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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1月4日)

类别 NIW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第二次联合动议的程序要件,未重新审理EB-2基础资格或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发回重审或批准动议均未发生。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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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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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教育行政人员,以专业人士(持高等学位)或特殊能力人士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从而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ducation administrato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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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I-140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Form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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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未分析Dhanasar框架的另外两项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we similarly concluded the Petitioner had not demonstrated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er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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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首次联合动议

    AAO驳回首次联合重开与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开动议所附证据未陈述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且多重复已有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dentify any specific mis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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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次联合动议

    申请人再次提出联合重开与复议动议,主张主任决定存在错误且AAO忽视其上诉论点,并重新提交更新职业计划、教育和工作经验评估及专家意见信。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instant combined motions, the Petitioner asserts errors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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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the evidence provided with the prior combined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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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次动议决定

    AAO驳回联合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提出可改变先前决定的新事实,也未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no basis for reopening or reconsideration of our decision, and the combined motions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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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重新提交更新职业计划、教育和工作经验评估及专家意见信,主张其工作将提升社会福利、影响社区并促进就业,且AAO未评估其成就及工作预期影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从事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其国家重要性。

更新职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能够提升社会福利、影响社区并促进就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计划主要讨论申请人所在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而行业重要性不能决定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计划未显示该事业在领域内具有更广泛影响,也未显示其具有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或产生重大积极经济效果的潜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也未提供更广泛影响或重大经济效果的具体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r updated proposed plan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or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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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ther plan evidences how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would have significant potential to employ U.S.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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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工作经验评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资历和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材料与首次动议所附材料相同,且申请人的个人成就是Dhanasar第二项要素的考量内容,不属于先前决定所审查的第一项要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出与最近决定所审查的国家重要性问题相关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an evaluation of her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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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chievements are relevant to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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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信

证明目的
支持申请人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与首次动议所附材料相同,未陈述与最近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也未证明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层面的更广泛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新的、可改变结果的事实或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an expert opinion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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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 professional plan and recommendation letter did not show her potential endeavor will have broader implications at a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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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动议审查范围限于其最近一次决定,即首次联合动议决定;申请人重新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动议所附材料相同,未陈述与最近决定相关的新事实。AAO还说明,申请人的个人成就属于Dhanasar第二项要素,而先前决定审查的是第一项要素即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未评估个人成就并不构成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this combined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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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the evidence provided with the prior combined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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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therefore has not asserted or established new facts relevant to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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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决定存在错误,且AAO忽视其上诉论点,未评估其成就及工作的预期影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关于AAO忽视上诉论点及未评估成就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明被忽视的论点;个人成就属于Dhanasar第二项要素,而先前决定审查第一项要素,因此未评估成就不构成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说明依据当时记录决定为何不正确。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not specify what arguments she believes were igno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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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therefor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we erred in not weighing her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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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预期影响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AAO未权衡其工作将提升社会福利、影响社区并促进就业的预期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指明先前决定未考虑的新事实,也未证明该事业会在国家重要性层面产生所述效果;更新计划与原始计划一样,未显示领域内的更广泛影响或重大积极经济效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国家重要性层面的影响,也未指出先前决定遗漏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what new facts presented in her evidence were not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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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benefits to the U.S. regional or nation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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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具体说明哪些上诉论点被忽视,且本次复议审查范围限于最近一次决定,而非原审主任决定。AAO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适用错误,也未证明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not specify what arguments she believes were igno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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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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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联合动议所附更新职业计划、教育和工作经验评估及专家意见信,与首次联合动议所附材料是否相同,以理解AAO关于未提出新事实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the evidence provided with the prior combined mo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更新职业计划是否仅讨论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而未说明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事业在领域内的更广泛影响或重大经济效果。
    核对原文依据
    her updated proposed plan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or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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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ither plan evidences how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would have significant potential to employ U.S.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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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动议审查范围限于AAO最近一次决定,即首次联合动议决定,而非原审主任的初次拒绝决定;阅读时注意区分各决定所审查的对象。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this combined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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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4613501  日期:2024年11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育管理人员,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第二次提交我们审理,作为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8 C.F.R. § 103.5(a)(2)-(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根据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国家利益豁免裁定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确立其国家重要性。在上诉中,我们同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而未能确立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此,我们没有分析 Dhanasar 的其他两项要件,因为这样做没有实际意义。

原文第 2 页

在我们随后驳回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指出上诉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以支持复议。我们进一步认定:随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额外证据未陈述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所提交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重复了记录中已包含的内容;新的职业计划和推荐信未能表明其潜在事业将在国家重要性层面上具有更广泛的影响,或该事业将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层面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或美国经济。

在当前的合并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决定存在错误,并主张我们忽视了她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然而,她未具体说明她认为哪些论点被忽视。此外,我们对本合并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在本案中即我们对申请人第一次合并动议的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重新提交了随先前合并动议提供的证据:更新的职业计划、对其教育和经验的评估以及专家意见信。她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未评估她的成就。然而,申请人的成就与 Dhanasar 框架的第二项要件相关,该要件涉及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因此“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籍国民身上”。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我们先前的决定分析了 Dhanasar 的第一项要件,涉及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其重点在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及其预期影响。Id. at 889。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在先前评估其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决定中未权衡其成就是错误的。

在 Dhanasar 中,我们指出“我们寻找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Id. at 889。我们还指出,“一项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Id. at 890。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未权衡其工作的预期影响,并错误地指出所提交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重复了记录中已包含的内容。具体而言,她主张我们未考虑她的工作将增进社会福利、影响社区并促进就业创造。然而,申请人未指明其证据中提出了哪些我们先前决定未考虑的新事实,并确立其拟议事业将在国家重要性层面上增进社会福利、影响社区或促进就业创造。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申请人的证据未陈述与我们上诉决定中所处理证据相关的新事实和论点。例如,她更新的拟议计划讨论了申请人将从事的行业或专业的重要性,我们先前已指出这并非申请人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决定因素。Id. at 889。更新的拟议计划与其原始拟议计划类似,基于我们上诉决定中讨论的理由,未能证明申请人拟议事业在该领域内具有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任何更广泛影响。

原文第 3 页

此外,两份计划均未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如何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国家带来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缺乏此类证据,记录未能证明其服务或职位对美国区域或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将达到 Dhanasar 所设想的“重大积极经济效应”水平,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Id. at 890。

因此,申请人未主张或确立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8 C.F.R. § 103.5(a)(2)。此外,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先前决定中作为法律或政策问题存在错误,或根据当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因此,她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8 C.F.R. § 103.5(a)(3)。

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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