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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838664 日期:2023年11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EB-2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在适用我们首次在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阐述的分析框架后,豁免所要求的职位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简易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因为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指明我们简易驳回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事项现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USCIS表格I-797,行动通知,与申请人上诉相关的USCIS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收件通知,以及美国邮政服务(USPS)Click-n-Ship标签记录,表明表格I-290B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已送达。申请人主张这些新事实证明其及时提交了支持其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将支持其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发送至USCIS德克萨斯服务中心,而非表格I-290B说明中所指示的行政上诉办公室。但即使申请人按照表格I-290B说明将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直接发送至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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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仍不会及时。申请人错误地主张当时生效的USCIS COVID-19相关灵活性允许在提交上诉后6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USCIS的COVID-19相关灵活性不适用于申请人若未随上诉一并提交则必须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的30天期限。表格说明要求在提交表格I-290B上诉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提交表格I-290B以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并被要求在30天内,即2023年1月12日之前提交其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于2023年2月15日送达,超过30天。因此,申请未显示重新开案的正当理由,也未能克服其上诉被简易驳回的理由。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但申请人未陈述任何理由要求复议我们最近一次否决其重新开案动议的先前决定,也未附上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以确立我们的决定基于对USCIS政策法律适用于现有记录证据的错误而不正确。因此,基于该理由,申请人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也未能克服其上诉被简易驳回的理由。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等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