述,动议审查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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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非洲和北美从事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专业招聘顾问——具有全国重要性。基于这一额外证据,申请人进一步请求我们修改先前的结论,即他“未提供书面证据表明其招聘咨询活动会影响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或更广泛的申请人招聘顾问领域……”。
我们已审查这些备忘录,并同意申请人拟从事工作的领域确实重要。然而,这些备忘录并未涉及申请人拟议的事业活动、其重要性或其影响。相反,动议中的证据强化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是联邦政府关注对象以及该行业重要的结论。然而,这本身不足以证明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在确定全国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领域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的是“外国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我们认可联邦政府在确保国家石油稳定方面具有利益,但这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活动的影响。因此,我们认定动议中的额外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招聘咨询活动会以与全国重要性相称的方式影响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或更广泛的招聘咨询领域。
因此,申请人未证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支持其动议的证据未能克服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申请人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的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