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NOV062019_02D7101

智能电网研发机构首席财务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9年11月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L-1A管理或行政能力(职能经理)、三年内连续一年合格雇用及临时来美继续服务、撤销通知程序合规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从事智能电网开发的研发与技术机构,请求以L-1A身份延期受益人担任其首席财务官的临时工作。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了此前批准的延期申请,认为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的美国职位属于管理或行政职位。上诉时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主张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先批准延期,随后依通知撤销该批准,认定受益人职位不符合管理或行政能力要求。上诉人不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并提交补充证据。本次AAO对撤销决定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范围限于主任撤销批准是否正确。

争议标准

L-1A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管理、行政或专业知识身份雇用受益人,且受益人须临时来美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管理或行政能力提供服务。管理能力包括人事经理与职能经理;主张职能经理须清楚描述管理该职能的职责,并证明职能明确、属核心、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处于高级层级、对日常运营有裁量权。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上诉人关于受益人CFO职责的描述、其全球财务职能的界定,以及受益人还管理综合行政部并共同管理法律事务部、该两部门职责主要与财务运营相关的说明。主任撤销时认为记录不足以证明职位属管理或行政性质;上诉阶段提交了补充证据。原文未逐项列明补充证据的文件种类。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有意义地描述了其CFO职责;清楚界定财务职能且该职能对全球运营至关重要;证明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财务职能;证明其在所管理职能中处于高级层级;并证明其对财务职能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AAO据此认定受益人职位符合L-1A管理能力要求。

裁决结果

ORDER明确:上诉维持(The appeal is sustained)。即撤销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延期批准的决定,恢复此前批准的延期。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认定CFO作为职能经理满足L-1A管理能力要求,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雇主的约束性规则。决定未讨论受益人的专业知识资格、公司关系或三年连续雇用等要素,也未讨论撤销通知程序之外的实体问题。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上诉人描述受益人CFO职责的原始文件;界定全球财务职能及该职能核心性的组织材料;证明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财务职能的职责分工与人员结构材料;证明其处于高级层级并对日常运营有裁量权的文件;以及综合行政部与法律事务部职责与财务运营关联的说明。原文未列明补充证据的具体文件种类,需以案卷为准。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L-1A管理或行政能力(职能经理)

证据:上诉人关于受益人CFO职责的描述、全球财务职能的界定、受益人管理综合行政部并共同管理法律事务部的说明,以及上诉阶段提交的补充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有意义地描述了CFO职责;清楚界定财务职能且该职能对全球运营至关重要;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在所管理职能中处于高级层级;并对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符合职能经理五项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7 段

三年内连续一年合格雇用及临时来美继续服务

证据:原文仅引述法定要求,未列明证明受益人此前连续一年雇用的具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在概述法律标准时提及该要求,但本次决定的分析与认定集中于受益人美国职位是否属职能经理,未对该雇用历史要素作出明确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撤销通知程序合规

证据:脚注说明主任依8 C.F.R. § 214.2(l)(9)(iii)(B) 发出了包含详细撤销理由和答辩期限的撤销意向通知。

认定理由:AAO在脚注中确认NOIR由主任适当发出,但未将其作为独立争议点展开分析。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G-E-I-R-I-N-A- 日期:2019年11月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从事智能电网开发的研究与技术机构,寻求根据L-1A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延长受益人作为其首席财务官(CFO)的临时雇佣。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延长申请的批准,¹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的美国职位符合管理或行政职位。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支持上诉。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能力”工作。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管理能力”是指在组织内的任职,其中雇员主要管理组织,或组织的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或组织部门或分支内的一项基本职能;在组织层级内或对所管理职能拥有高级别的人事行动或职能权限;并对

¹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法规,L-1A申请的批准可在六种特定情形下经通知撤销。8 C.F.R. § 214.2(l)(9)(iii)(A)。为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必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其中包含撤销理由的详细说明以及允许反驳的期限。8 C.F.R. § 214.2(l)(9)(iii)(B)。在此,审理主任已适当发出NOIR。

原文第 2 页

案由 G-E-I-R-I-N-A-

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该法第101(a)(44)(A)条。

“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允许“人事经理”和“职能经理”两种。见该法第101(a)(44)(A)(i)和(ii)条。“职能经理”一词一般适用于受益人不监督或控制下属员工的工作,而是主要负责管理组织内一项“基本职能”的情形。见该法第101(a)(44)(A)(ii)条。如果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管理一项基本职能,则必须清楚描述在管理该基本职能中将履行的职责。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

(1)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2)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对组织而言是核心的;(3) 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4) 受益人将在组织层级内或对所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别;以及(5) 受益人将对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AAO Nov. 8, 2017)。

在此,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申请人已实质性地描述了其作为CFO的职责;已清楚界定对其全球运营至关重要的财务职能;已证明受益人将主要管理其财务职能而非履行该职能;²已证明受益人将相对于所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别;并已证明受益人将对其财务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G-E-I-R-I-N-A-, ID# 5718449 (AAO Nov. 6, 2019)

² 受益人还管理综合行政部并共同管理法律事务部,其职责主要与申请人的财务运营相关。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11-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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