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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565365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货运运输和物流领域的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我们将随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程度的专业能力,并将
1 如果这些类型的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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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有利于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该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作为酌情事项3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k)(3)(ii)中六类证据中的两类:8 C.F.R. § 204.5(k)(3)(ii)(A)规定的专业官方学术记录,以及8 C.F.R. § 204.5(k)(3)(ii)(E)规定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然而,基于下述理由,我们必须撤回审理主任关于会员资格标准的认定。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提供了证据以证明其在美国管理协会(AMA)的会员资格,以及描述该组织的AMA网站打印件,但未提供有关该组织会员资格条件的信息。“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所列的职业,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4 8 C.F.R. § 204.5(k)(3)。在缺乏证明AMA符合专业协会资格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并撤回审理主任相反的认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8 C.F.R. § 204.5(k)(3)(ii)(C)的标准。5
3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4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该法第101(a)(32)条。 5 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8 C.F.R. § 204.5(k)(3)(ii)(B)、(D)和(F)中其余三项标准的认定提出异议。我们认为申请人先前未在上诉中提出或质疑的资格主张已被放弃。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因此,我们在此不再讨论这些标准。
同样,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未证明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认定提出异议。由于申请人未主张其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且未在上诉中讨论此问题,我们同样认为该问题已被放弃,不再进一步讨论。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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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提交了其纽约州商业学习许可证(CLP)的副本,有效期自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以支持该标准。然而,正如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所解释的,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资格。因此,我们在此不考虑该CLP。6 8 C.F.R. § 103.2(b)(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此外,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未证明其CLP是8 C.F.R. § 204.5(k)(3)所定义的执业执照。基于这些理由,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由于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含六项标准中的一项,其无法满足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无需提供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申请人是否达到了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水平。此外,我们也无需就申请人作为酌情事项是否有资格或是否值得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决定。相应地,我们保留这些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基于上述理由,上诉被驳回,每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和替代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
6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提交了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