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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D-P-, LLC 案 日期:2017年11月1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法律招聘机构,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至今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文件,并主张其已证明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该上诉。
8 C.F.R. § 204.5(g)(2) 的规定指出,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自申请优先日期起支付所提供工资,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是评估工作邀请是否真实的关键要素。参见 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2 (Acting Reg'l Comm'r 1977)。
本案中,所提供工资为每年124,426美元,优先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1 在本案中,2015年是提交申请时及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可获得的相关财务信息的最新年份。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其2016年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2016年的净收入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1 提交劳工证的日期称为“优先日期”。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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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P-, LLC 案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D-P-, LLC, ID# 595191 (AAO Nov. 13,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