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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创业者(拟设IT咨询公司)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1月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重开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重开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合并动议未获支持,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也未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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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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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信息技术企业家,以成员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者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初次申请称拟在美设立初创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为美国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服务、评估信息技术战略、制定信息技术治理政策与框架及项目管理方法并管理信息技术项目实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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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blish a startup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consulting firm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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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I-140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其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Form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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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d not established its national importance under the first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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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上诉,同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而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AAO保留对Dhanasar第二和第三要素的其余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we similarly concluded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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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先前复议动议

    在先前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中,AAO处理了申请人关于上诉分析有误的主张,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prior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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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合并动议

    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49份证据,提出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未主张AAO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有误,也未主张依据当时程序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On combined motions,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nd 49 exhi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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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 does not allege that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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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49份证据,主张新证据证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本次为AAO对合并动议的审查。

书面论证意见及49份证据

证明目的
主张新证据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未针对复议动议的法律或政策错误要求,故不能满足复议动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主张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主张依据当时记录证据决定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allege that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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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有误,也未主张依据当时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因此未满足复议动议要求。新提交的证据不改变这一程序性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ly, he has not 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for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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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关于其“持续事业”、信息技术治理贡献、认证及相关文章、专业会员资格和薪酬记录的新证据,主张其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AAO先前上诉及复议决定维持国家重要性未获证明的认定。

关于“持续事业”的书面论证意见及美国食品和农业行业文章

证明目的
主张申请人领导数字化转型、涵盖信息技术治理和网络安全技术,为某公司及其关联实体拓展美国农业部门融资机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事业描述与初次申请中拥有并经营信息技术咨询公司存在实质性变更,不予考虑;并援引8 C.F.R. § 103.2(b)(1)、(12)及Matter of Katigbak、Matter of Izummi,说明申请人须自提交时起持续满足全部资格要求,且不得对已提交的不足申请作实质性变更以使其符合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事业描述与初次申请不一致,属于实质性变更;未就最初描述的拟议事业提供国家重要性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materially changed proposed endeavor of working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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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etitioner may not make material changes to a petition that has already been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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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技术治理贡献、认证及相关文章、专业会员资格和薪酬记录

证明目的
主张新证据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涉及申请人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属于Dhanasar第二要素下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而非第一要素下具体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关于最初描述的经营信息技术咨询公司这一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新事实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knowledge, skills, and abilities relate to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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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ssue here is whether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Petitioner proposes to undertake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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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最初描述的事业是拥有并经营信息技术咨询公司,而本次书面论证意见改为为某公司及其关联实体领导数字化转型以拓展美国农业部门融资机会,属于实质性变更,不予考虑。其余证据涉及申请人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属于Dhanasar第二要素,而非第一要素下的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未就最初描述的经营信息技术咨询公司提供关于国家重要性的新事实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materially changed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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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new facts or evidence describing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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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初次申请中拟议事业的描述与本次书面论证意见中“持续事业”描述是否一致;AAO以实质性变更为由不予考虑后者。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described his proposed endeavor as owning and operating an IT consulting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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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提交的49份证据分别指向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还是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AAO认定这些材料属于第二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shifts the focus from the proposed endeavor to the foreign 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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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复议动议的审查边界是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以及当时记录证据;本次书面论证意见未提出该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allege that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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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892870 日期:2024年11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信息技术企业家,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及随后的复议动议。现该事项以重新开案和复议合并动议的形式提交我们审理。8 C.F.R. § 103.5(a)(2)-(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初始申请中,申请人陈述其拟议事业是在美国建立一家初创信息技术(IT)咨询公司,为美国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服务、评估当前IT战略、定义IT治理政策和框架及项目管理方法,并管理IT项目的实施。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实质性价值,但未证明其国家重要性,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中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分析框架第一项要求。

原文第 2 页

在上诉中,我们同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而未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由于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保留了申请人关于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的其余论点。在先前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处理了申请人关于我们在上诉分析中犯错的论点,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在合并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49份证据。然而,他并未主张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在法律或政策上犯错,也未主张该决定基于当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他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8 C.F.R. § 103.5(a)(3)。

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讨论了其“持续事业”的重要性,他将其描述为领导公司[已隐去]及其关联实体的数字化转型,涵盖IT治理和网络安全技术,以扩大为美国农业部门获得融资的机会。他还提交了关于美国食品和农业行业的文章。然而,如上所述,申请人最初将其拟议事业描述为拥有和经营一家IT咨询公司。我们不会考虑申请人实质性变更后的拟议事业,即为[已隐去]及其关联实体工作,为美国农业部门进行数字化转型。申请人必须证明从申请时起并持续至审理期间,已满足移民利益的所有资格要求。见 8 C.F.R. § 103.2(b)(1), (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此外,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88)。

申请人的其他证据描述了其对IT治理的贡献、其认证及为认证提供背景的文章、其专业会员资格和薪酬记录。申请人主张这些新证据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然而,申请人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涉及 Dhanasar 框架的第二项要求,该要求涉及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因而“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籍国民”。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此处的问题是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是否具有 Dhanasar 第一项要求下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来描述其初始申请中所述的在美国经营IT咨询公司的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与我们先前的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不足以重新开案。8 C.F.R. § 103.5(a)(2)。

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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