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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3年11月8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是否应遵从先前L-1A新办公室申请的批准、受益人是否以职能经理身份主要管理翻新职能、美国实体在申请提交前一年是否“正在经营”
不成立 是否应遵从先前L-1A新办公室申请的批准、受益人是否以职能经理身份主要管理翻新职能、美国实体在申请提交前一年是否“正在经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主任对本次L-1A新办公室延期申请的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在申请提交时,受益人是否主要管理翻新职能,以及是否应遵从先前L-1A批准;AAO认定两者均不成立。AAO还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申请提交前一年“正在经营”,但指出主任未就此缺陷通知或给予回应机会,因此该问题不是主任原拒绝的依据。驳回上诉不等于批准,也不代表未来申请必然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by the petition's filing, the Beneficiary primarily managed the company's renovation function. We will therefore affirm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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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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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in any future filings in this matter, the company must explain the evidentiary discrepancies discussed above and provide additional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that it was "doing business" the year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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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在美国购买、翻新并转售房屋的公司;受益人为伊朗出生、加拿大公民,自2009年起在加拿大关联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并全资拥有美国申请人与加拿大关联公司。本次申请为L-1A新办公室延期,目的是继续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首席执行官,并按“管理能力”申请L-1A。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 a buyer, renovator, and reseller of homes - seeks to continue temporarily employing the Beneficiary as it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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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an Iranian native and Canadian citizen, began working as the CEO of t~e Petjtjo~er's affiliate in Canada in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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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wholly owns both 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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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本次L-1A新办公室延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将以所称管理能力雇用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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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nied this L-lA new office extension petition,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it would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claimed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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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主任未正确将受益人视为“职能经理”,并应遵从先前L-1A申请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did not properly consider the Beneficiary as a "function manager" and should have deferred to the approval of its prior L-1 A petition for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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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进行重新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在申请提交时受益人主要管理所称职能,并维持拒绝、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 Christo '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we conclude that the company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by the petition's filing, the Beneficiary primarily managed the claimed func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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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是否应遵从先前L-1A新办公室申请的批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USCIS通常遵从涉及相同当事人和相同基础事实的先前非移民签证申请批准,但若涉及重大错误、情况或资格要求已变化,或新的重大信息对资格产生不利影响,则不遵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2022年开始为美国公司工作以来,受益人职位没有重大变化,因此主任在判断拟议工作是否具有管理性质时,应遵从先前L-1A申请的批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主任对“遵从先前批准”主张的处理;该主张是上诉中首次提出。

先前L-1A新办公室申请及其批准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主张职位未发生重大变化,主任应遵从先前对管理性质的批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通常存在遵从先例批准的做法,但认定两次申请的资格标准不同,因此不适用遵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初次申请只审查批准后一年内业务将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本次延期要求申请提交时已实际以管理能力受雇;该差异使先前批准不能替代本次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generally defers to prior nonimmigrant visa petition approvals involving the same parties and underlying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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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contrast, this L-lA new office extension petition requires the Petitioner to demonstrate that - by the petition's filing - the company would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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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初次L-1A新办公室申请只要求证明美国业务在批准后一年内将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本次延期则要求在申请提交时已证明受益人将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受雇。由于两次申请的资格要求不同,AAO拒绝遵从先前批准,并继续自行审查管理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therefore argues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when considering the claimed managerial nature of the proposed job, the Director should have deferred to the approval of the company's prior L-lA petition for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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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have chan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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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of the Petitioner's prior and current L-1 A petitions for the Beneficiary differ, the record does not warrant deferral to the prior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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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以职能经理身份主要管理翻新职能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管理能力要求工作“主要”涉及管理组织或职能、管理组织内的关键职能、在组织层级或所管理职能中处于高级别,并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职能经理须证明:职能是明确界定的活动;该职能对组织“关键”即核心;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在组织层级或所管理职能中处于高级别;对该职能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职能经理,通过监督翻新公司购买房屋的独立承包商和分包商来管理翻新职能,并称其约55%的时间用于管理该职能。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将以所称管理能力雇用受益人;AAO还指出,主任关于行政助理/接待员是否属于专业人员、经理或主管的分析存在矛盾,因为该要求只适用于人事经理,而申请人主张的是职能经理。

受益人职责说明及时间分配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约55%的时间用于管理翻新职能,包括雇用承包商和分包商、监督其工作、购买材料、监督进度及解决突发问题。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否定这些管理职责本身,但认为在申请提交时受益人作为唯一雇员,可能还承担了行政助理/接待员的非管理任务,因此时间分配陈述不足以证明“主要”管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说明在申请提交时谁执行行政助理/接待员的职责;该职位在申请提交两周后才开始雇用,且受益人列出的职责不含这些行政任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states that he has and would continue to spend about 55% of his time managing the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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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company has not explained who performed the dut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receptionist at the time of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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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理/接待员的雇用及职责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受益人可专注于管理职能,不必承担行政事务。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员工在申请提交后两周才入职;其职责包括接听电话、邮件和询问、安排预约、协调会议、订购办公用品、接待访客、制作项目活页夹、邮寄支票及在线支付账单,均不属于受益人列出的管理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在申请提交时该职位尚不存在,申请人未证明当时由他人承担这些行政任务;AAO因此推定受益人当时自行承担。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begin employing its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receptionist until two weeks after the petition's filing on May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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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s stated duties do not include her ta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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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关于行政助理/接待员资格的分析

证明目的
主任曾以该下属不符合专业人员、经理或主管为由质疑管理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分析存在矛盾:只有人事经理才须主要监督和管理其他主管、专业人员或经理;申请人主张的是职能经理,不适用该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将人事经理的要求套用于职能经理主张;AAO未据此支持拒绝,但仍因“主要管理”未达而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analysis of the Beneficiary's qualifications as a function manager contained contrad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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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Beneficiary is a function manager, which lacks such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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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翻新职能明确且关键,受益人在组织层级中处于高级别并对日常运营有裁量权;但在申请提交时,受益人是否为唯一雇员、行政助理/接待员在提交后两周才入职,且其职责不含行政任务,AAO据此推定受益人当时承担了这些非管理行政任务。由于存在额外非管理任务,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时“主要”管理翻新职能。

核对原文依据
A preponderance of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at the renovation function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manage is clearly defined and essential to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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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owev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by the petition's filing, the Beneficiary primarily managed its renovation function, as opposed to performing operational ta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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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because of the additional nonmanagerial tasks that the Beneficiary apparently performed, the company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by the petition's filing, he "primarily" managed the renovation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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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体在申请提交前一年是否“正在经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正在经营”指合格组织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不包括合格组织仅在美国和国外设有代理或办公室。L-1A新办公室延期申请人须证明美国实体在前一年“正在经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材料显示其在2023年5月申请提交前,在美国购买、翻新并出售了两处房产,主张其持续经营。

原审意见

主任未处理该问题。

两处房产的购买和出售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在申请提交前一年在美国购买、翻新并出售房产,持续从事业务。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记录显示2022年4月购买并于2022年12月出售一处房产,2022年11月购买并于2023年4月出售另一处房产,但认为不足以证明“定期、系统和持续”的经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有两项翻新项目,未显示持续经营模式;AAO要求更多独立客观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lacks sufficient evidence that these two renovation projects kept the Petitioner engaged in "regular, systematic, and continuous" business the year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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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房产记录与受益人2022年IRS表格1040附表C

证明目的
公开记录用于显示房产交易及表面收入;税表用于证明公司经营收入和支出。
AAO 如何评价
AAO比较两者后发现矛盾:公开记录显示2022年4月以225,000美元购买、2022年12月以361,971美元出售,表面收入136,971美元;但附表C报告收入为“0”,仅列业务支出并报告年度亏损201,850美元。AAO认为税表进一步使2022年业务经营主张存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解释为何除业务支出外,未报告公司2022年的表面收入;AAO要求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Public records show that the company bought the property for $225,000 in April 2022 and sold it for $361,971 in December 2022, generating an apparent income of $13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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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ny reported "0" income that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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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xplain why, in addition to the business's expenses,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also report the company's apparent income in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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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两处房产交易本身不足以证明申请提交前一年存在定期、系统和持续的经营;同时,2022年纳税人个人报税表附表C显示公司当年收入为“0”并报告亏损,与公开记录显示一处房产产生约136,971美元表面收入不一致,且记录未解释该差异。由于主任未就此缺陷通知申请人或给予回应机会,AAO未将其作为独立拒绝理由,但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正在经营”。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unaddressed by the Director, the Petitioner also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it was "doing business" the year before this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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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s tax return therefore also casts doubt on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business operations in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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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notify the Petitioner of this evidentiary deficiency or provide the company with an opportunity to resp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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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L-1A新办公室延期申请提交日与行政助理/接待员入职日,确认在提交时受益人是否为唯一雇员,以及当时行政任务由谁承担;这是“主要管理”认定的关键事实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begin employing its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receptionist until two weeks after the petition's filing on May 8,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公开房产购买/出售记录与2022年附表C收入、支出及亏损数字,确认两者差异是否有独立客观解释;AAO明确要求未来提交时解释该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xplain why, in addition to the business's expenses,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also report the company's apparent income in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company must explain the evidentiary discrepancies discussed above and provide additional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that it was "doing business" the year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区分初次L-1A新办公室申请与本次延期的证明时点;初次申请只要求证明批准后一年内业务将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本次延期要求申请提交时已以管理能力受雇,不能以先前批准替代本次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In contrast, this L-lA new office extension petition requires the Petitioner to demonstrate that - by the petition's filing - the company would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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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077914 日期:2023年11月8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一家房屋购买、翻新和转售商——寻求继续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CEO)。该公司请求将其根据L-1A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身份延期,作为将在“管理性职位”工作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以所称管理性职位雇用受益人。在上诉中,该公司主张审理主任未正确将受益人视为“职能经理”,且本应遵从先前为其批准的L-1A申请。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在申请提交时,受益人主要管理所称职能。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公司内部调任人员是指非公民,其在其首次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工作,并寻求进入美国为其境外雇主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临时工作,且职位属于管理性、行政性或涉及专业知识。该法第101(a)(15)(L)条;8 C.F.R. § 214.2(l)(1)(ii)(A)。如果美国申请人寻求以管理性或行政性职位雇用其,则其寻求L-1A分类。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非移民工人申请说明”,16,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orms/i-129instr.pdf。如果拟议的美国工作涉及专业知识,则其寻求L-1B分类。同上;另见8 C.F.R. § 103.2(a)(1)(将表格说明纳入法规)。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记录显示,受益人为伊朗出生、加拿大公民,于2009年开始担任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关联公司的CEO。提出申请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成立,约七个月后,首次为其申请以L-1A身份在美国工作。该境外公司经营的业务类型与申请人相同。受益人完全拥有这两个实体。

在首次L-1A申请提交时,申请人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因此,就L-1目的而言,该公司属于“新办公室”,见8 C.F.R. § 214.2(l)(1)(ii)(F),并且必须证明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该业务将支持一个管理性或行政性职位。见8 C.F.R. § 214.2(l)(3)(v)(C)。USCIS批准了申请人的首次申请,有效期自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见8 C.F.R. § 214.2(l)(7)(i)(A)(3)(将L-1A新办公室申请的有效期限定为一年)。

2023年5月,申请人提交了本申请,寻求将受益人的L-1A身份再延期两年。见8 C.F.R. § 214.2(l)(15)(ii)(将L-1延期申请的有效期限定为两年)。寻求延期L-1A新办公室申请的申请人必须:

  • 证明美国和境外实体仍为“合格组织”;
  • 证明美国实体在过去一年一直在“经营业务”;
  • 描述受益人在过去一年的职责以及其在延期申请下将履行的职责;
  • 描述美国运营的人员配置,包括员工人数及其职位类型,以及受益人在管理性或行政性职位工作时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的证据;以及
  • 提交美国运营财务状况的证据。

8 C.F.R. § 214.2(l)(14)(ii)(A-E)。

审理主任否决了这份L-1A新办公室延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以所称管理性职位雇用受益人。

A. 对先前L-1A申请获批的遵从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自受益人于2022年开始为美国公司工作以来,其职位没有重大变化。因此,该公司首次主张,在考虑拟议职位所称管理性质时,审理主任本应遵从先前为公司受益人批准的L-1A申请。

USCIS通常遵从涉及相同当事方和相同基本事实的先前非移民签证申请批准。一般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A.(4)(B)(1),www.uscis.gov/policy-manual。但USCIS在以下情况下不应遵循先前批准:涉及重大错误;情况或资格要求已发生变化;或新的重大信息对资格产生不利影响。同上。

原文第 3 页

在此,资格要求已发生变化。在其首次L-1A新办公室申请中,申请人无需证明受益人将立即以所称管理性职位工作。相反,如前所述,该公司只需证明“[t]拟议的美国运营,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支持一个行政性或管理性职位。”8 C.F.R. § 214.2(l)(3)(v)(C)。相比之下,这份L-1A新办公室延期申请要求申请人证明——在申请提交时——该公司将以管理性或行政性职位雇用受益人。见8 C.F.R. § 214.2(l)(14)(ii)(D)(要求受益人“将以管理性或行政性职位受雇”);另见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福利请求时”证明资格)。

由于申请人为受益人提交的先前和当前L-1A申请的资格要求不同,记录不支持遵从先前批准。因此,我们拒绝遵循先前的决定。我们接下来将确定证据是否证明拟议美国工作所称的管理性质。

B. 拟议美国工作的性质

“管理性职位”一词是指“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的工作:

  • 管理一个组织或其部门、分部、职能或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性员工的工作,或管理组织、部门或分部内的一项基本职能;
  • 如果直接监督一名或多名其他员工,则拥有雇用和解雇他们的权力,或建议采取这些及其他人事行动的权力,或者,如果没有直接监督任何员工,则在组织层级内或就所管理职能而言处于高级别运作;以及
  • 对员工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该法第101(a)(44)(A)条;8 C.F.R. § 214.2(l)(1)(ii)(B)。

如法定定义所示,管理性职位可包括“人事经理”或“职能经理”。人事经理必须主要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性员工的工作。该法第101(a)(44)(A)(ii)条;Matter of Z-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4 (AAO Apr. 14, 2016)。相比之下,职能经理必须主要管理组织内的“基本职能”。同上。

申请人主张其将以职能经理职位雇用受益人。该公司称,其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督翻新公司购买房屋的独立承包商和分包商来管理业务的翻新职能。见Matter of Z-A-,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at **5-6(承认根据该法第101(a)(44)(C)条,申请人的合理人员配置需求可包括依赖非雇员的工作)。

原文第 4 页

为证明受益人拟以职能经理的管理性职位受雇,申请人必须证明:

  •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
  •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对组织而言是“核心”的;
  • 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
  • 受益人将在组织层级内或就所管理职能而言处于高级别行事;以及
  • 受益人将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4 (AAO Nov. 8, 2017)。1

审理主任将受益人作为职能经理的资格进行分析时存在矛盾之处。例如,审理主任在注意到申请人雇用了一名行政助理/接待员后认定,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下属符合法规所规定的专业人员、经理或主管的资格”。然而,如前所述,只有人事经理才必须主要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类雇员的工作。参见该法第10l(a)(44)(A)(ii)条;Matter of Z-A-,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at *4。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是一名职能经理,而该职位不具备此类要求。

优势证据表明,受益人将要管理的翻新职能界定明确,且对申请人的业务至关重要。公司亦已证明,他将在组织层级中处于高级别,并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截至提交申请之时,受益人主要是管理其翻新职能,而非执行操作性任务。公司称,他一直以来并将继续将其约55%的时间用于管理该职能,包括:雇用承包商和分包商;监督其工作;为其购买材料;监督其进度;以及解决不可预见的问题。但记录显示,申请人直到2023年5月8日提交申请两周之后,才开始雇用其行政助理/接待员。参见8 C.F.R. § 103.2(b)(l)(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福利请求之时”确立资格)。受益人所陈述的职责不包括她的任务,据报告,她的任务涉及:接听电话、电子邮件和询问;安排预约;协调会议;订购办公用品;迎接办公室访客;制作项目活页夹;邮寄支票;以及支付在线账单。因此,公司未说明在提交申请之时由谁履行行政助理/接待员的职责。由于受益人当时是申请人的唯一雇员,且缺乏其他证据,我们推定他当时履行了另一职位的行政任务。因此,由于受益人显然履行了额外的非管理性任务,公司未能证明,截至提交申请之时,他“主要”管理翻新职能。

1 与本事项不同,G-涉及一份跨国高管或经理的移民签证申请。参见第203(b)(l)(C)条。8 U.S.C. § 1153(b)(l)(C)。但“该法第101(a)(44)(A)条所规定的‘管理能力’法定定义同时适用于跨国经理和L-1A经理;因此,以下分析同样适用于两种类别。”Matter of G-,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at *2 n.6。

原文第 5 页

C. 上一年度开展业务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申请人亦未能证明其在本申请提交前一年内“开展业务”。参见8 C.F.R. § 214.2(1)(14)(ii)(B)。“开展业务”一词是指“合格组织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且不包括合格组织仅在美国境内外设有代理人或办事处的情形”。8 C.F.R. § 214.2(l)(l)(ii)(H)。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表明,在2023年5月提交申请之前,其在美国购买、翻新并出售了两处房产。文件显示,公司于2022年4月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于2022年12月出售。记录显示,公司于2022年11月购买了另一处房产,并于2023年4月出售。然而,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这两个翻新项目使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一年内持续从事“定期、系统且持续”的业务。

此外,申请人2022年的财务信息使该公司据称于当年完成的翻新项目受到质疑。公开记录显示,公司于2022年4月以225,000美元购买该房产,并于2022年12月以361,971美元出售,产生表面收入136,971美元。参见Denton CAD [Central Appraisal District],“Property Search,”https://propaccess.trueautomation.com/clientdb/?cid=19。但是,如受益人2022年IRS Form 1040《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所附附表C《营业利润或亏损》所示,公司当年报告的收入为“0”。附表C仅反映业务支出,报告年度亏损201,850美元。记录未解释为何除业务支出外,受益人亦未报告公司2022年的表面收入。参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以指向真相所在)。因此,受益人的纳税申报表亦使申请人所声称的2022年业务运营受到质疑。

审理主任未就该证据缺陷通知申请人,亦未给予公司回应的机会。因此,在本事项今后的任何提交文件中,公司必须解释上述证据差异,并提供额外的独立客观证据,证明其在提交申请前一年内“开展业务”。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截至提交申请之时,受益人主要是管理公司的翻新职能。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的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1-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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