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61375 日期:2024年11月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运动员和教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且申请人正前往美国继续从事其所主张杰出能力领域的工作。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使用。这些个人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一次性成就,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这些标准
原文第 2 页
不能直接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则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提交可比证据。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在此审查中本办公室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称其为“两届[已隐去]世界冠军,拥有十六(16)场职业综合格斗(MMA)胜利”。自2018年以来,申请人大部分时间以P-1运动员身份、其后以B-1/B-2访客身份在美国以非移民身份居留。自2022年以来,他一直在位于[已隐去]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MMA学校和职业团队参加比赛并执教。本办公室审理的事项涉及申请人自行提交的三份移民申请中的第二份,每次均寻求相同的分类。1
申请必须包含明确证据,证明该个人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8 C.F.R. § 204.5(h)(5)。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要求。本办公室不同意。 在表格I-140中,“职业”一栏,申请人填写为“[已隐去]运动员”。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其就业计划的详细陈述,审理主任仍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正前往美国继续作为[已隐去]运动员在[已隐去]领域工作”,因为申请人“是一名教练并参加了MMA”。审理主任将这一区别解释为职业变更。
但在同一申请表中,“非技术性工作描述”一栏,申请人表示他将“参加综合格斗(MMA)赛事”并“[培]训运动员”。记录表明,MMA融合了多种不同武术的技术,包括[已隐去],且申请人在训练MMA运动员时使用[已隐去]技术。记录显示,申请人过去曾在[已隐去]和MMA两方面参加比赛并执教。记录中对MMA的各种提及并不代表申请人偏离其以往经验或未来拟从事的工作,也不构成否决该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最初声称获得了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但未在上诉中坚持该主张。因此,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最初声称已满足其中九项标准,概述如下:
- (i),较少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
1 第三份也是最近的一份申请,收件号为___,已于2024年10月23日获批。
原文第 3 页
- (ii),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
- (iii),专业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个人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评审;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 (viii),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 (ix),服务获得高报酬;以及
- (x),在表演艺术中取得商业成功。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两项标准,即与奖项或奖励有关的标准以及作为评判人参与评审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六项标准,涉及会员资格、已发表材料、领导或关键角色、报酬以及商业成功。申请人承认其未满足其余两项与贡献和展出有关的标准。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另一项标准的要求。
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籍人士的已发表材料,且与该外籍人士所寻求分类领域的工作有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申请人提交了47份证物的副本,大多为网页打印件,日期介于2013年至2022年之间。在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称申请人提交的是“被篡改”的图像,而非直接来自网站的打印件。审理主任未充分解释这一结论。
申请人提交了SimilarWeb的打印件,提供了一些(但并非全部)文章所在网站的流量统计数据。打印件不仅包括网站的估计访问量,还包括按类别排名。此类排名最高的是MMA Fighting,在“体育-武术”类别下排名第2。MMA Fighting的文章将申请人描述为[已隐去]之一。上述信息表明MMA Fighting是申请人领域内的主要媒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审理主任对该文章及其他文章提出异议,理由是它们涉及申请人在MMA而非具体在[已隐去]的工作。但正如本办公室上文所述,申请人从一开始就主张其杰出能力涵盖[已隐去]和MMA两者。
审理主任还对SimilarWeb的可靠性提出质疑,称其“是一种广泛确定互联网域名流量或访问量和/或排名和/或页面浏览量估算的工具,而非用于确定出版物的发行量、读者和/或观众”。但对于无需付费订阅即可获取的在线出版物,页面访问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衡量读者的合理指标。在此,类别排名将特定网站与同一类别和同一国家的其他网站进行比较。
原文第 4 页
现有证据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由于上述讨论表明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标准,这足以使案件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本办公室无需讨论其他主张的标准,因此保留对其的讨论。2
如上所述,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了所要求的初步证据。下一步是判定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其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士之一;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最终实质审查涉及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判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该领域的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并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8)(2)。
我们将把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在这样做时,审理主任必须牢记,该判定涉及对全部记录的考量,而非仅仅重新评估就各项基础标准所提交的证据。审理主任必须判定整体记录是否表明申请人已取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III. 结论
我们将把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一般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并非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