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NOV062019_03D7101

新设办公室分公司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9年11月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海外经理或高管雇佣经历、美国拟任经理职位、新设办公室一年内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生产和销售机床、工业机械、测量仪器及控制器的公司,拟以L-1A身份将其受益人调任美国新设办公室的分公司经理。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海外担任经理或高管职务,也未能证明新办公室将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申请。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主张主任未审查完整记录并忽视了符合条件的证据。本次AAO审理范围为该上诉,采用重新审查(de novo)标准。

争议标准

争议焦点为受益人是否在海外受雇于经理或高管岗位,以及其拟在美国新设办公室担任的职位是否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经理能力;同时需判断新办公室能否在一年内支持该经理或高管职位。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受益人海外及美国拟任岗位的职责说明,具体列举了委派给受益人的管理职责类型和委派给其下属的非管理职责类型;还包括商业计划、销售与雇佣目标,以及关于可用资源的说明。主任曾以美国初始员工规模小为由质疑,但记录显示受益人将监督一名独立合同工,且境外员工仍在其管理链条之下。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过去和将来均从事管理性工作:其在组织中处于高级层级,对销售职能的日常活动行使裁量权;商业计划及销售、雇佣目标与所显示的资源相称、合理。主任关于初始员工规模小的认定未考虑独立合同工及境外下属。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sustained),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认定L-1A经理能力及新设办公室一年内支持经理职位的证据充分性,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类似情形的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包括:受益人海外及美国岗位的职责说明与下属分工、商业计划中的销售与雇佣目标、可用资源说明、独立合同工安排及境外员工管理链条的证明文件。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海外经理或高管雇佣经历

证据:受益人海外岗位职责说明,具体列举委派给其的管理职责类型及委派给下属的非管理职责类型。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管理岗位,处于组织高级层级并对销售职能日常活动行使裁量权。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美国拟任经理职位

证据:美国拟任岗位职责说明、商业计划、销售与雇佣目标、可用资源说明,以及受益人将监督的独立合同工和境外下属安排。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在美国将从事管理性工作,商业计划与目标同所显示资源相称合理;主任关于初始员工规模小的质疑未考虑独立合同工及境外下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新设办公室一年内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证据:商业计划、销售与雇佣目标、可用资源说明,以及独立合同工和境外员工管理链条。

认定理由:AAO认定商业计划及销售、雇佣目标合理,结合可用资源,足以证明新办公室将在一年内支持经理职位。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W-M-C-., LTD. 案 日期:2019年11月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生产和销售机床、工业机械、测量仪器和控制器(controllers)的企业,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 I 的分公司经理。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1) 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以及 (2) 新办公室将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

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全部记录并忽视符合条件的证据,存在错误。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支持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于美国受雇担任该法第 101(a)(44)(A) 条所定义的管理职务。关于受益人在国外的职位及其在美国的拟任职位,申请人提供了具体示例,说明授予受益人的管理职责类型以及授予其下属的非管理职责类型。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一直并将继续在组织中担任高级别职务,且其一直并将继续对组织销售职能的日常活动行使自由裁量权。关于其拟在美国的雇佣,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以及销售和雇佣目标在所示可用资源下是合理的。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初始员工规模较小的认定,未考虑到一名将由受益人在美国监督的独立承包商,以及虽在国外工作但仍将继续处于受益人管辖链条之下的外国工人。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关于 W-M-C-., Ltd. 案

申请人已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其过往国外雇佣以及在美国新办公室的拟议雇佣中均具备管理能力。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W-M-C-., Ltd., ID# 6407208 (AAO Nov. 6,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11-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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