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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师/美容院经营者及美发讲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4年11月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Dhanasar第一项: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项: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Dhanasar第三项: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照其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未批准申请,也未最终认定申请人符合或不符合EB-2特殊能力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任何一项;原审主任曾似乎保留对签证分类的讨论,该问题也未由本次决定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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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decision seems to have reserved discussion of the visa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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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理发师,以特殊能力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其拟议事业是开设美容院并担任美发讲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arb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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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tated that for his proposed endeavor he intends to establish a beauty salon and act as a hairdresser instru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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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或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会带来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at the proposed endeavor wa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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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依8 C.F.R. § 103.3受理,并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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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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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11月4日撤回主任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按照其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NOV. 0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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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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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Dhanasar第一项: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拟议事业须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判断国家重要性时,关注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及其潜在未来影响,而非行业或职业本身的重要性。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拟开设美容院并担任美发讲师,主张其事业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分析了涉及机械工程的拟议事业,而这不是申请人的事业;主任还错误引用了补件通知中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讨论,并在未充分分析记录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事业不具有国家重要性。

拟议事业说明(开设美容院并担任美发讲师)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主任未针对该事业进行分析,而是分析了机械工程事业;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事业的影响似乎限于客户和学生,但未作最终认定,要求发回重新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决定包含不准确信息和结论性分析,未充分分析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lso misquoted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s (RFE) discussion on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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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Director's decision contained inaccurate information and conclusory analysis, we are withdrawing the determination and remanding th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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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主任分析的是机械工程事业,与申请人作为理发师和创业者的事实不符,且错误引用补件通知,分析不充分。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时指出,开设美容院并担任讲师的影响似乎限于申请人的客户和学生,但未据此作出最终认定,而是要求发回后重新审查并充分说明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decision, the Director analyzed the substantial merit of a proposed endeavor involv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This is not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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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ach of such an endeavor appears limited to the Petitioner's clients and stu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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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项: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判断申请人是否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应考虑其教育、技能、知识及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的兴趣等因素。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项,认为申请人未对雇主公司以外的领域产生影响,且其学术成就不足以证明其处于有利位置。

申请人的学术成就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主任认为学术成就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主任未解释学术经历如何导致该结论,要求发回重新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主任未具体识别和分析记录中使申请人准备不足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is academic accomplishments were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he is well positi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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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identify and analyze what evidence in the record specifically made the Petitioner ill prepa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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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其雇主公司以外领域影响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对雇主公司以外的领域产生影响;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该证据作实质评价,仅指出原审分析不足,要求发回重新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主任未具体分析该证据与第二项标准的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influenced the field beyond the companies who employed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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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主任未解释申请人的学术经历如何使其无法处于有利位置,也未具体识别和分析记录中哪些证据使申请人准备不足。因此,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该认定,要求发回后由主任识别并分析证据,重新判断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explain how the Petitioner's academic history precluded the Petitioner from being well positi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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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identify and analyze the evidence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record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s whether or not the Petitioner is well positi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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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三项: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第三项要求申请人证明,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及劳工证要求有利于美国;可考虑因素包括:鉴于申请人资格或拟议事业的性质,要求其获得职位邀请或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有其他合格美国工人,美国是否仍会受益于其贡献;其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可以放弃劳工证程序。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9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应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会带来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第三项作出实质认定,仅要求发回后,如果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第三项,应在决定中回应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并解释各权衡因素在决定中的相对权重。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if the Director concludes that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meet Dhanasar's third prong, the decision should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an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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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决定是否确实分析了机械工程事业而非申请人的美容院/美发讲师事业,以及是否错误引用补件通知中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讨论;这关系到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decision, the Director analyzed the substantial merit of a proposed endeavor involv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This is not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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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决定对第二项标准的分析是否具体指出记录中的哪些证据使申请人准备不足;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原审未作此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In general, the Director did not identify and analyze what evidence in the record specifically made the Petitioner ill prepar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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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将案件发回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并未批准申请;发回后主任仍需就各项标准重新审查并说明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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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888057 日期:2024年11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理发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豁免附属于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地位,或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益。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本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原文第 2 页

整体上是否显示其被认可具有所需专长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本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3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推进其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益于美国。

同上。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在Dhanasar框架任何要件下的资格,因此认定其不符合工作邀请要求豁免的资格。4 基于以下讨论的理由,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作出新决定。

A. 实质性价值与国家级重要性

第一项要件,实质性价值与国家级重要性,聚焦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级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预期影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在决定中,审理主任分析了涉及机械工程的拟议事业的实质性价值。这不是申请人的事业。申请人是一名理发师和企业家。审理主任还错误引用了补件通知(RFE)中关于国家级重要性的讨论。审理主任的决定随后认定申请人的事业不具有国家级重要性,但未对记录进行充分分析。

在确定国家级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该个人将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本办公室聚焦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Dhanasar中,本办公室进一步指出,“我们寻找”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且“一项事业

3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4 审理主任的决定似乎保留了对签证分类的讨论。

原文第 3 页

可能具有国家级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同上。本办公室还指出,“一项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级重要性。”同上,第890页。

申请人表示,对于其拟议事业,他打算建立一家美容院并担任美发讲师。此类事业的影响范围似乎仅限于申请人的客户和学生。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包含不准确信息和结论性分析,本办公室撤销该认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并提供准确、充分的拒绝理由说明,使申请人能够更充分理解审理主任的关切。

B. 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

第二项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向该个人。为确定其是否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本办公室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教育、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此项要件。在评估证据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对雇用他的公司之外的领域产生影响,且其学术成就不足以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审理主任未解释申请人的学术经历如何排除其处于有利地位。总体而言,审理主任未识别和分析记录中哪些证据具体使申请人准备不足,无法推进拟议事业。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识别和分析证据,以确定记录是否充分证明申请人是否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

C. 权衡之下豁免是否有益

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益于美国。在进行此分析时,本办公室可评估以下因素:鉴于该个人资格或拟议事业的性质,其获得工作邀请或取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其他合格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将从其贡献中受益;以及对其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在每一案件中,所考虑的因素必须综合起来确立: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益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91。

原文第 4 页

在发回重审时,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Dhanasar的第三项要件,决定应回应申请人的论点和证据,并解释对每项权衡因素给予的相对决定权重。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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