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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293054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学协调员,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豁免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先前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该事项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涉及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上诉决定以及所涉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决定中的先前分析。概括而言,申请人提议创建一款虚拟现实教育工具。我们驳回了上诉,因为正如审理主任所认定的,记录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如何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这是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概述的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框架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我们确认申请人在所涉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了新证据,包括示例课程计划和提纲;然而,我们驳回了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因为这些证据未能证明我们驳回申请人上诉的理由——即拟议事业缺乏国家重要性——存在错误。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at 473(要求新证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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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结果的可能性)。我们还驳回了先前的复议动议,因为尽管申请人声称我们未全面考虑记录,但申请人未指明任何她认为我们忽视或误解的具体证据。参见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证明所涉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现在,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一份未注明日期、部分打字部分手写的文件,标题为“技术计划补充”和“将虚拟现实(VR)整合于教学的技术计划”。该技术计划补充“概述了在教学实施虚拟现实(VR)技术,以增强学生参与度、促进沉浸式学习体验,并改善各学科和领域的教育成果。”然而,它并未说明申请人拟开展的具体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如何可能具有表明国家重要性的那种更广泛影响,正如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所设想的那样。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例如,技术计划补充未详细说明拟议事业如何在教育领域——或任何其他特定领域——可能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例如某些改进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参见同上 at 889-90。又如,技术计划补充未说明拟议事业如何可能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参见同上。
申请人亦未提供书面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中主张的、对拟议事业是否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这一决定性问题的实质性新事实。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8 C.F.R. § 103.5(a)(2), (4)。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引用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中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一段内容,并提及记录中提供关于教育和技术的概括性信息的文件,以及推荐信和意向书,逐字引用她已在记录中提出的主张。
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记录中申请人再次在复议动议中提及的、提供关于教育和技术的概括性信息的文件,未指明申请人或她拟开展的具体事业;因此,它们对申请人拟开展的具体事业是否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这一问题不具有实质性。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90;另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规定复议动议并非申请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由于这些文件对申请人拟开展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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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是否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不具有实质性,我们如此认定并无错误,且无需进一步论述。
反之,我们在所涉上诉决定中论述了“来自同事和朋友的许多支持信”,指出记录——包括那些推荐信和意向书——包含“关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非常少的具体信息”以及其如何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正如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所设想的那样。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90。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提及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已论述的记录中的相同信件,并不改变这些信件所含信息的数量或质量,申请人亦未在复议动议中证明我们认定这些信件不满足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存在何种错误。
我们确认,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主张,“USCIS[政策]手册……和 Dhanasar 案均未规定新事业不能在一定程度上基于现有成功项目创建”,这是针对我们在先前合并动议决定中的观察,即她为支持该动议提交的证据“涉及不同的教育项目,未证明与拟议[事业]及其潜在预期影响相关的任何相关事实”。与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的主张相反,她提交关于其参与的先前项目信息的主要问题并非拟议事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基于现有成功项目创建”。相反,该证据的主要问题在于,关于申请人参与的先前项目的信息无法说明她拟开展的具体、预期事业如何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关于申请人参与的先前项目的信息无法说明拟议事业如何在教育领域——或任何其他特定领域——可能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例如某些改进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或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的其他指标。参见同上 at 889-90。更重要的是,申请人未在复议动议中证明我们可能如何对该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参见 8 C.F.R. § 103.5(a)(3)。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3)-(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