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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834118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随后,申请人提交了复议动议。审理主任否决了该动议,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复议该决定的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在否决时,审理主任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否决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获得有意义的機會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在本案中,审理主任未提供任何对记录的析述以支持该动议存在缺陷的结论。审理主任还称申请人未提供额外证据、关于司法程序的陈述或移民法方面的任何变化。这些并非复议动议的考量因素。参见 8 C.F.R. § 103.5(a)(3)。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基于审理记录作出新决定。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