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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1月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审理动议是否提出与AAO 2024年7月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和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 2024年7月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
不成立 重新审理动议是否提出与AAO 2024年7月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和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 2024年7月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审理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针对2024年7月驳回第二次重新审理动议的第三次合并动议,未重新审理原I-140申请的国家利益豁免实体资格;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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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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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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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顾问,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别中“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从而免除该类别所要求的职位邀请及劳工证。本次程序针对的是申请人对AAO 2024年7月决定提出的第三次合并动议,即要求重新审理和复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consultant who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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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third motion -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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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记录显示,针对本申请的补件请求于2022年5月12日发出;随后德州服务中心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拒绝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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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denial ofthis petition was issued on December 12, 2022, and that an RFE pertaining to this petition was issued on May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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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在2023年6月决定中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hows that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in a June 2023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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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出第一次动议,即合并的重新审理和复议动议;AAO在2023年12月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in December 2023 we also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first motion -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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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提出第二次动议,即重新审理动议;AAO在2024年7月决定中驳回该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此前驳回上诉及第一次合并动议存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In dismissing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in our July 2024 decision, we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provided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and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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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申请人提出本次第三次合并动议,要求重新审理和复议;其书面论证意见称德州服务中心于2023年11月22日发出补件请求,但AAO指出该补件请求针对的是申请人2023年7月提交的另一份申请,而非本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ovember 2023 RFE referenced in the Petitioner's motion brief does not pertain to this petition, but rather to a subsequent peti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filed in Jul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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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third motion -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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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审理动议是否提出与AAO 2024年7月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和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审理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见8 C.F.R. § 103.5(a)(1)(i)、(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AAO复议不利决定并批准此前被USCIS拒绝的I-140,似乎寻求对主任拒绝申请的决定作进一步审理。

原审意见

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以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为由拒绝申请;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该实体问题。

本次合并动议及所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请求AAO复议不利决定并批准此前被拒绝的I-140。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请求未提出与2024年7月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或新证据,而是要求进一步审理主任对原申请的拒绝,超出动议审查范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针对2024年7月驳回重新审理动议这一最新决定的新事实或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this specific request, it does not appear that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introduce new facts or submit new evidence pertaining to our July 2024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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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2023年11月22日补件请求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似乎在说明本申请的程序经过。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2023年11月补件请求针对的是申请人2023年7月提交的另一份申请,与本申请无关;该陈述使程序历史摘要不完整且不准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将另一份申请的补件请求混入本申请程序,未准确对应本申请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ovember 2023 RFE referenced in the Petitioner's motion brief does not pertain to this petition, but rather to a subsequent peti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filed in Jul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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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审查范围限定为2024年7月驳回第二次重新审理动议的决定,而非重新审理原申请。申请人未陈述与2024年7月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也未提交新证据,其请求实质指向主任对原申请的拒绝。因此AAO没有依据重新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n current motion,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or offer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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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the proceeding, we have no basis to reope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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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 2024年7月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见8 C.F.R. § 103.5(a)(3);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见8 C.F.R. § 103.5(a)(1)(i)、(ii);复议不是重复提交相同论点并概括指称先前决定错误,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争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主张AAO先前决定有误。

原审意见

原审德州服务中心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本次决定未重新认定原申请的实体资格。

本次动议中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AAO此前认定其未证明国家重要性存在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论点只是重复此前决定中已审议过的事实和争点,属于以复议方式重新提出相同论点,不构成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证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2024年7月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具体错误,也未说明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为何不正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in the current motion 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concerning the proposed endeavor's claimed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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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此前决定中关于缺乏美国经济影响或就业创造信息的认定

证明目的
说明AAO此前否定国家重要性的依据。
AAO 如何评价
AAO回顾其先前决定曾指出,记录缺乏关于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可归因的美国经济影响或就业创造的充分信息或证据,并曾审议申请人此前提交的文件;本次决定据此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动议未针对该证据缺口提供新的证明或指出先前审议中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pointed to the lack of sufficient information or evidence regarding any projected U.S. economic impact or job creation attributable to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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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的主张只是重复此前已审议过的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事实和争点,未证明2024年7月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AAO明确不会重新审理原申请,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in the current motion 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concerning the proposed endeavor's claimed national importance, which we had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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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nd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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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的审查对象应为AAO 2024年7月驳回第二次重新审理动议的决定,而非德州服务中心对原I-140申请的拒绝决定;动议审查范围受8 C.F.R. § 103.5(a)(1)(i)、(ii)限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and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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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书面论证意见中引用的2023年11月22日补件请求是否属于本申请记录;AAO明确指出该补件请求针对2023年7月提交的另一份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ovember 2023 RFE referenced in the Petitioner's motion brief does not pertain to this petition, but rather to a subsequent peti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filed in July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审理动议是否附有与2024年7月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和文件证据;本次决定认定申请人未提出此类新事实或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current motion,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or offer new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2024年7月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以及依据当时程序记录该决定为何不正确;仅重复此前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论点不满足该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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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031615 日期:2024年11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顾问,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的两项动议——第一项是重新开案和复议的合并动议,第二项是重新开案动议。1 现本事项基于第三项动议——重新开案和复议的合并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申请人为支持当前动议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本申请程序历史的摘要不完整且不准确,本申请是该申请人提交的三份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之一。2 申请人首先称“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于2023年11月22日签发了RFE[补充证据请求]”。然而,记录显示本申请的否决于2022年12月12日签发,与本申请相关的RFE于2022年5月12日签发。申请人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及的2023年11月RFE与本申请无关,而是与申请人于2023年7月提交的后续申请有关。申请人接着令人困惑地提及“一项上诉动议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签发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记录显示,2024年7月的决定是我们对第二项动议的驳回

1 尽管我们认识到表格 I-1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表明申请人提交的是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合并动议,但我们将该提交视为重新开案动议,因为申请人未就复议提出任何主张,且其提供的支持声明提及“重新开案动议”并请求“重新开案”。 2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提交了第一份NIW申请(收件编号为[已隐去])。该申请于2020年7月被否决,未提交上诉。本申请(收件编号为[已隐去])随后于2021年1月提交,第三份申请(收件编号为[已隐去])于2023年7月提交。

原文第 2 页

涉及本事项中正在审理的申请。3 在2024年7月的决定中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上诉及随后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合并动议时存在错误。

在当前动议中,申请人含糊地将其先前的提交称为“一项上诉动议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他还提及就另一份单独申请签发的RFE。鉴于这些异常之处,尚不清楚申请人是否已适当审查记录并充分理解当前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具体事项。

无论如何,我们将处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合并动议,首先从重新开案动议开始,该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适用上述监管规定,本程序中我们审查的事项是我们2024年7月的决定,其中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然而,在当前动议中,申请人未陈述新事实或提供新证据。事实上,“申请人请求[我们]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复议不利决定并批准此前被USCIS否决的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基于这一具体请求,申请人似乎并非寻求引入与我们2024年7月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或提交新证据;相反,申请人似乎寻求进一步审理审理主任对申请的否决。然而,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此外,重新开案动议的目的是提出与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或证据。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

接下来,我们将考虑申请人的复议动议,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阐明我们在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时存在何种错误。我们指出缺乏关于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可归因的任何预计美国经济影响或就业创造的充分信息或证据。我们还强调,在我们的第一项动议决定中,我们审查并讨论了申请人先前提交的文件。

3 记录显示,我们在2023年6月的决定中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在2023年12月也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一项动议——一项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随后是第二项动议,我们在2024年7月的决定中驳回了该动议,该决定是当前动议的主题。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重新争论有关拟议事业所声称的国家重要性的事实和问题,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考虑过这些。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一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不正确的。因此, underlying 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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