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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094190 日期:2022年11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churrasqueiro厨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机会,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该申请最初获批,但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时符合该职位的资格。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提交了“一封虚假的工作经验证明信,证明[受益人]在ETA Form 9089(H部分)上列出的工作经历,以获取移民福利。”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复议动议,唯一理由是該动议未附有关该不利决定是否已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声明。见8 C.F.R. § 103.5(a)(1)(iii)(C)。2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最新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
1 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基于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任何申请的批准。”根据法规,该撤销权被授予任何获授权批准移民签证申请的USCIS官员,“当撤销的必要性引起[USCIS]注意时。”8 C.F.R. § 205.2(a)。USCIS必须在进行书面撤销通知之前,向申请人发出其拟撤销先前申请批准的通知,并给予其提交反对证据的机会。见8 C.F.R. § 205.2(b)和(c)。 2 8 C.F.R. § 103.5(a)(1)(iii)(C)所要求的关于司法程序的声明是一项程序规则,帮助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识别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以便在涉及原提交申请的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暂缓处理。见,例如,Richard E. Norton,Assoc. Comm'r for Examinations,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Adjudication of Petitions and Applications which are in Litigation or Pending Appeal(1989年2月8日)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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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未适当考虑申请人的以下论点:受益人符合预期类别的经验要求;与受益人的工作经历有关的信息真实且正确,而非相互矛盾;审理主任的撤销通知忽视了反驳证据;以及审理主任在法律上错误地认定记录支持欺诈或对重大事实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
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最新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处理申请人复议动议的实质问题。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