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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4613501 日期:2024年11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育管理人员,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第二次提交我们审理,作为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8 C.F.R. § 103.5(a)(2)-(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根据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国家利益豁免裁定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确立其国家重要性。在上诉中,我们同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而未能确立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此,我们没有分析 Dhanasar 的其他两项要件,因为这样做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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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随后驳回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指出上诉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以支持复议。我们进一步认定:随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额外证据未陈述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所提交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重复了记录中已包含的内容;新的职业计划和推荐信未能表明其潜在事业将在国家重要性层面上具有更广泛的影响,或该事业将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层面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或美国经济。
在当前的合并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决定存在错误,并主张我们忽视了她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然而,她未具体说明她认为哪些论点被忽视。此外,我们对本合并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在本案中即我们对申请人第一次合并动议的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重新提交了随先前合并动议提供的证据:更新的职业计划、对其教育和经验的评估以及专家意见信。她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未评估她的成就。然而,申请人的成就与 Dhanasar 框架的第二项要件相关,该要件涉及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因此“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籍国民身上”。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我们先前的决定分析了 Dhanasar 的第一项要件,涉及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其重点在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及其预期影响。Id. at 889。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在先前评估其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决定中未权衡其成就是错误的。
在 Dhanasar 中,我们指出“我们寻找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Id. at 889。我们还指出,“一项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Id. at 890。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未权衡其工作的预期影响,并错误地指出所提交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重复了记录中已包含的内容。具体而言,她主张我们未考虑她的工作将增进社会福利、影响社区并促进就业创造。然而,申请人未指明其证据中提出了哪些我们先前决定未考虑的新事实,并确立其拟议事业将在国家重要性层面上增进社会福利、影响社区或促进就业创造。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申请人的证据未陈述与我们上诉决定中所处理证据相关的新事实和论点。例如,她更新的拟议计划讨论了申请人将从事的行业或专业的重要性,我们先前已指出这并非申请人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决定因素。Id. at 889。更新的拟议计划与其原始拟议计划类似,基于我们上诉决定中讨论的理由,未能证明申请人拟议事业在该领域内具有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任何更广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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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两份计划均未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如何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国家带来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缺乏此类证据,记录未能证明其服务或职位对美国区域或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将达到 Dhanasar 所设想的“重大积极经济效应”水平,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Id. at 890。
因此,申请人未主张或确立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8 C.F.R. § 103.5(a)(2)。此外,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先前决定中作为法律或政策问题存在错误,或根据当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因此,她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8 C.F.R. § 103.5(a)(3)。
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