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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28623923 日期:2023年11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食品生产公司,拟雇用受益人担任生产工人。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在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后,拒绝了该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基于全部情况,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更有可能而非不可能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 8 C.F.R. § 204.5(g)(2)。另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