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NOV082024_01B2203

综合格斗运动员及教练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11月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赴美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奖项与裁判标准(原审已认可)、媒体报道标准、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高报酬、商业成功等其余主张标准、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少数)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销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赴美继续工作要求和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已满足;未解决的是最终实质审查,须由主任综合全案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顶尖少数。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in order for the Director to m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运动员和教师,自行提交I-140杰出能力移民申请;其主张为两次世界冠军、16场职业综合格斗(MMA)胜利,自2018年起多以P-1运动员及后来的B-1/B-2访客身份在美,自2022年起在加州一家MMA学校和职业队参赛并执教。本案是其自行提交的三份同类移民申请中的第二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artial arts athlete and teach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 is a "two-time I IWorld Champion, with sixteen (16) pro Mixed Martial Arts (MMA) wi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matter before us involves the second of three immigrant petitions that the Petitioner filed on his own behalf, each time seeking the same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并认定申请人并非赴美继续从事其所主张杰出能力领域的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and that the Petitioner is com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inue working in the area of claimed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受理并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under 8 C.F.R. § 103.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审查

    AAO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一项额外标准(媒体报道),加上原审已认可的两项,达到至少三项初步标准,足以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对未讨论的其他主张标准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of the record,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of at least one more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Because the above discussion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 which is sufficient for the case to proceed to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we need not discuss the other claimed criteria, and therefore reserve discussion on the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4. 发回重审

    AAO撤销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作出新的决定,要求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赴美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5)要求申请包含明确证据,证明个人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I-140表“职业”栏填写运动员,并提交详细就业计划,主张将参加MMA赛事并训练运动员。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将作为所填武术项目运动员继续工作,理由是其为教练并参加MMA,将此差异视为职业变更。

I-140表“职业”及“非技术职位描述”栏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拟赴美参加MMA赛事并训练运动员,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表格所填内容及记录中MMA与相关武术的关系,认定不构成职业变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表格内容本身存在缺失;主任的区分被AAO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But on the same petition form, under "Nontechnical Job Description,"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that he would be "competing in Mixed Martial Arts (MMA) events" and "[t]raining athlet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申请人关于就业计划的详细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赴美后的工作安排。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据此仍认为其身份为教练且参加MMA,与所填运动员不同;AAO结合表格和记录整体否定该区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陈述本身的具体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detailed statement about his employment plans,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is "coming to the U.S. to continue working as a I I Athlete in the field of Ibecause the Petitioner is "a coach and participated in MM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同一申请表“非技术职位描述”已载明参加MMA赛事和训练运动员,且记录显示MMA融合多种武术技术、申请人过去在相关武术与MMA均有参赛和执教经历。因此记录中关于MMA的表述不构成偏离既往经历或未来工作意图,不构成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 must include clear evidence that the individual is com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inue work in the area of expertise. 8 C.F.R. § 204.5(h)(5).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atisfied this requirement. We disa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ord's various references to MMA do not represent a departure from the Petitioner's previous experience or intended future work, and do not warrant denial of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奖项与裁判标准(原审已认可)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较小范围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及(iii)(担任评判他人工作的裁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最初主张满足九项标准,其中包括奖项和担任裁判。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奖项和担任裁判两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叙述原审结论时确认主任已认定这两项标准满足,本次上诉未对此重新展开争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he criteria, relating to prizes or awards and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媒体报道标准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要求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及其所申请领域工作的材料,并包含标题、日期、作者及必要翻译。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47份 exhibits(多为网页打印件,2013至2022年),并提交SimilarWeb流量统计,主张相关文章发表于其领域的主要媒体。

原审意见

主任称申请人提交的是“被改动”的图片而非直接来自网站的打印件,但未充分解释该结论;主任还以文章涉及MMA而非特定武术项目、以及SimilarWeb不能确定出版物发行量/读者量为由提出异议。

47份 exhibits(多为2013至2022年网页打印件)

证明目的
证明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
AAO 如何评价
主任称其为“被改动”图片而非直接网站打印件,但AAO指出主任未充分解释该结论;AAO最终以MMA Fighting文章等认定标准满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对“被改动”的结论缺乏充分解释;原文未逐篇评价全部47份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opies of4 7 exhibits, mostly web printouts, dating from between 2013 and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SimilarWeb流量统计打印件(部分网站)

证明目的
证明刊载文章的网站属于主要媒体,具有读者量及类别排名。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质疑其不能确定发行量、读者量或收视率;AAO认为对无付费订阅的在线出版物,页面访问量在部分情形下可合理衡量读者量,类别排名提供同类别同国家比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统计仅覆盖部分而非全部网站;原文未指出其他具体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printouts from SimilarWeb providing traffic statistics for some, but not all, of the websites where the articles appea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Here, the category rankings compare a given website with others in the same category and the same count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MMA Fighting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的主要媒体上被报道。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网站类别排名第2,文章将申请人描述为相关头衔之一,表明其属于申请人领域的主要媒体,满足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文章在标题、日期、作者或翻译方面的具体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MA Fighting article described the Petitioner as one of the I 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主任对“被改动”图片的结论未充分解释;SimilarWeb对无付费订阅的在线出版物而言,页面访问量在部分情形下可作为读者量的合理衡量,且类别排名是在同一类别和同一国家内比较网站。MMA Fighting在“Sports - Martial Arts”类别排名第2,其文章将申请人描述为相关头衔之一,表明其属于申请人领域的主要媒体,满足该标准。AAO并指出申请人从一开始即主张其杰出能力涵盖相关武术与MMA,故文章涉及MMA不构成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denial notice, 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ltered" images rather than printouts directly from the websites. The Director did not fully explain this conclu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highest such ranking is for MMA Fighting, which ranked at #2 under "Sports - Martial Ar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above information indicates that MMA Fighting is major media within the Petitioner's field, which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But for an online publication that is available without a paid subscription, the number ofpage visits may, in some instances, be a justifiable measure of readership.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高报酬、商业成功等其余主张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所列其余标准(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高报酬、商业成功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还满足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报酬和商业成功等六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仅认定奖项和裁判两项满足,未认可其余主张。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初步标准,足以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故对其他主张标准不予讨论并明确保留。这些事项本次未被判定为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discuss the other claimed criteria, and therefore reserve discussion on the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少数)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1)(A);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等要求先计数初步标准,再综合全案判断是否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领域顶尖少数、成就经广泛文件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两次世界冠军和16场职业MMA胜利者,具备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认定初步证据门槛已满足,未自行作出最终实质审查结论,而是将案件发回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主任须考虑记录整体而非仅重新评价各项标准下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xt step i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hi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that he is one of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and that his achievements have been recognized in the field through extensive documen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determination involves consideration ofthe totality of the record, rather than simply re-evaluating the evidence submitted regarding the individual underlying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140表“职业”和“非技术职位描述”栏原文,以及关于MMA与相关武术技术关系的记录,用于判断“赴美继续工作”争点;该争点AAO已认定满足,不涉及最终实质审查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MMA incorporates techniques from several different martial ar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47份媒体报道 exhibits 的标题、日期、作者及翻译信息,以及SimilarWeb打印件覆盖哪些网站、类别排名口径;AAO仅以MMA Fighting等材料认定标准满足,未逐篇认定全部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opies of4 7 exhibits, mostly web printouts, dating from between 2013 and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printouts from SimilarWeb providing traffic statistics for some, but not all, of the websites where the articles appea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高报酬、商业成功等标准本次被明确保留,未被判定失败;最终实质审查尚待主任进行,不能据本决定推断批准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discuss the other claimed criteria, and therefore reserve discussion on the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61375 日期:2024年11月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运动员和教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且申请人正前往美国继续从事其所主张杰出能力领域的工作。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使用。这些个人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一次性成就,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这些标准

原文第 2 页

不能直接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则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提交可比证据。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在此审查中本办公室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称其为“两届[已隐去]世界冠军,拥有十六(16)场职业综合格斗(MMA)胜利”。自2018年以来,申请人大部分时间以P-1运动员身份、其后以B-1/B-2访客身份在美国以非移民身份居留。自2022年以来,他一直在位于[已隐去]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MMA学校和职业团队参加比赛并执教。本办公室审理的事项涉及申请人自行提交的三份移民申请中的第二份,每次均寻求相同的分类。1

申请必须包含明确证据,证明该个人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8 C.F.R. § 204.5(h)(5)。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要求。本办公室不同意。 在表格I-140中,“职业”一栏,申请人填写为“[已隐去]运动员”。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其就业计划的详细陈述,审理主任仍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正前往美国继续作为[已隐去]运动员在[已隐去]领域工作”,因为申请人“是一名教练并参加了MMA”。审理主任将这一区别解释为职业变更。

但在同一申请表中,“非技术性工作描述”一栏,申请人表示他将“参加综合格斗(MMA)赛事”并“[培]训运动员”。记录表明,MMA融合了多种不同武术的技术,包括[已隐去],且申请人在训练MMA运动员时使用[已隐去]技术。记录显示,申请人过去曾在[已隐去]和MMA两方面参加比赛并执教。记录中对MMA的各种提及并不代表申请人偏离其以往经验或未来拟从事的工作,也不构成否决该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最初声称获得了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但未在上诉中坚持该主张。因此,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最初声称已满足其中九项标准,概述如下:

  • (i),较少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

1 第三份也是最近的一份申请,收件号为___,已于2024年10月23日获批。

原文第 3 页

  • (ii),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
  • (iii),专业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个人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评审;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 (viii),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 (ix),服务获得高报酬;以及
  • (x),在表演艺术中取得商业成功。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两项标准,即与奖项或奖励有关的标准以及作为评判人参与评审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六项标准,涉及会员资格、已发表材料、领导或关键角色、报酬以及商业成功。申请人承认其未满足其余两项与贡献和展出有关的标准。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另一项标准的要求。

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籍人士的已发表材料,且与该外籍人士所寻求分类领域的工作有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申请人提交了47份证物的副本,大多为网页打印件,日期介于2013年至2022年之间。在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称申请人提交的是“被篡改”的图像,而非直接来自网站的打印件。审理主任未充分解释这一结论。

申请人提交了SimilarWeb的打印件,提供了一些(但并非全部)文章所在网站的流量统计数据。打印件不仅包括网站的估计访问量,还包括按类别排名。此类排名最高的是MMA Fighting,在“体育-武术”类别下排名第2。MMA Fighting的文章将申请人描述为[已隐去]之一。上述信息表明MMA Fighting是申请人领域内的主要媒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审理主任对该文章及其他文章提出异议,理由是它们涉及申请人在MMA而非具体在[已隐去]的工作。但正如本办公室上文所述,申请人从一开始就主张其杰出能力涵盖[已隐去]和MMA两者。

审理主任还对SimilarWeb的可靠性提出质疑,称其“是一种广泛确定互联网域名流量或访问量和/或排名和/或页面浏览量估算的工具,而非用于确定出版物的发行量、读者和/或观众”。但对于无需付费订阅即可获取的在线出版物,页面访问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衡量读者的合理指标。在此,类别排名将特定网站与同一类别和同一国家的其他网站进行比较。

原文第 4 页

现有证据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由于上述讨论表明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标准,这足以使案件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本办公室无需讨论其他主张的标准,因此保留对其的讨论。2

如上所述,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了所要求的初步证据。下一步是判定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其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士之一;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最终实质审查涉及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判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该领域的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并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8)(2)。

我们将把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在这样做时,审理主任必须牢记,该判定涉及对全部记录的考量,而非仅仅重新评估就各项基础标准所提交的证据。审理主任必须判定整体记录是否表明申请人已取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III. 结论

我们将把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一般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并非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