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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0163629 日期:2025年11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针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要求的豁免、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由于签名缺陷,申请人未提交有效的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一份宣誓书。在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承认表格上提交的签名似乎是他签名的数字副本,而非手写湿墨签名的复印件,且签名似乎被描摹过。该书面论证意见还主张,表格上的签名是“数字复制粘贴”的,他“亲自描摹过以使它们更清晰、更可见”。此外,他表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任何其他个人代他签署这些表格”。申请人的宣誓书重复了这些相同的主张。
申请人指出,其签名被“数字复制粘贴”用于多份文件。这不能作为有效签名被接受,因为8 C.F.R. § 103.2(a)(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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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非电子申请要求“手写”签名,其中包括本申请。申请人必须签署其利益请求。同上。我们认为,数字“剪切粘贴”签名与由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笔或类似设备创建的模拟签名之间没有区别,因为它们都可能被用于复制一个人的签名,而该人并未直接参与签署行为。每种形式都可能由签署人以外的人创建或应用,违反8 C.F.R. § 103.2(a)(2)。
在上诉时提交的宣誓书中,申请人称“在提交之前,我注意到我在两份表格上的原始手写签名太淡且不易辨认”,并进一步指出他“亲自描摹过以使它们更清晰、更可见”。尽管申请人主张他描摹了复制粘贴的签名,但这并未解决关于两个签名如何完全相同的根本疑虑。正如我们在决定中指出的,这些签名完全相同、无法区分,包括每一线条、环圈、倾斜、间距和提笔。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充分处理这一疑虑并解释这些签名如何完全相同。众所周知,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在本案中,记录反映出未解决的差异,申请人未充分处理。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表格I-290B和表格G-28由申请人本人签署,且上诉表格由在本程序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一方妥善提交。参见8 C.F.R. § 103.3(a)(1)(iii)(B)。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本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这些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无资格获得未来的签证或其他移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