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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A-1- 日期:2019年11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单人搏击图伦(turon)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初始证据标准,而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文件及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满足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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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始证据要求的两种选择。第一,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类标准中的至少三类(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该两步分析与我们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能仅凭证据数量而应凭其质量来确定”,也与以下原则一致:我们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很可能为真。”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二、分析
申请人参加了图伦相关赛事,并在乌兹别克斯坦执教运动员。由于他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初始证据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七项标准,下文予以讨论。我们已审查记录中的全部证据,并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要求的裁定。
该外籍人士获得其领域内卓越表现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较低知名度奖项或奖励的文件。8 C.F.R. § 204.5(h)(3)(i)。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获得了这些奖项或奖励,且这些奖项或奖励因该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1 关于授予奖项或奖励的依据是否为该领域内卓越表现的相关考虑因素
1 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对随某些 I-140 表格申请提交的证据的评估;对审理官现场手册(AFM)第22.2章的修订》,AFM 更新 ADJ 1-14 6(2010年12月22日),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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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奖项或奖励所使用的标准、奖项或奖励在该领域内的国家或国际意义、获奖者或奖项接受者的数量以及对参赛者的任何限制。2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在图伦运动中获得第一名的证据[已隐去],证明其是该运动的顶尖运动员。”3 具体而言,他声称“乌兹别克斯坦单人搏击图伦联合会(一个国家管理机构)的主席认证了[其]成绩,即在1999年和2004年[已隐去]锦标赛中获得单人搏击图伦运动第一名,并在2005年[已隐去]锦标赛中获得第二名。”记录中包含乌兹别克斯坦单人搏击图伦联合会的[已隐去]于2019年1月出具的一封信函,其中简要提到[已隐去]申请人“在[已隐去]锦标赛中获得第一名。”4 然而,该信函未提及他在1999年和2004年赢得该锦标赛以及在2005年获得第二名。此外,该信函未讨论[已隐去]锦标赛的意义,也未解释该领域对所授予奖项的认可。此外,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明这些奖项因该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符合该监管标准的证据。
同样,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证明其从各类锦标赛和冠军赛获得奖项的证书副本。虽然申请人证明了其获得体育奖项,但其未提及、记录中也不包含显示这些奖项因该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根据8 C.F.R. § 204.5(h)(3)(i)的条例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文件。
此外,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文章、照片、政府档案和推荐信形式的证据,确认[其]学员在全国和国际锦标赛(包括亚运会)中获得前三名奖牌。”然而,该监管标准要求申请人本人获得奖项或奖励。5 此外,条例中对这类证据的描述规定,重点应放在“该外籍人士”获得奖项或奖励上。6 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本人获得了这些体育奖项。相反,记录显示的是授予其学生和学员的奖项;授奖实体未将申请人列为奖项接受者。
2 同上。 3 我们注意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AFM 规定:
一般而言,如果受益人作为运动员明显取得了近期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在国家层面的执教/管理领域持续保持该声誉,审理官可以将全部证据视为确立了持续声誉和杰出能力的整体模式,从而我们可以认定执教属于受益人的专业领域。
AFM 第22.22(i)(1)(C)章(原文强调)。 4 如果申请人意图引用另一作者或信函,其在上诉中未充分指明。 5 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同上,第6页。 6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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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申请人主张“大多数体育项目内并不存在针对执教的奖项”,并请求将其学员赢得的奖项视为可比证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在所列标准不易适用于其职业时使用可比证据。7 申请人应解释其为何未提交能够满足8 C.F.R. § 204.5(h)(3)所列至少三项标准的证据,以及其包含的证据为何与8 C.F.R. § 204.5(h)(3)所要求的证据“可比”。8
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文件支持其关于教练奖项不存在的断言。关于十项客观标准中的任何一项不轻易适用于某一职业的一般性断言不具有证明力,应予以折扣。9 此外,申请人未提供满足奖项标准的文件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单个搏击图伦(turon)教练无法做到,包括作为竞技运动员的既往奖项。此外,申请人未说明为何他不能提供至少满足三项标准的证据。事实上,如下文所述,申请人声称满足另外六项标准。而且,申请人未证明他人获得的奖项如何与奖项标准“真正可比”。10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奖项标准,包括通过提交可比证据的方式。
外国人系其寻求分类所属领域内协会成员的证明文件,该等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高级教练/最高级别教练的身份,是(体育部)协会的成员资格,该协会要求杰出成就(教练所训运动员获得多枚奖牌),并由公认的国家专家(体育部)评判。”为满足8 C.F.R. §204.5(h)(3)(ii)的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协会成员资格是基于被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为在其寻求分类所属领域具有杰出成就。11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文化与体育部关于向“教练-教师”授予资格类别的规定。具体而言,该规定显示,要获得资格类别,个人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鉴定”和“开展教练活动的授权副本”。此外,资格委员会根据竞赛及受训人员的成绩或排名对教练-教师进行评估。例如,如果运动员在世界儿童和青年杯上获得第一至第三名,教练-教师将获得“最高类别”排名,而如果运动员获得第四至第六名,则获得“第一类别”
7 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005.1,supra,第12页。 8 Id. 9 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005.1,supra,第12页。 10 Id. 11 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supra,第6页(举例说明作为外籍准会员被接纳为国家科学院成员,要求个人由科学院成员提名,成员资格最终基于对个人在原创研究中杰出成就的认可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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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如果运动员获得第七至第十名,则获得“第二类别”排名。
然而,申请人未证明获得“最高类别”教练-教师资格表明成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12 虽然如果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第一名,教练-教师将获得“最高类别”,但如果运动员在亚洲儿童和青年杯上获得第二名,教练-教师也将获得同一类别资格,而这并不反映杰出成就。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最高类别”教练-教师资格符合协会成员资格的要求,该协会要求杰出成就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符合本监管标准。
此外,申请人主张其“是图伦(Turon)运动整个训练部门的主管”,在‘---.----.---------------’。在此,申请人未证明与 的雇佣关系构成协会的“成员资格”。此外,申请人还主张其[已隐去]雇佣关系符合8 C.F.R. § 204.5(h)(3)(viii)规定的领导或关键角色,这是一项单独且不同的标准,将在下文讨论。根据申请人必须满足至少三项单独标准的监管要求,我们通常不会将证据考虑用于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本项标准。
关于外国人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中与其寻求分类所属领域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申请人基于五篇报纸文章和三个电视节目主张符合本项标准。为满足本项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中关于其本人的已发表材料,以及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13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两篇来自Sport的文章,以及来自Mir Sparta、Temiryolchi和Respublika的文章。除Respublika的文章外,申请人未提供所要求的作者。包含作者并非可选,而是监管要求。见8 C.F.R. § 204.5(h)(3)(iii)。此外,虽然Sport(2001年2月)和Respublika的文章反映了关于其本人与其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但其他文章涉及竞赛,其中申请人仅作为参赛者之一被简要提及一次。并非关于申请人的文章不满足本监管标准。见,例如,Negro-Plumpe
12 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supra,第6页(规定授予外国人的成员资格级别必须表明,为获得该级别成员资格,外国人被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为在其寻求分类所属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 13 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supra,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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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Okin,2:07-CV-820-ECR-RJJ 第*1、*7页(D. Nev. 2008年9月8日)(维持关于某节目的文章并非关于该演员的认定)。
此外,申请人未证明任何报纸代表主要媒体。具体而言,申请人提供了pressreference.com的截图,显示Sport的发行量为8,500,Respublika为“NA”。然而,申请人未说明Sport发行量数字的重要性,也未解释此类数据如何反映主要媒体的地位。14 此外,虽然申请人附上了每份出版物的联系方式、编辑和所有权信息,但未证明该材料如何代表这些出版物的主要媒体地位。
关于电视节目,申请人提交了Sports and Children、Assalom Uzbekistan和Sport is My L[fe]的文字记录。然而,申请人未包含Sports and Children节目的标题和Assalom Uzbekistan节目的作者。此外,申请人仅提供了Sport is My Life节目的年份而非完整日期。而且,虽然Assalom Uzbekistan和Sport is My Life的电视节目反映了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但Sports and Children节目是关于塔什干公开搏击图伦锦标赛的,其中申请人回答了两个关于该锦标赛的问题。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与播出这些节目的电视台相关的文件,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Sports and Children、Assalom Uzbekistan和Sport is My L[fe]反映主要媒体。同样,此处的问题在于电视节目是否被视为主要媒体,而非电视台的整体地位。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本项标准。
外国人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作为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委参与的证据,该领域系其寻求分类所属领域。8 C.F.R. 204.5(h)(3)(iv)。
申请人主张其“此前提交了证据,证明[其]被体育部选为国际级裁判,评判图伦(Turon)[已隐去]锦标赛。”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供了证书,显示“授予‘国家类别裁判’”且其“通过了裁判准备和竞赛容忍度课程”。此外,申请人提交了文件,列明其在2009年和2011年两次搏击图伦锦标赛中担任“裁判”。
本监管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曾作为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委。15 然而,申请人的证据未反映搏击图伦裁判/评委的职责,以证明其是否涉及评估或评判参赛者的工作或技能,而非执行比赛规则和确保体育道德竞赛。此外,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例如搏击图伦裁判或评委的官方竞赛规则或章程,证明以该身份任职是
14 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前引,第7页(指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上发表的材料的证据应证明其发行量(在线或印刷)相较于其他发行量统计数据较高)。 15 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前引,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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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相一致。此外,如下文所述,申请人表示他合著了该手册。”虽然申请人仅提供了各种手册的封面和目录的英文翻译,但他未提交其余材料的英文翻译,包括有关评判或裁判的相关章节。见 8 C.F.R. § 103.2(b)(3)(要求任何外文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外籍人士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如上所述,申请人基于其合著该手册主张符合该标准。为满足 8 C.F.R. § 204.5(h)(3)(v) 的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16 例如,申请人可以证明这些贡献已在全领域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达到了领域内重大意义的水平。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供了各种培训材料的封面、引言页和目录的英文翻译:'l ~ l" "I t' 'I I ,, 'I I 和 'I , 。然而,申请人未提交其声称的 'I I' 著作权的证据。
尽管如此,就上述手册而言,翻译表明其为每一本手册的合著者。然而,虽然手册证明了其贡献的原创性,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这些贡献如何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未表明这些手册如何以重大方式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根据 8 C.F.R. § 204.5(h)(3)(v),出版物和演示文稿不足以证明,除非有证据表明其具有“重大意义”。见 Kazarian v. USCIS, 580 F.3d 1030, 1036 (9th Cir. 2009),部分维持,596 F.3d 1115。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仅手册的出版即表明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此外,申请人主张其“作为教练带领少数学生并将其训练成为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参加国际比赛的顶级奖牌获得者的非凡成就本身即是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体育贡献。”记录中包含反映申请人学生和受训者体育成就的证书和文凭副本。此外,申请人提交了赞扬其教练工作并将他们的奖项归功于他的信件。例如,“我的教练[]的作用在实现这些
16 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前引,第8-9页(认定尽管获得资助和发表的作品可能是“原创的”,但仅此事实不足以证明该作品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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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体育成绩 以及“我在我的 I I 体重级别 ~ ~- 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的多届冠军。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学生的个人奖项和成就如何代表整体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此外,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整体领域内的影响超出了他所指导和训练的学生。17 此外,申请人引用了前述来自 I I 的信件,并主张其“详述了他在该运动中的成就”。I !解释说申请人最初是“Turon 训练中心”的运动员,后来开始训练一些年轻学生。此外, 表示c=J招募他作为竞争者和教练。此外, 表示申请人为国家队的运动员和体育联合会进行训练,其他国家的邀请他进行训练。尽管 I I 概述了申请人的体育和教练生涯,但他未表明其如何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同样,I I 未阐明申请人的个人体育成就及其教练经验如何达到符合该监管标准的重大意义水平。
在此,申请人的信件未包含具体、详细的信息,说明其体育和教练生涯对整体领域产生的非凡影响。具体阐明申请人的贡献如何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及其对后续工作的影响的信件具有价值。18 另一方面,缺乏具体内容并使用夸张语言的信件不具有价值,不被视为可能构成满足该标准基础的证明性证据。19 此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无需接受主要为结论性的陈述。1756, Inc. v. The US. Att'y Gen., 745 F. Supp. 9, 15 (D.C. Dist. 1990)。
基于上述理由,无论单独还是综合考量,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外籍人士在领域内、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8 C.F.R. § 204.5(h)(3)(vi)。
申请人主张在上诉中首次满足该标准。具体而言,申请人表示其“提交了证明其在专业出版物上发表关于运动员训练方法的科学文章的材料,这些材料被C7使用。”此外,他引用了来自 I I(委员会副主席)的信件,该信称申请人“在与我在单一搏击Turon以及教练心理学和教练其他方面合作创作若干学术作品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17 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前引,第8-9页;另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维持认定一名交际舞者未满足该标准,因为她未证实其对整体领域的影响)。 18 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前引,第8-9页。 19 同上,第9页。另见 Kazarian, 580 F.3d at 1036,部分维持 596 F.3d at 1115(认定重复监管语言但未解释个人贡献如何已经影响领域的信件不足以证明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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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vi) 的规定要求“在领域内、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20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三篇发表在 Science to Sport 上的学术文章。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 Science to Sport 是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关于 Science to Sport 的性质或地位的支持性证据。21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证据表明该外籍人士曾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申请人主张,他“在I I担任了领导和关键角色,因为他是该学院内第一位Turon教练,并成为整个Turon部门的主管。”就领导角色而言,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现在或曾经是领导者。头衔,连同与之匹配的适当职责,可以帮助确定某一角色事实上现在或曾经是否具有领导性。22 关于关键角色,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以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的方式作出了贡献。决定该角色现在或曾经是否关键的不是申请人角色的头衔,而是在该角色中的表现。23
在上诉中,他提交了一封来自__________ __的信函,该人是~的副主任,其解释了学院为何选择申请人担任教练。此外,I 5表示申请人“成为该学院的Turon教练,并独自一手[sic]负责该学院Turon运动员的训练和发展”,且“还负责招募和选拔新的有才华的运动员加入该学院的Turon队。”此外,c=] I l表示申请人“在其学员的该项运动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他们始终在国际和全国体育赛事中名列前3。”虽然I I讨论了申请人作为turon运动员和球队教练的参与情况,但他并未证明申请人如何在整个17中发挥了领导或关键作用。此外,申请人未表明在~内执教turon部门如何体现对整个学院的领导或 essential 职位。事实上,与I I即-c=]的副主任的角色相比,申请人所履行的角色要次要得多。24 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其执教如何促进了l__J的总体成功或地位。
20 见 USCIS政策备忘录 PM-602-0005.1,supra,第9页。 21 Id.(规定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的证据应证明其发行量(在线或印刷)相较于其他发行量统计数据较高,且目标受众相符)。 22 见 USCIS政策备忘录 PM-602-0005.1,supra,第10页。 23 Id. 申请人未 24 记录中还包含来自l !的截图,列出了0内的17个体育部门; 证明他在turon部门内的表现如何区别于负责其他16个部门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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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此外,申请人未证明D 享有卓越声誉。申请人未提及或指向与l I声誉相关的文件。此外,记录中包含来自维基百科关于苏联时期一所“体育学校”的背景和历史的截图。我们注意到,维基百科是一个在线、开源、协作式百科全书,其明确声明无法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见 General Disclaimer, Wikipedia(2019年11月12日),https://en.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General_disclaimer;Badasa v. Mukasey, 540 F.3d 909(8th Cir. 2008)。此外,这些截图并未涉及c=J的具体声誉,而是涉及一般的“体育学校”I。在此,申请人未包含例如显示该领域对 的看法、其声誉与类似体育机构相比如何,或其成功或成就与他人相比如何、表明符合法规标准的卓越声誉的证据。
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需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了记录,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在向顶端迈进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1990年9月19日);另见该法第203(b)(l)(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是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判依据予以考虑。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承担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AAO 2012)。在此,该举证责任未被满足。
25 见 USCIS政策备忘录 PM-602-0005.1,supra,第10-11页(将Merriam-Webster词典对“distinguished”的定义界定为以显赫、卓越或优秀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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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I-, ID# 4633827(AAO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