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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76158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时装设计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规定的初步证据要求,该要求规定须提供一次性成就的文件,或提供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因其提交不及时而予以驳回。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就本动议而言,申请人请求将其先前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重新开案,该动议于2024年4月收到,因迟延一天而被认定为不及时并予以驳回,重新开案的理由是与医疗护理相关的旅行情况。申请人的合并动议基于对一项上诉的驳回,该上诉中包含了因相同的医疗和旅行情况而请求额外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为支持该请求,申请人在其上诉中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的医院证明,描述了针对鼻中隔偏曲的建议治疗。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未在其随后的动议中提交关于及时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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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时点本应是请求将其迟延提交的动议视为及时的适当时机。
申请人现提交先前已提交的医院证明,以及一份医学扫描件和有关2023年4月和6月两次医疗预约的其他文件。此外,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旅行记录,显示她于2023年9月12日离开美国,并于2024年6月14日返回。虽然申请人主张其离开美国的"特殊情况"使其"无法与[其律师]办公室有效沟通并及时提供支持先前被驳回的I-290B动议所需的必要证据",但她未具体说明其离开如何延迟了动议的提交,也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申请人必须以相关、具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第376页。申请人未提交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应重新开案其先前的动议。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涉及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最新决定的范围内考虑新证据。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可证明应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我们不会基于本重新开案动议对申请重新进行全新裁定,因此,原申请仍处于被否决状态。
尽管这不是驳回当前动议的依据,但我们注意到,即使先前被驳回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是及时提交的,其实质上也会被驳回。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基本重复了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出的论点,唯一例外是提及了一篇新提交的关于她的杂志文章。该杂志的日期"2024年3月-4月"晚于申请提交日期2020年8月31日约四年,因此不能作为证明其在提交时具备资格的证据。8 C.F.R. § 103.2(b)(1);另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第175页 (Assoc. Comm'r 1998)(指出申请不能在未来日期、在自申请人根据一套新事实变得具备资格之后获得批准)。由于重新开案动议未包含新事实或新证据,该动议不会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本应被驳回。我们还注意到,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未涉及我们驳回上诉决定中达成的任何结论,而是重复了对审理主任在否决其申请及随后向德克萨斯服务中心提交的动议中所作认定的反对论点。申请人仅笼统地提及她对上诉决定的不同意,而未涉及该决定的内容。复议动议1不是当事方实质上可以提交先前已提交的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笼统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对记录证据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因此,该动议不会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本应被驳回。
1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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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因为申请人未确立可证明应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