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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4250618 日期:2024年11月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柔术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无论是作为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还是作为初步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必需法规标准中至少三项的人士。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条件为:
(i) 该[非公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非公民]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非公民]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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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其成就在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柔术运动员,曾参加国家和国际柔术比赛。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并非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对此认定提出异议。因此,本事项需处理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其中四项标准的要素,概述如下:
- (i) 获得次一级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获得者;
- (iii)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 (iv) 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评审;以及
- (v) 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审理主任认定,且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是次一级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从而满足8 C.F.R. § 204.5(h)(3)(i)的标准。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ii)-(v)中三项剩余标准中的至少两项。本办公室认定其未满足,并将在下文讨论中处理其中两项标准。
A. 证据标准
首先,本办公室将处理8 C.F.R. § 204.5(h)(3)(iii)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出现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证据。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其在Jits Magazine和gracie.com上发表的已发表文章。然而,审理主任指出Jits Magazine在仅发行25期后已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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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一步强调gracie.com的低排名和访问统计数据,表明该网站不属于主要媒体类别。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来自_____的信函,该人自称为加利福尼亚州 的首席教练兼所有者,并认可Jits Magazine和Gracie Magazine的“重大影响”。尽管I先生声称这两份出版物“在推广和推进柔术运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在我们的社区内备受尊重”,但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提供任何证据来回应审理主任的不利认定,即其中一份出版物已停刊,另一份出版物的排名和访问统计数据较低。因此,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不利认定。
接下来,本办公室将处理8 C.F.R. § 204.5(h)(3)(v)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尽管审理主任认可一封推荐信描述了申请人作为警察培训项目创建者的角色,但审理主任指出,未提交证据表明该项目在申请人授课的特定企业之外被教授,或该项目被其他执法中心使用且被业内视为权威。最终,审理主任认定记录缺乏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培训项目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在上诉中,申请人依据I先生的信函,该信函主要关注申请人在柔术比赛中的成功,并将申请人称为“柔术界的典范人物,其奉献精神和专业知识极大地造福了我们的运动”。然而,I先生未说明申请人如何“极大地造福”柔术界,更重要的是,他未指出申请人所作出的原创贡献,也未说明申请人以何种方式作出可被视为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v)的标准。
B. 保留问题
如前所述,申请人还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3)(iv)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评判者参与评审其领域内他人的工作。然而,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上诉中主张的四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即使本办公室考虑其关于8 C.F.R. § 204.5(h)(3)(iv)标准的主张,其也无法证明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因此,本办公室无需确定其是否满足该标准的要求,也无需提供Kazarian案中所述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596 F.3d at 1119-20。据此,本办公室将保留这些问题。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联邦机构与法院一样,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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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一次性奖项或十项初步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USCIS长期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表现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参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属于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参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