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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23272889 日期:2022年11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咖啡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表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所列证据标准,从而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以及随后四次重新开案动议。现本事项因第五次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在该动议中提交了旨在满足其中一项证据标准的证据。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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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初步证据要求(通过一次性成就或满足三项较低标准)的情况下,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8 C.F.R. § 103.5(a)(1)(i)的条例将我们重新开案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
三、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根据条例,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新事实,足以支持重新开案我们驳回申请人第四次动议的决定。因此,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所需范围内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不受青睐的原因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另参见 Selimi v. Ashcroft, 360 F.3d 736, 739 (7th Cir. 2004)。在给予双方公平机会发展和陈述各自案件的前提下尽快结束程序,存在强烈的公共利益。INS v. Abudu, 485 at 107。
基于其裁量权,USCIS“在决定何时重新开案方面有一定余地”,并且“应有权采取限制性做法”。Id. at 108。过于随意地批准动议可能导致无休止的拖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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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民不断产生新事实以确立资格时,这可能造成不必要地浪费时间处理提交请求。一般参见 INS v. Abudu, 485 U.S. at 108。新事实必须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以至于“如果程序……被重新开案,连同所有随之而来的拖延,所提供的新证据将可能改变案件结果。”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另参见 Maatougui v. Holder, 738 F.3d 1230, 1239-40 (10th Cir. 2013)。因此,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承担“沉重负担”。INS v. Abudu, 485 at 110。就当前动议而言,申请人未满足该负担。
由于申请人未指出或表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在其第四次动议中,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先前关于Sprudge出版物讨论中的任何错误。在驳回该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此前未主张的第五项标准,即8 C.F.R. § 204.5(h)(3)(ii),该标准涉及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加入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协会。
就当前动议,申请人根据8 C.F.R. § 204.5(h)(3)(ii)的同一标准再次主张其资格。他重新提交了其先前动议中提供的相同证据,且未解释该证据中若有任何新内容。正如我们已解释的,该证据未证明IBG或其董事会是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协会。此外,正如我们先前的决定所指出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申请提交之日具备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因此,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申请人未克服驳回先前动议的理由,也未确立其寻求类别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四、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所提供的证据未克服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因此,基于上述理由,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