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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商业教育平台首席执行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11月1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学术学位、特殊能力——执照或认证、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特殊能力——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特殊能力——学术学位、特殊能力——执照或认证、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特殊能力——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EB-2特殊能力分类;由于基础分类未成立,未对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该问题被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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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reserve discussion of 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laim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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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某在线平台首席执行官及创业者身份,寻求EB-2特殊能力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认为未证明基础EB-2资格及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 chief executive ofl land an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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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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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特殊能力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主张其将担任在线商业教育平台首席执行官。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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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be the chief executive ofl Ian online platform that will provide a variety of business education courses to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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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申请人回应补件要求,提交学位、成绩单、宣誓书、巴西行政委员会执照、税务申报、损益表、银行对账单、专业协会会员材料、推荐信、投资意向书及照片等。

    核对原文依据
    all relevant degrees, transcripts and diplomas were included in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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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license registered with the Regional Council of Administratio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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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response to the RF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opies of tax returns, a 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 and bank stat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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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letters ofintent to invest in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were created after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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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EB-2分类,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or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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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除十年全职工作经验外满足其余所有特殊能力标准,并称原审适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未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的全部证据;上诉阶段依赖此前初次提交及补件中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the evidence submitted satisfies all the criteria except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ten years of foll-time experience in the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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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misapplied the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standard and did not review the entirety ofthe evidence submitted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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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11月14日进行重新审查,同意原审对证据的评价,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基础分类资格,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NOV.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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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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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学术学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官方学术记录显示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2012年获得商业与企业管理学士学位,相关学位、成绩单和文凭已随补件提交;并称签证顾问在2016年B-2非移民签证申请中错误填写其未完成中学以上教育。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从大学、学院或学校获得商业管理与创业学位、文凭或类似奖项。

学士学位、成绩单和文凭(补件中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术学位。
AAO 如何评价
AAO未认定这些材料足以满足标准,指出上诉记录缺乏有证明力的文件或详细解释来推翻原审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B-2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填写未完成中学以上教育且未注明曾就读某校,与主张的学位存在矛盾;申请人以签证顾问错误解释,但未被接受。
核对原文依据
all relevant degrees, transcripts and diplomas were included in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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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note that he had studied at 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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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罢工及学位授予的宣誓书、成绩单等(补件中提交)

证明目的
解释无法获得World Education Services学历评估的原因,并证明学位已授予。
AAO 如何评价
AAO提及申请人因大学罢工无法获得WES评估,转而提交罢工信息及证明学位和成绩单授予的宣誓书等,但未认定这些材料足以克服原审对学位问题的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有证明力的文件或详细解释来推翻原审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etails the inability to obtain a credential evaluation from World Education Services (WES) because of a strike at the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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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评价:申请人将B-2申请中的错误归因于签证顾问,但其签名对申请内容建立强有力推定,且上诉记录缺乏有证明力的文件或详细解释来推翻原审评价,仅重复补件中的主张。因此未以优势证据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 that the consultancy firm made an incorrect entry in the application is not persua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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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on appeal lacks probative documentation or a detailed explanation to overcome the Director's evaluation of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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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执照或认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从事某职业的执照或特定职业或行业的认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巴西地区行政委员会注册的执照及同一机构的良好 standing 证书,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该执照不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从事首席执行官或创业者工作。

巴西地区行政委员会注册执照及良好 standing 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职业执照或认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材料未与申请人拟从事的首席执行官或创业者职业建立授权关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执照如何授权其从事首席执行官或创业者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nformation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is licensed to practice a profession or is certified for a particular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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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如原审所述及上诉律师所解释,申请人未说明该执照如何授权其作为首席执行官或创业者工作,因此不能证明其获得从事某职业的执照或特定职业或行业的认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scribed how this license authorizes him to work as a chief executive or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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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D):显示特殊能力的服务薪资或其他报酬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税务申报、损益表和银行对账单证明其在首席执行官或创业者领域拥有显著高报酬。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缺乏支持高报酬主张的证据。

税务申报、损益表和银行对账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首席执行官或创业者领域获得显著高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未认定这些材料本身足以显示特殊能力,指出缺乏比较口径和行业参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行业报告、与类似高管的比较或其他有证明力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such as industry reports, comparisons to similar executives, or other probative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assertions that he commands a salary demonstrating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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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记录缺乏行业报告、与类似高管的比较或其他有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持申请人拥有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仅有税务申报、损益表和银行对账单不足以建立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such as industry reports, comparisons to similar executives, or other probativ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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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证据;并结合8 C.F.R. § 204.5(k)(2)对专业协会的定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Strategic Management Society、Academy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American Society of Administrative Professionals和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的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这些协会会员资格与其首席执行官工作相关。

四个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属于专业协会会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会员资格与申请人首席执行官工作之间缺乏关联,且未证明协会以学士学位为最低入行条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会员资格与首席执行官工作的关系;未证明协会成员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为最低入行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membership in these associations relates to his job as chief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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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申请人未证明这些协会的会员资格与其首席执行官工作相关,也未解释这些协会由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为最低入行条件的人员组成。因此未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membership in these associations relates to his job as chief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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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explained that these associations are comprised ofindividuals for which a U.S.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the foreign equivalent is the minimum entry in the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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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F):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法规使用“and”要求同时满足成就与重大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依赖推荐信、表彰、讨论其背景和成就的信件、投资意向书及照片,主张获得行业认可和重大贡献。

原审意见

原审审查推荐信、表彰和信件后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因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而获得认可。

推荐信、表彰和讨论申请人背景与成就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同行或组织对其成就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可以识别申请人的成就,但未证明其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显示成就,未显示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materials that identify an individual's achievements but not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cannot suffice to satisfy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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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意向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业务获得投资兴趣,从而显示行业认可或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投资意向书是在提交之后才制作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制作时间晚于提交时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ofintent to invest in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were created after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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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参与相关活动或获得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照片缺乏对事件的详细描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事件的详细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hotographs lack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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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行业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在线信息未提供关于申请人重大贡献的充分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关于重大贡献的充分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nline information does not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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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法规要求“成就和重大贡献”两者兼备;投资意向书在提交之后才制作,照片缺乏对事件的详细描述,在线信息未提供关于申请人重大贡献的充分信息。上诉记录缺乏支持其已对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materials that identify an individual's achievements but not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cannot su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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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ofintent to invest in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were created after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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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所述两步审查:先计数标准,满足所需数量后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评估整体记录是否显示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除十年全职工作经验外的所有标准,应认定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六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满足8 C.F.R. § 204.5(k)(3)(ii)中至少三项初始标准,AAO认为无需进行Kazarian所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his burden of proof to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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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2)(B)(i);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个人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并主张原审未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的全部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不能在缺乏申请人符合EB-2签证分类的基础认定下获批,故保留对Dhanasar框架下国家利益豁免主张的讨论。本次未对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serve discussion of 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laim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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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such a showing, the Petitioner cannot qualif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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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B-2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关于教育经历的填写与申请人主张的学士学位、成绩单及宣誓书之间是否一致;AAO以签名推定申请人知悉并同意申请内容,未接受签证顾问错误的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 "establishes a strong presumption" they knew and assented to the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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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巴西地区行政委员会执照的授权范围是否与首席执行官或创业者职责相关;AAO指出申请人未说明该执照如何授权其从事拟议职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scribed how this license authorizes him to work as a chief executive or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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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税务申报、损益表和银行对账单是否附有行业报告或与类似高管的比较;AAO以缺乏比较口径为由未认定高报酬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such as industry reports, comparisons to similar executives, or other probativ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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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四个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材料是否说明与首席执行官工作的关联,以及协会是否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为最低入行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explained that these associations are comprised ofindividuals for which a U.S.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the foreign equivalent is the minimum entry in the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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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投资意向书的制作时间、照片的事件描述及在线信息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法规要求成就与重大贡献两者兼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ofintent to invest in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were created after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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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不能将保留讨论理解为对豁免资格的否定或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serve discussion of 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laim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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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02563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已隐去]的首席执行官兼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要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本法第203(b)(2)(B)(i)条。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USCIS 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整体证据是否表明该个人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1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原文第 2 页

若申请人证明符合 EB-2 资格,则须进一步证明其值得裁量性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即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關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作为裁量事项2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二、特殊能力

要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确立资格,申请人须提交满足 8 C.F.R. § 204.5(k)(3)(ii) 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概述如下:

(A) 与所主张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 (B) 在该职业中十年的全职经验; (C) 该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 (D) 证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 (F) 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若个人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表明该个人在其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一般性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以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所提交证据满足除该职业十年全职经验要求之外的所有标准。申请人依赖其初次申请和补充证据请求(RFE)答复中先前提交的文件,并主张审理主任适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适用了优势证据标准,且未审查为国家利益豁免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正如申请人

2 另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所主张,本程序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即申请人须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更可能为真”或“很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在优势证据标准下履行了举证责任,本办公室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考虑其质量(包括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同上;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经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对证据的评估,并认定该证据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确立 underlying 分类的资格。 申请人拟担任[已隐去]的首席执行官,该[已隐去]是一个在线平台,将向个人提供各种商业教育课程。如下所述,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所主张标准的监管要求。

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从大学、学院或学校获得商业管理与创业学位、文凭或类似奖项的分析是正确的。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于2012年从[已隐去]完成了商业与企业管理的学士学位,且所有相关学位、成绩单和文凭均已包含在 RFE 中。RFE 还包括一份宣誓书,解释签证顾问在2016年填写的申请人 B-2 非移民签证申请中作出错误填写,当时表明申请人未完成中学或以上教育机构的学习。此外,在 B-2 非移民签证申请中,申请人未注明其曾在[已隐去]学习。申请人关于咨询公司在该申请中作出错误填写的主张不具说服力。申请人的签名“确立了强有力的推定”,即其知晓并同意其内容。见 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此外,在 RFE 中,申请人详细说明因大学罢工而无法获得世界教育服务(WES)的学历评估,转而提交了关于罢工的信息、证明学位和成绩单授予的宣誓书等文件。上诉记录缺乏具有证明力的文件或详细解释以推翻审理主任对该问题的评估,而只是重述了 RFE 答复中所作的主张。申请人未履行满足该标准要求的举证责任。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在巴西地区行政委员会注册的执照以及同一行政机构出具的良好信誉证书。正如审理主任所详述以及律师在上诉中所解释,申请人未说明该执照如何授权其担任首席执行官或企业家。因此,该信息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从事某一专业的执照或获得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如 8 C.F.R. § 204.5(k)(3)(ii)(C) 所要求。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原文第 4 页

证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针对补件通知(RFE),申请人提交了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和银行对账单的副本。尽管其在上诉中主张这些文件证明其在首席执行官或企业家领域拥有显著高薪酬,但记录中缺乏诸如行业报告、与类似高管的比较或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持其薪酬足以证明特殊能力的主张。因此,申请人未能就该标准确立资格。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8 C.F.R. § 204.5(k)(3)(ii)(E)。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在战略管理学会、国际商业学院、美国行政专业人员协会和美国管理协会的会员资格确立了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然而,正如审理主任所认定且本庭同意的,申请人未能证明这些协会的会员资格与其作为首席执行官的职位相关。此外,其未说明这些协会由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为该职业最低入职要求的人员组成。参见 8 C.F.R § 204.5(k)(2)。本庭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符合该监管标准的要求。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明。8 C.F.R. § 204.5(k)(3)(ii)(F)。

该法规的明文规定要求“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明”。因此,仅表明个人成就但未表明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材料不足以满足监管要求。参见 Matter of Echeverria, 25 I&N Dec. 512, 518 (BIA 2011)(认定在一系列监管要求中使用连词“和”是“明确指示”申请人“必须满足[所列]每一项要求”)。在审查了讨论申请人背景和成就的推荐信、表彰和来函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因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而获得认可。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了其在补件通知中提出的论点,且上诉记录缺乏证据支持认定其对行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对申请人企业投资意向书系在提交申请之后制作,照片缺乏对活动的详细描述,在线信息未提供关于申请人对该领域重大贡献的充分信息。因此,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监管要求。

由于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 8 C.F.R. § 204.5(k)(3)(ii) 项下至少三项初始标准,本庭无需提供 Kazarian 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述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此外,由于在缺乏

原文第 5 页

申请人符合 EB-2 签证分类资格的基础认定的情况下,该申请无法获批,本庭将保留对申请人在 Dhanasar 框架下国家利益豁免主张的讨论。3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符合 EB-2 分类的资格。在缺乏此类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法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3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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