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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公司生产工人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23年11月14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裁定上诉获支持,即推翻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认定申请人已履行证明持续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的举证责任;本次解决的是该支付能力争点,并未对第三优先非技术工人类别的其他资格要件作出新的全面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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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met that bu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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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食品生产公司,为受益人提交I-140表格,申请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非技术工人,职位为生产工人;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从事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ood production company,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production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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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以申请人未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为由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after determin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from the priority date on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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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案件进入AAO上诉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evidence it submitted establishes that it has the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from the priority date on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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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依8 C.F.R. § 204.5(g)(2)及Matter of Sonegawa审查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并进行重新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证据已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综合全部情形认定申请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具备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并据此维持上诉。AAO未逐项复述证据细节,而是以总体情形和优势证据标准作出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sustai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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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 on the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more likely than not has the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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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争点仅为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可核对原审拒绝理由与上诉主张是否围绕同一争点,以及AAO是否仅以总体情形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after determin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from the priority date on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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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并重新审查;上诉获支持仅针对支付能力争点,不表示对其他未审理事项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bears the burden ofproof to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by a preponderance of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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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28623923 日期:2023年11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食品生产公司,拟雇用受益人担任生产工人。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在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后,拒绝了该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基于全部情况,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更有可能而非不可能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 8 C.F.R. § 204.5(g)(2)。另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1-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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