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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886929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也未能证明其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此为8 C.F.R. § 204.5(h)(5)所要求。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再次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满足了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但其未能显示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未能证明其处于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也未能证明其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至少三项的合格文件来证明持续赞誉及领域内成就认可,这些文件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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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类中的至少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处于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此外,8 C.F.R. § 204.5(h)(5)的条例要求“申请必须附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该条例进一步规定,“此类证据可包括潜在雇主的信函、预先安排承诺(如合同)的证据,或受益人详述其打算如何在美国继续其工作的声明。”同上。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但未回应审理主任否决的所有理由。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3)(v)项下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标准。其进一步主张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有误,因为证据的整体情况显示其是一名具有杰出能力、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尖的个人。
申请人的上诉未具体回应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意图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的决定。1 见该法第203(b)(1)(A)(ii)条及8 C.F.R. § 204.5(h)(5)。因此,我们不会在上诉中处理这一未受质疑的理由,并视其为放弃。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另见 Sarin v. United States, No. 2:22-CV-07498-SVW-JS, 2023 WL 5667531, at *8 (C.D. Cal. July 27, 2023)(确认我们的认定,即申请人放弃了审理主任关于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要求的意图的认定,因为该问题未在上诉中被明确论证或质疑)。
由于被放弃的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其关于满足8 C.F.R. § 204.5(h)(3)(v)标准的论点以及
1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2023年5月的声明“缺乏详细计划,未能确立你将如何继续你的专业工作。仅表达你寻找工作的未来希望或提出模糊抱负的声明,不构成详细计划或证明符合8 C.F.R. § 204.5(h)(5)资格所需的那种明确证据。”虽然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随后的评论,即“所提供的美国职位必须是雇主提供的永久、全职工作”,但记录中不包含潜在雇主的信函、预先安排承诺(如合同)的证据,或申请人充分详细的声明,阐明其打算如何在美国继续工作的明确计划,以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5)条例的要求。尽管申请人的声明列出了其声称打算寻求研究职位的多个美国研究机构,但记录中不包含任何佐证性的、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其关于在所列任何机构获得职位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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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时,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