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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767568 日期:2023年11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电气工程师兼助理项目经理,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此 EB-2 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证明申请人符合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记录不满足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并对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保留意见。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本事项现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声称我们“未能适当考虑[申请人]拟议事业从 STEM 角度的影响”,并提交了一份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给白宫的关于“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更新”的报告,该报告于 2022 年 2 月提交。然而,申请人并未说明该报告如何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仅说明其事业属于 STEM 领域。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已指出(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1
1 参见 ID# 26399895 (AAO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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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申请人的事业属于 STEM 领域,这并不自动表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引用了 USCIS 政策手册,其中指出 STEM 事业必须满足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的第一项要件。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除该报告外,申请人未主张任何新的事实或提供其他书面证据以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
此外,申请人声称我们错误地“未对申请人根据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资格进行分析”,因此,申请人没有“机会反驳任何可能损害申请人适当论证其案件实质的法律认定”。尽管申请人请求我们重新开案,但他并未提供任何新的事实或证据,而是声称存在错误或对法律和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将把该主张视为复议动议。
由于我们先前已认定申请人不满足 Dhanasar 的第一项要件,他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关于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其余论点无需讨论。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在动议中,申请人未依据任何先例法、法规或政策来支持其主张,即我们必须在上诉中对 Dhanasar 的全部三项要件进行分析。此外,当审理主任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发出补件通知(RFE)时,申请人已获得就这些其余要件提供额外文件和论点的机会。
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进一步主张,我们在认定其事业根据第一项要件不具有国家重要性时错误适用了 Dhanasar 的标准。然而,申请人并未具体指出我们在何处以及如何出错。相反,申请人提出了在补件通知和初始申请中提出的相同主张——即申请人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他过去的工作和项目涉及多个国家的关键基础设施,如委内瑞拉和加纳,并且具有国际规模。然而,我们先前的决定正确地将申请人的过往经验和技能作为第二项要件中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评估——即他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在根据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申请人需要证明其特定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我们评估申请人的特定事业是否具有 Dhanasar 所设想的广泛影响或重大经济效应。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90。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讨论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证据,并最终认定记录未提供足够信息和客观证据来证明其作为电气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受雇的拟议事业将如何“超越其雇主及其客户,影响能源系统维护和设计领域或更广泛的美国经济,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因此,我们根据优势证据标准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在动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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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但他未通过表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来提供充分的复议依据。 申请人还声称,他目前在一家“全球性跨国银行”担任“IT 助理项目经理”的职位,该银行“于 2012 年被命名为[已隐去]”,这证明了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解释说,他“正在领导[已隐去]的一项关键项目,该项目具有国家和国际范围”,并且“负责一项软件过渡,该过渡将把[已隐去]的全部计算系统更新为 VitechCORE 技术”。然而,申请人未解释他在银行负责软件过渡的项目经理职位与其最初提出的作为电气工程师“将把其电路面板设计的技术知识带给全国众多公用事业公司”的拟议事业有何关联。尽管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先前的决定,但他未指出并讨论他认为我们在得出结论时忽视或误解的具体相关证据,或我们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或 USCIS 政策。相反,申请人重申了关于其事业国家重要性的笼统论点,这些论点此前已在上诉中考虑并驳回。因此,我们将驳回其复议动议。
我们认定,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的额外证据不能证明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