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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8947870 日期:2025年11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飞行员,寻求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第二优先就业类(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收件通知的副本,以证明其已提交一份新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且目前正在审理中。申请人主张,这“构成直接影响[申请人]移民救济资格的重大新证据”,并且“显著改变了他的移民状况,因为其获批可能使其有资格调整身份或获得其他移民福利”。
申请人未陈述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本程序。参见8 C.F.R. § 103.5(a)(1)(i); (a)(2)。在我们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采纳并确认了SCOPS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证明其资格。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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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新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这一事实与该认定无关,申请人也未解释其如何相关,或如何构成重新开案本程序的理由。
无论申请人提交新申请是否可能“影响[其]移民救济资格”或“使其有资格调整身份”,该事实与是否应重新开案对本案申请被拒的上诉无关。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即证明其资格。8 C.F.R. § 103.2(b)(1)。随后提交新申请这一情况发生于本案申请提交之后,无助于证明申请人在本案申请提交时具备资格。
尽管申请人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存在错误,或证明存在其他应重新开案本程序的理由,我们无依据重新开案先前的决定。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